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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5-1 (第1/2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5-1 物权主体与平等保护 一、四类物权保护对象 本法规定,物权保护对象,即物权的主体,一是国家即全民的物权人,二是集体的物权人,三是私人的物权人,四是其他的物权人。如果说有第五种人,那就是合有人的混合所有制的物权人。所适用原则,是物权价值交易保护的平等原则。 确认物权保护对象的意义,一来,是给予全体享有物权的人一定的名分、名额;二来,分清物权对象的先后秩序。以所有制为脉络,提纲挈领地分清各种物权对象,这是中国物权法区别于西方物权法的一大亮点。 国家即全民的物权人,是国家法人的物权人。在整个物权法体系中,国家法人在某种场合某种领域具有某种优先的物权和专属的物权。因此,国家的物权是核心作用的物权,保护国家物权是物权保护的重中之重。 集体的物权,是社会主义国家特有的物权主体类型。社会主义国家的公有制物权,除了国家直接支配的公有制物权以外,还在城镇和农村广泛存在城镇、农村居民集体所有制的共有物权。这种物权,是仅次于国家的“公共”物权。从物权法的角度仔细分析,严格地说,中国城乡集体所有制因为股份制改革、家庭承包制改革,已经由之前的公有制下降为共有制。尽管众多的法律至今没有更正过来,但事实确凿。 私人的物权,是分散在每一个个体中的物权,也是直接作用于个体的物权,包括从各种所有制中分流得来的物权。这种情势正好与国家物权人相反。私有物权人基本上就是化整为零的物权人,除了自身的物权体制以外,还有被征收财产、被收取税赋规费以至于被没收违法乱纪分子财产的权利的权利,属于“消褪型”物权对象。这是从物权的总类别上来说明的,具体来说,两种物权各有长消。如在二次分配过程中,国家会将财富分配给一定对象的个人就是一例。虽然,解决私人的物权不是物权法的重点,但是一个很大的难点。这个问题不处理好,有可能犯左倾或右倾的错误。 其他人的物权,也是整个物权体系的一部分,同样需要关爱和保护。有的人将“其他权利人”仅仅理解为“公益性基金会”(不属于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团体组织)是不够的。最大宗的“其他权利人”,应当是外国人、双国籍人、无国籍人在中国享受得到的物权。因为在对外开放过程中,有大量的外资企业、外国商人、外国友人、外国投亲靠友的人和旅游者等其他外国人及双国籍人、无国籍人在中国工作或者生活,他们的所有制也不能简单地与私人所有制对号入座,因为他们也有国有企业、公私合营企业和其他所有制企业,即使是他们的私人物权,不能与中国本国公民的物权完全等同起来。在经济学、统计学、人口学和民法上,外资经济、外国资本、外国人的人权、法权、居住权和一定的物权等,均由“其他”区别之。 物权法将“其他权利人”的物权一并列入保护范围之内,这在过去立法中是未曾见过的,很有创意,值得赞赏。当然,中国物权法试图将全部的物权主体列举在案,是不同于西方国家的物权法的。西方物权法完全是私法,物权主体只有一个:私人。中国物权法贴近中国国情、法情与人情,不搞形而上学的物权法,这无疑是完全正确的。 二、合有制保护对象 除了以上四种物权人以外,“合有制”即集合、混合所有制所有权人的物权,是组织系统很大、牵涉物权种类繁多的物权。第一综合类,国有企业与集体、私人企业、其他物权人(包含外资企业)的物权;第二综合类,集体企业与国有企业、私人企业、其他物权人(包含外资企业)的物权;第三综合类,私人企业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其他物权人(包含外资企业)的物权等,这些均属于“合有权利人”的物权,应当列入“合有制”新门类之中。另外,合伙企业,无论公私合营与否,均可列入合有制家族之中,另立门户——这只不过是统一的方便归类起见。实际上杂交的合有制门类会比纯粹的合有制多出许多。将所有性质的合伙企业、合伙人全部列入“合有制”,应当是切实可行的。 按照排列顺序,它是继国家、集体之后列入第三位,而不是第四位或者第五位。 “合有人”在统计学、经济学上早已有之,主要是指混合股份所有制企业之类的合有人。究其实,这一类人的经济地位和物权地位早已被经济法或者行政法所认可,只不过是将它专门单独归类在一起、也没有将它另立门户“合有制”而已。 所谓合有人,亦即集合所有制的物权人。如同一所有制的中央企业与地方企业,或者乡镇企业与村企业、组企业交合为直系的集合企业,不同所有制的企业交合为旁系、杂交的集合企业。其他的集合人以此类推。包括企业单位与事业单位、中外合资单位以及自然人等,也能够联姻为集合人或集合(混合)所有制的物权人。 三、物权人基本性质 中国物权法是21世纪初出台的一部崭新的法律,它的基本逻辑是“应定尽定,应保尽保”,使得所有的物权人各得其所。 物权法是一部十分特别的综合性、等级制财产权法,它有严密的物权逻辑、物权结构和物权等级。首先是它必须要弄清:谁是物权人?他们各自到底处于某种物权地位?他们到底可以与哪些物权客体交合?如何确认与保护他们各自的物权?其次是它必须对于不当的物权主体与客体进行甄别与扬弃,对于物权人的基本性质应当批判地继承,不能留下法律瘕疵。 为了直观起见,不妨将它们列出一个表格,简单地说明一下。 五种物权人的基本性质 序号物权人所有制性质物权特征限制等级 1国家全民公有专属、专有、专控、一般所有权和制度信托所有权、国际公海信托物权微限 2集体集体共有专有、专控、一般所有权和制度信托所有权小限 3合有集合合共专控、一般和一般信托所有权中限 4私人私有私有一般所有权和一般信托所有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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