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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章 逼供?铁证怎么破? (第1/3页)
“柳干员,谢谢你的回答,我懂了。” 爱丽丝蹦蹦跳跳的回到了自己的座位上。 她懂了。 懂什么? 这样模棱两可的回答,简直比不回答还要杀人诛心。 而爱丽丝刚坐下,整个人都差点瘫坐在椅子上。 真的。 刚才的一番表现,她给自己打100分。 当然,前提打分为10分制。 真的,她已经超常发挥了,而且是10倍发挥。 天知道是谁给了她勇气,在法庭上这么蹦跶,还是直面调查科的资深干员。 想到这里,她的后背更是留下了一阵冷汗。 “这上个法庭,这么就和上战场一样啊……” 爱丽丝内心疯狂嘀咕,手脚更是止不住的颤抖起来。 “爱丽丝同学,你真厉害!” “666,我只能给你喊666了!” 左右两侧,孙大圣和朱天蓬,更是连连竖起拇指。 他们毕竟没拿到执业证呢,只能在法庭上充当喊666的无能队友。 而现在,压力来到了控方这一边。 因为老柳刚才的一番表现,虽然没有算是实锤的,但已经和让人怀疑了。 调查科在审讯周平安的时候,是否存在刑讯逼供? 你说你们办公室的椅子质量不好,那请问为什么呢? 是真的质量不好,还是你们对椅子,或者说坐在椅子上的人,施家了某种精神压力? 要知道,所谓的刑讯逼供,可不只是身体上的压力,还有精神上的压力。 根据龙国的《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 另有《刑侦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一条,讯问的时候,应当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严禁刑讯逼供或者使用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供述。 还有《检查机关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查明他的基本情况,讯问其是否有犯罪行为,让其陈述有罪的事实或者作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对提出的反证要认真查核。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供述。 看到没有! 这么多的法律法规,条条框框都在明确警告刑侦人员,不得刑讯逼供。 此刻无论是控方还是辩方,都在思考这件事。 甚至于听证席上的罗老师,也在翻法条。 不要奇怪,哪怕是老罗他本身就是刑法学讲师,他脑子里可以背下法条来。 但有时候,你也不可能张口就来,你也得翻看一下开头那几句话。 “同学们,虽然刑讯逼供不是本案的重点,而且也只是小杜同学突然提出的一个疑点,但根据「刑讯逼供罪的追诉标准」,我们来细细分析一下。” 罗老师说着,开始背诵起来: “刑讯逼供可是足够刑事立案的违法犯罪行为,一旦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rou刑或者变相rou刑逼取口供,那么就达到了入刑标准。”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的; 2、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 3、刑讯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刑讯逼供,情节严重,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刑讯逼供,造成错案的; 6、刑讯逼供3人次以上的; 7、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8、其他刑讯逼供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背诵完毕,罗笑翔回头看了一眼懵逼中的学生,尝试着分析道:“说实话,一些比较容易坏的椅子,和这些是不是都有些对不上?” 学生们下意识的点了点头。 好像真的都对不上。 “错了,还是有些能对上的,比如第1条,违法使用械具,这缺脚的椅子,是不是人家老柳故意放进去的,这一点谁能保证,如果这缺脚的椅子真的是他们故意放进去的,并且用来给嫌疑人制造压力,这是否构成了「械具」的条件呢?” “这……”一众同学面面相觑,这也算? “还有第2条。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这个较长时间又是有很大的水份啊,里头的cao作空间,你们谁能判断出来,嫌疑人别拘留审讯,最长可以拘留48小时,这期间要吃几顿饭,我说我忘记了给你送饭,我说食堂正好没饭了,你能保证吗,也不太可能吧?” “这……”同学们都不敢说话了。 毕竟这一点,好像谁也没办法保证。 “还有第3条,从椅子上摔下来,算不算轻伤,万一真摔成了轻伤,是巧合还是故意的,谁能判断?你说是巧合,他说是故意,这不就陷入争执中了?” “这样算下来第6条也适用,这缺腿的椅子,一旦用了三次以上,按照小杜同学的说法,他们一年要用那么多椅子,是不是早就超过3次了呢?” 罗笑翔说到此,剩下的他也不想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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