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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丧服制度 (第1/2页)
本书中各人的守孝情况是以此为准则的,请各位亲亲参考。 《仪礼·丧服》所规定的丧服,由重至轻,有斩衰(cuī)、齐(zī)衰、大功、小功、缌(sī)麻五个等级,称为五服。五服分别适用于与死者亲疏远近不等的各种亲属,每一种服制都有特定的居丧服饰、居丧时间和行为限制。 1.斩衰 这是最重的丧服,适用于子为父、未嫁之女为父、嫁后因故复从父居之女为父,嗣子为所嗣之父、承重孙为祖父,妻妾为夫,父为长子。明清二代,规定子(包括未嫁之女及嫁后复归之女)为母(包括嫡母、继母、生母)也服斩衰。子女为父母服最重之丧,这容易理解,妻妾为夫也不难理解,因为这都是以卑对尊,但父为长子却是以尊对卑,为什么要服斩衰呢?长子指嫡妻(正妻)所生的第一个儿子,如嫡妻无子,则“有嫡立嫡,无嫡立长”,可在妾所生之子中立最年长的一个为长子。长子是家族正统所系,同被称为庶子的其他诸子相比,具有特殊的地位。“父为长子”,这里所称的父,必须本身就是长子,是上继父、祖、曾祖、高祖的正嫡,他的长子将来要继承正嫡的地位,是先祖正体的延续,承受宗庙付托之重。在这种情况下,长子先死,父为之服重丧,一则表示为自己的宗族失去可以传为宗庙主的重要人物而极度悲痛,二则表示对祖宗的尊敬。秦汉以后,随着典型的宗法制度的瓦解,斩衰中父为长子服重丧这一项,一般说来也就不再实行了。 持斩衰之服的男子全套丧服是: 斩衰裳,苴绖(jūdié)、杖、绞带、冠绳缨、菅屦。衰亦作缞,是麻质丧服上衣,裳为下衣。斩是不加缝缉的意思。斩衰裳用每幅(二尺二寸为一幅)三升或三升半(八十缕为一升)的最粗的生麻布制作,都不缝边,简陋粗恶,用以表示哀痛之深。斩衰裳并非贴身穿着,内衬白色的孝衣,后来更用麻布片披在身上代替,所以有披麻戴孝的说法。苴绖,指用已结子的雌麻纤维织成的粗麻布带子,共两条,一为腰绖,用作腰带,一为首绖,用以围发固冠,有绳缨下垂。杖,也就是后世俗称的哭丧棒,斩衰所用之杖为苴杖(苴有粗恶之意),竹制,高与胸齐。用杖有两重意义,一是表示丧主的身份,在传统丧礼中,只有孝子用杖;二是表示“孝子丧亲,哭泣无数,服勤三年,身病体羸,以杖扶病也”。(37)绞带,是以绞麻为绳作带,与腰绖相似。古时祭服用带,有大带、革带之分,革带用来系韨(fú,革制蔽膝),大带用丝织品制成,加于革带之上。丧服中的绞带代替革带,腰绖则代替大带。冠绳缨,指以麻绳为缨的丧冠,冠身也是用粗麻布制作。菅屦,是用菅草编成的草鞋,粗陋而不作修饰。 如持丧者是女子,绖、杖、绞带、菅屦与男子相同,但不用丧冠,而是用一寸宽的麻布条从额上交叉绕过,再束发成髻,这种丧髻叫做髽(zhuā)。髽用一尺长的小竹为笄,叫做箭笄。另外还要用粗布包住头发,叫做布总。女子的外衣原先都是连裳于衣,斩衰裳也无上下之分,连为一体。 斩衰之服的丧期是三年,但并非三个周年,只要经过两个周年外加第三个周年的头一个月,就算服满三年之丧,所以实际上是二十五月而毕。也有一种意见认为,三年之丧应服二十七个月,唐代以后多从二十七月之说。开始服丧,叫成服、持服;服丧期满,叫释服、服阕。行三年之丧据说是因为“子生三年,然后免于父母之怀”,(3所以,父母死后,为人子者要服丧三年以报答养育之恩。《荀子·礼论》有这样一段话:“三年之丧,人道之至文者也,夫是之谓至隆,是百王之所同,古今之所一也。”近世学者认为,最重之丧,丧期三年,可能是殷人或东夷的传统,经儒家竭力提倡(孔子是殷人之后),到战国时逐渐推广,而真正成为制度被社会普遍接受,则在汉代以后。 持斩衰之服者,在三年丧期中的饮食起居日常行为也有制度规范。