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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_第七十九章 联合公报 (第1/2页)
1936年,3月,柏林。 经过近一个月的艰苦谈判,唐帝国和德国终于签订了——,并且在柏林发表了联合公报。 由于战略合作条约是秘密签订的,所以在当时没有公开,但是这样的秘密条约对今后的世界格局起到了巨大的影响。它标志着第二次世界大战正式进入了倒计时,同时,随着唐帝国与德国的频繁接触,英法两国也提高对唐帝国的警惕,加紧团结在一起,两大集团的雏形出现了。 在秘密的战略合作条约中,主要包括八个方面:1、唐帝国与德国的战略合作,定位为在战争准备阶段和战争过程中以及战争之后的世界秩序安排中保持合作联盟的关系,这是最基本的一点,是两国合作的基础。 2、战争的开始,两国要有一定的沟通,所以这个沟通被定义为双方都知道对方的大体战略部署。也就是具体来讲,唐帝国的首先作战目标为日本,其次为英法在远东的殖民势力;德国的优先作战目标是奥地利、波兰、捷克斯洛伐克,其次才是英法的本土。 3、在前两阶段作战结束之后,就对苏作战,双方作出以下规定:德国应尽量快速解决西欧的问题转而西进苏联,若德国无法按时西进,则唐帝国可以自行选择适当的时机单独对苏作战,但两国战线划定为乌拉尔山脉,唐帝国战线必须稳定在乌拉尔山脉以东地区。 4、在解决苏联问题的时候,唐帝国和德国都有权选择其他作战目标,在这一阶段,双方不必承担在同一战场上共同对付某一敌人的任务,也就是说第三阶段作战具有选择性。 5、在对美问题上,若德国对美宣战,则唐帝国将承担相应义务,主要包括向德国提供必需的战备物资,如石油、粮食、橡胶、特种金属等。德国在时机不成熟时,可以有保留性的对美国作战,主要是在北非地区和在大西洋进行无限制潜艇战。 6、唐帝国与德国要进行密切的军事技术合作,双方要承担对对方提供先进武器装备、进行军事交流、援建军事设施的义务。 7、本条约允许其他国家加入,但必须征得双方同意,且加入国要符合本军事战略合作框架的基本要求。 8、在整个战争进行期间,双方要建立长效的交流机制,共同协调双方的战争进程,以协同作战。 附:本条约从签字日起生效,有效期10年,如有必要续签,经双方商定后谈判解决。 另:关于战争进程中发生突变情况,双方要以适当的形式加以解决;关于战后的形势和国际格局的划分,双方应召开特别会议进行商议,具体视当时情况而定。 同时,双方对外公布了联合公报——,公报上宣告:唐、德两国本着相互理解和信任的精神,讨论了两国政治、经济、技术方面协作关系已有的经验和成绩以及现状和前景,就重大国际问题和相关的地区事务坦诚深入地交换意见并达成广泛共识…… 德国人民认为唐帝国应拥有在朝鲜的特殊权利:包括单独的驻军权、特殊的经济合作权利、外交上的宗主权等等,这是在历史传统和现实的基础上形成的。德国尊重唐帝国在朝鲜的特殊权利,并且敦促包括日本在内的其他国家早日承认唐帝国在朝鲜的特殊权利的合法地位。 德国人民认为,唐帝国的政权是不容侵犯的,现阶段的执政党——铁血复兴党是完全具备执政能力的,是完全合法的,是可以带领唐帝国人民走向幸福生活的。 大唐帝国认为,欧洲大陆上的日耳曼民族,应该是一个完整的、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整体。而且德意志第三帝国的领土也是不可分割的整体。任何违背德国人民自身意愿、强行改变德国领土的活动,大唐帝国认为都是不合法的,也是坚决反对的。 因此,大唐帝国认为,中违背德国人民意愿、把但泽走廊地区划给波兰的条款,肢解了德国的领土,把东普鲁士和西普鲁士强行割裂,是完全违背德国人民意愿的的,也是不合法的。大唐帝国不予支持,并且坚决反对。 大唐帝国坚定地认为,但泽走廊地区是德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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