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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一章 酷哥从不回头看爆炸 (第1/1页)
“杀过人吗?”某城乡结合部一栋四层居民楼下,张主任对一副紧张兮兮样子的宗冥笑问道。 “杀过。”这一刻,周良伟、金权等人的面容自动浮现在宗冥脑海中,让他紧张的心情得以平缓。 “呦,你还杀过人?把案底交代一下。”张主任诧异的半开玩笑说。 宗冥嘿嘿一笑,把脸撇到一边去了:这些事儿还真不好交代,咱还是试着糊弄过去得了。 干这行的,要说没杀过人那是稀罕物,张主任也知道宗冥在加入spc前是接私活的,见不得人的勾当肯定也做过,开玩笑罢了。 就像水泊梁山一百来号贼寇首领,在招安前都是天底下有名的犯罪分子,招安后全洗白了,什么案底都没留下。宗冥加入spc就像被招安了,按常理,以前做过的事都过去了,再揪着就有刁难人的嫌疑了。 在招人方面,spc施行的是古代的规矩,当代法制则没有这种“一笔勾销”的规定,丁是丁卯是卯的,赏罚分明。 就像某失手捅死了一个朋友的杀人犯为逃避法律制裁出逃了,结果碰上公路上机动车出事,阴差阳错的以身挡车救了七条人命。那么问题来了,对这人该怎么判? 按照古代人的思维: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这都造了七七四十九级浮屠了,都快造出“登天浮屠”了!相比于这莫大的功德,之前失手犯下的人命完全不足以构成对其处罚的依据:就算一命抵一命,这不是还富余了六条人命吗?判处无罪,放了吧。 而当代法律则是:功是功、过是过,二者不可抵消,只有酌情从轻处罚。此人过失杀人潜逃在先,见义勇为事件与之并无联系,故见义勇为只能作为量刑轻重的参考,而不构成抵消罪行的条件。 要是spc“遵纪守法”的话,那这个组织还用办公么?特权机构不能行使特权,那还有何意义? 所谓“特权机构”不是为了特权而组建的机构,而是为了保证机构的运行不得不行使特权。比如说某部门领导要求司机不管红绿灯一路开过去,说“咱这是特权车,要是遵守交通规则体现不出特权车的性质。”……像这样的,就是“特权”的非正常打开方式。 为了保证特殊部门的特殊性以及正常运转,特权便成了必不可少的因素。当然了,spc专员们并没有传说中的“杀人许可证”——天知道为何每当主角需要用到这玩意时总有眼界高的警察或者当局官员能认出它来,论捧哏的能力,他们才是高手中的高手。 没有“杀人许可证”,不代表没有“异常事件便宜行事权”:普通事件与异常事件的区别目前并无一个统一的定义,而判断某一事件是普通事件还是异常事件往往取决于判断者的主观意见。 这说到底就是,spc的公务猿们有指定某一事件性质的权利——这里用个成语“指鹿为马”不突兀吧?总之,不管是什么事,spc专员给个“异常事件”的定性,就可以为所欲为了。在这种背景下,杀人就成了符合有关规定的行为。 由此可见,spc的公务猿权力还是挺大的。而抹去自己之前的案底相对于这些权力……算不上什么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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