饮食方面,《礼记·间传》说:“斩衰三日不食。”《问丧》说:“亲始死……水浆不入口,三日不举火,故邻里为之糜粥以饮食之。”就是说首先要绝食三天,到既殡以后,可以“食粥,朝一溢(1升的1/24)米,莫(暮)一溢米”;百日卒哭以后,可以“疏食水饮”;一年小祥以后,可以“食菜果”;二年大祥以后,可以用酱醋调味;丧满服阕,禫祭以后,才能饮酒食rou。(39)但也有变通之处,《礼记·曲礼》说:“有疾则饮酒食rou,疾止复初。……五十不致毁,六十不毁,七十唯衰麻在身,饮酒食rou处于内。”居丧期间身有疾病或年事已高,为了避免身体毁伤,不能从头至尾办完丧事,陷于“不慈不孝”,允许增加营养以保护健康。在居处方面,规定在未葬以前,孝子要“居倚庐,寝苫枕块”,“寝不脱绖带”。倚庐是靠着门外东墙临时搭建的简陋棚屋,苫(shān)为草垫,块指土块。既葬以后,孝子所居倚庐的内壁可以涂泥挡风。百日卒哭以后,可以对倚庐稍加修整,并铺设不纳头的蒲草席。一年小祥,才拆除倚庐,在原处改建小屋,用白灰涂墙,称为垩室,居于其中,并铺用普通寝席。二年大祥,复居正寝,但仍不能用床。直到服丧完毕,才一切如常。妇女居斩衰之丧,则不必居倚庐和寝苫枕块。其他方面,规定在未殡之前,孝子要哭不绝声,“昼夜无时”,既殡以后,要一朝一夕哭两次。以后在整个丧期中,“思忆则哭”。(40)至于不得婚娶,不得赴宴,不得听音乐,不得游戏笑谑等,更是理所当然。还有三月不沐、在大祥移居正寝之前夫妇不得同居等要求。总之,为了表示哀痛之深,持斩衰之服者在居丧期间要过极不正常的生活。《礼记·三年问》说:“创钜者其日久,痛甚者其愈迟。三年者,称情而立文,所以为至痛极也。斩衰,苴杖、居倚庐、食粥、寝苫、枕块,所以为至痛饰也。”事实上这许多琐细而苛刻的规定一般人很难完全做到,后世也多有变通。“居倚庐、寝苫枕块”,只是名义上的礼节,饮食之类,更难限制。但居丧尽哀,仍是普遍的伦理要求,形毁骨立,扶而能起,杖而能行,被认为是孝心的体现。孝子们向亲友分发讣告,也每自称“稽颡泣血,匍匐苫次”。 东汉以后,服斩衰之丧者如是现任官员,必须离职成服,归家守制(守丧),叫做丁艰或丁忧。父丧称丁外艰或丁外忧,母丧称丁内艰或丁内忧。至丧期结束,才能重新复职。在特殊情况下,皇帝以处理军国大事的需要为理由,不让高级官员离职守制,称为夺情,但遵旨依旧任职视事者往往被攻击为有悖人伦,要承受极大的舆论压力。在科举时代,士子遇斩衰之丧,在丧期内也不得应考。如得到父母亡故消息故意隐瞒,不离职奔丧,叫做匿丧,被发现后,会受到严厉处分,而且为人们所不齿。 2.齐衰 这是次于斩衰的第二等丧服,本身又分四个等级:齐衰三年,齐衰杖期(jì),齐衰不杖期,齐衰三月。 (1)齐衰三年适用于在父已先卒的情况下,子及未嫁之女、嫁后复归之女为母,母为长子。父母虽然同为子女的生身之亲,但在宗法社会中,父为一家之长,父母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又因为男女不平等,夫为妻只服齐衰杖期,父在而母卒,其子所服不能重于父亲,也只能跟着服齐衰杖期;如果父已先卒,则可以加重丧服,但仍为父的余尊所厌(yā,压降、降低),所以服次于斩衰一等的齐衰三年。对继母的丧服,与亲生母相同,这是由于继母与自己虽无血缘关系,但她是父亲的正式配偶,地位与亲生母一样,所谓“继母如母”,服制也就没有区别。唐玄宗时制定《开元礼》,把对母亲(包括嫡母、生母、继母、嗣母)的服制改为不管父在、父不在,一律齐衰三年,明代以后又加重为斩衰三年,与父丧完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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