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7-1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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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7-1 (第2/2页)

包括担保物权法和普通物权法在内、并融入了部分制度物权法的新型物权法。中国物权法就是属于这一类物权法。公物权与私物权齐名、先天物权与后天物权齐发、“所有权中心论”和“债权中心论”融为一法,部分地融入了“公共利益中心论”,旧物权主体客体与新物权主体客体各得其所、既有继承又有创新,形成了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物权法。

    2.本位物权法与变相物权法

    物权法是等级森严的综合性财产法,比较晦涩难懂,但解决财产权纠纷比较独特,能够化腐朽为神奇。既然物权法一口咬定“物权法定”,那么法学家和权利人得了解什么是本位物权法、什么是变相物权法。

    本位物权法,亦称专门物权法、明称物权法,是指白纸黑字地写在《物权法》上的一切物权对象、物权价值、物权规律和物权关系,厘清物权的原生、设立、变更、转移与消灭的所有脉络,从静态上或者动态上认识他们的本质特征。所谓物的判别、物权归属、物权法定和物权保护、物权调整等,首先是从本位物权法上来进行的。什么样的物和什么样的物权,可以从其中按图索骥,按部就班、快刀斩乱麻地解决各种物权关系。

    如果《物权法》上没有的、或者不能成立的物权,一般可以依法进行适当的否决。但这也不是唯一的或者绝对可靠的办法。如果说,《物权法》上没有的、但有证据证实其他法律有的物权,法院应当支持这种可靠的认定。因为于诸多的财产法中隐含有一些《物权法》中没有规定到的物权,如按揭权、典当权或传贳权、收益租赁权、使用租赁权、居住权、分配权、消费权、财产信托权、知识产权和继承权等,这些存在于民商法上的物权没有收入《物权法》,但又是客观存在的物权,也是法律已经确定了的物权。

    变相物权法,亦称扩展物权法,指未列入《物权法》之物权谱系之中、但确有物权法意义的法律。一般统称不动产、动产或者知识产权为“财产权”,运用合约关系、经济关系、货币关系、公私关系和经济价值、经济规律等要素来规范与调整产权关系,但只字不提“物权”两个字。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原本是个债权法,其主要内容融入《物权法》后便成为“担保物权法”。《物权法》里的担保物权法部分有71条,而《担保法》有96条,《担保法司法解释》(旧版)有134条,两者相加,比担保物权法多出159条。如果机械地认为“物权法定”就是“由物权法来定”,很可能会出现偏差。

    变相物权法中广泛存在着大量的债物权或物债权。可是,除了《物权法》提出“物权”的概念以外,其他的法律则不提“物权”,只提“财产权”。如夫妻财产分割权、继承权等是比较典型的物权。遇到这种情势就有些棘手,要与《物权法》对号入座有一定的困难。由此可见,单行法的“物权法”所承载的“物权法定”非常狭隘,根本不能全面完成任务。

    3.高位物权法与低位物权法

    物权有多个种类、多个等级。同理,物权法也有多个种类、多个等级,也有高低之分。

    从中国物权法中可以看到,担保物权法的地位与效力明显高于普通物权法,尽管同样是民法。这是因为,普通物权法所规范的是普通债的法锁关系,债权人亦无优先受偿权;担保物权法所规范的是担保债的法锁关系,债权人一概设立了优先受偿权。尽管他们处于同一部《物权法》里,相比之下,担保物权法部分的地位高于普通物权法部分的地位,并且强制力、执行力、排他力、追及力等法律效力会更高一些。

    制度物权法与担保物权法相比,制度物权法部分的地位高于担保物权法部分的地位,并且强制力、执行力等法律效力会更高一些。关于土地所有权二元化、合理界定与利用自然资源等大宗物权制度,在1982宪法中就已经确立了;关于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监管、登记、流转、转让与征收制度,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就不断地增补与完善,各种型号的法高达300多部;由于公法的效力本身优于民商法的效力,某些行政法、部门法的法阶低于物权法、担保法等民商法,即使如此,并且优先力、强制力、执行力、排他力、追及力等法律效力会更高一些。

    制度物权法不需要依照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的条款内容来立法。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应当依照制度物权法的条款内容来立法,这也说明了制度物权法是最高地位、最高权威的物权法,只管制度物权法没有言必称物权和物权法。

    相关法律:物权法各条款

    相关名词:【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制度物权法】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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