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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一十三章 贪心无常 (第2/2页)
尔朱荣之祸,诚不在灵太后也。” 宋皇后浅笑了一下,不多置一词地应了下来。 安懋笑了笑,接着又与宋皇后议论了几件无关紧要的小事,闲聊了大约一盏茶的时间,便同宋皇后说要回思政殿看呈折。 宋皇后听了,立即说还有几桩中秋宫宴的事等着料理,让安懋笃心政务,不必牵挂后宫事。 待临起身时,安懋忽而又开口道,“从前朕读《北史》时,见其中有一句评魏收其人倒恰当,”他顿了一下,道,“‘勒成魏籍,追从班、马,婉而有则,繁而不芜,持论序言,钩深致远,但意存实录,好抵阴私,到于亲故之家,一无所说,不平之议,见于斯矣’。” “《魏书》虽成,然魏收因此书而多憾于人,北齐竞亡之岁,魏收之墓被掘,掘墓者弃魏收之骨于外,可见《魏书》招怨之多,远胜世人之虑也。”安懋说着,缓缓地站起了身,“此书不详,往后要再议论史书,皇后便与文儿寻一本旁的书罢。” —————— —————— 1九月,北魏下诏,官员们的俸禄制度,从本年十月开始实行,每个季度发放一次。 以前的法律规定,贪污十匹布帛,受贿二十匹布帛的人,一律处以死刑。 到现在,凡是受贿一匹布帛的,以及贪污无论多少,都处以死刑。 朝廷仍然分别派出检查官,到各地巡视纠举有贪污行为的地方官。 《资治通鉴》:九月,魏诏,班禄以十月为始,季别受之。 旧律,枉法十匹,义赃二十匹,罪死; 至是,义赃一匹,枉法无多少,皆死。 仍分命使者,纠按守宰之贪者。 2秦、益二州刺史恒农人李洪之自恃皇亲国戚,身分显贵,为官残暴,贪赃枉法。 实行俸禄制度后,李洪之因贪污事露,第一个就被揭发出来。 孝文帝下崐令给李洪之上戴上手铐脚镣,押赴平城;然后,召集文武百官,亲自历数他的罪状。 由于他是朝廷大臣,允许他在家里自杀。 其余有贪污受贿罪的地方官大约有四十多人,也全都处以死刑。 那些接受过贿赂的人,无不恐慌害怕,行贿受贿的事,几乎被杜绝了。 然而,官吏和老百姓犯了其他罪时,孝文帝大都宽大处理。 对缺少确凿证据的罪犯上报审核,多半免除死刑而流放到边疆,这种情况,每年都数以千计。 由朝中法司判处死刑的,一年也超不过五六个人,州郡、边镇就更少了。 《资治通鉴》:秦、益二州刺史恒农李洪之以外戚贵显,为治贪暴。 班禄之后,洪之首以赃败。 魏主命锁赴平城,集百官亲临数之;犹以其大臣,听在家自裁。 自余守宰坐赃死者四十余人。 受禄者无不局,赇赂殆绝。 然吏民犯他罪者,魏主率宽之,疑罪奏谳多减死徙边,岁以千计。 都下决大辟,岁不过五六人;州镇亦简。 3北魏的“四族八姓” 北魏孝文帝一向看重名门望族,由于范阳人卢敏、清河人崔宗伯、荥阳人郑羲、太原人王琼四姓门族,在士大夫中最受推重,所以特意选他们的女儿进入后宫。 陇西人李冲以才识受到任用,成为朝中显贵,他所结的姻亲,都是具有清白名望而为时人所敬重的高门,孝文帝也以他的女儿为夫人。 孝文帝诏令黄门郎、司徒左长史宋弁审定各州的士族,地位多有升降。 孝文帝又诏令:“代京人早先没有姓族,虽然是功勋、贤士的后代,也与那些寒贱出身者没有什么区别。 所以,一些宦途通达者虽然位极公卿,但他们的亲族却依然担任着地位卑下的官职。 其中之穆、陆、贺、刘、楼、于、嵇、尉八姓,从太祖皇帝以来,功勋卓越,著称于世,位至王公,无人不知,通知司州和吏部,不要让他们充任卑微官职,而应当同卢、崔、郑、王四姓一样对待。 除这些大族之外,其他还应该班列士族之列者,不久就继续由朝廷下令加以确认。 那些过去为部落头人,而从道武帝皇始年间以来三代官职在给事以上,以及爵位上至王公的确定其姓;如果不是头人,而自皇始年间以来三代官职在尚书以上以及爵位上至王公的也确定其姓。 属头人之后代,但是官职不显要的确定其族,或者本非头人而官职显要的也确定其族。 凡此姓与族,都应该加以审核,不允许其中有伪冒者。 命令司空穆亮、尚书陆琇等人详加审定,务必要做到公正合理。” 《资治通鉴》:魏主雅重门族,以范阳卢敏、清河崔宗伯、荥阳郑羲、太原王琼四姓,衣冠所推,咸纳其女以充后宫。 陇西李冲以才识见任,当朝贵重,所结之姻,莫非清望;帝亦以其女为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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