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宋_第二百六十五章 经验借鉴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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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六十五章 经验借鉴 (第1/2页)

    到了元符二年,前知保州、西上阁门副使张赴罚铜十斤,展三年磨勘,以不觉察妇人阿刘等出入北界故也。

    同时在仁宗时期,朝廷还特意发布了禁边令,禁止士人游边。

    如庆历元年,上封者言。

    “近有停闲、丁忧、不及第人多游边。停闲者不思己过,致犯律法。”

    “丁忧者不执亲丧,唯务经营谒託。不及第者不言文理讹谬,无由进取。”

    “凡得聚集,例生怨谤。况国家未宗,宜杜绝此辈,望降指挥三路都转运司辖下州县常切觉察,无令聚集,非土居者,悉禁游边。”

    因为庆历初年,正逢北宋与西夏用兵之际,在这种敏感时期,如果放任“停闲、丁忧、不及第人”这类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可能详悉朝中和境内虚实利害之人游历边郡,聚首诽谤,万一为敌方所招诱,导致国政机要情报的泄漏,将对边境安全产生极大的隐患。

    故此,赵祯才发布禁边令,禁止士人游边。

    而且为了防止间谍潜入本国,宋朝很重视对北来人员的限制。

    像是天圣六年,诏河北缘边安抚司,契丹归明人尝授伪官者勿留。

    以及嘉祐五年,诏河北两地供输人辄过黄河南者,以违制论。

    初,边臣言,两地供输人,旧条私出本州界并坐徒,后仍更从杖,恐渐入近南州军刺事,难以辩jianian诈,故复著此条。

    辽国间谍常以宗教身份潜入宋朝刺探情报,故宋朝政府专门下令限制沿边寺院对云游僧人的收留。

    大中祥符六年,令河北缘边寺院,不得留契丹界人为行者。

    至和元年,诏代州五台山诸寺收童行者,非有人保任,毋得系籍。

    时雄州言契丹遣蔚、应、武、朔等州人来五台山出家,以刺探边事,故条约之。

    在在景祐三年,朝廷还特意“置代州五台山勾当寺务司及真容院兼兴善镇烟火巡检事,京朝官、使臣各一员”。

    这实际上就是宋朝政府专门针对僧侣间谍而设置的反间机构。

    除了这些防范措施外,宋朝还对边防军机图书发行与流通加以限制。

    因为书籍是信息的主要载体,其所载信息包罗万象,难免不会涉及到有关国家机密的政治、经济、军事信息,而这一方面正是敌对国想方设法所要得到的重要情报。

    因此,涉及到边机的图书除了作为商品流入外邦外,周边国家也都利用一切机会搜集此类图书。

    如夏人为了买书,多次以策马数十匹作为酬值。

    辽使也利用出使机会在东京与宋朝商人“私相贸易”。

    使宋朝涉及边机军事的图书大量流入境外。

    故如何完善边防图书与情报的控制制度,防止机密外泄,成为宋朝反间谍工作的重要内容。

    边防政治、军事情报的外泄直接关系到战争的胜败、边防的稳定、国家的安全,对此,两宋政府多次下诏,颁布禁书令。

    而北宋时期所禁图书的类型重点在于士大夫的文集。

    因为宋朝以崇儒右文而著称。

    士大夫享有的社会、政治地位之高,是其他时期所无法比拟的。

    这也相应的激发了士大夫的参政热情,他们的忧国忧民之心,拳拳报国之志随时随地体现在他们的言行之中,这一思想也理所当然的流露在文集之中。

    因此,士大夫的文集中多有其政治见解的直接表露,内容或往往涉及到国家机密,如果输入境外,很可能成为国家安全的隐患。史载,“北戎和好以来

    ,岁遣人使不绝,及雄州榷场,商旅往来,因此将皇朝臣僚著撰文集印本传布往彼,其中多有论说朝廷防遏边鄙机宜事件……”。

    大量内容涉及边防军机的书籍源源不断的流入夏、辽境内,引起了宋朝君臣的高度重视。

    欧阳修就曾对此问题提出过担忧,“臣窃见京城近有雕印文集二十卷,名为《宋文》者,多是当今议论时政之言。其首篇是富弼往年让官表,其间陈北虏事宜甚多,详其语言,不可流布。而雕印之人不知事体,窃恐流布渐广,传入虏中,大于朝廷不便”。

    苏辙也曾指出:“本朝民间开版印行文字,臣等窃料北朝无所不有……其间臣僚章疏及士子策论,言朝廷得失、军国利害,盖不为少。兼小民愚陋,惟利是视,印行戏亵之语,无所不至。若使尽得流传北界,上则泄露机密,下则取笑夷狄,皆极为不便。”

    故此,北宋政府频频下达禁书之令,严禁相关图书外流。

    景德三年,诏:“民以书籍赴缘边榷场博易者,自非九经书疏,悉禁之。违者案罪,其书没官。”

    甚至天圣五年,诏民间摹印文字,并上有司,候委官看祥,方定镂板。

    初,上封者言契丹通和,河北缘边榷场商人往来,多以本朝臣僚文集传鬻境外,其间载朝廷得失,或经制边事,深为未便,故禁之。

    康定元年五月二日,诏:“访闻在京无圖之辈及书肆之家,多将诸色人所进边机文字镂版鬻卖,流布于外,委开封府密切根捉,许人陈告,勘鞠闻奏。”

    至和二年,翰林学士欧阳修言:“京师近有雕布宋贤文集,其间或议论时政得失,恐传之四夷不便,乞焚毁。”从之。

    到了元丰元年,诏:“诸榷场除九经疏外,若卖余书与北客,及诸人私卖与化外人书者,并徒三年,引致者减一等,皆配邻州本城,情重者配千里。许人告捕给赏。著为令。”

    元祐五年七月二十五日,礼部又上书言:“凡议时政得失,边事军机文字,不得写录传布。本朝会要、实录不得雕印,违者徒二年。告者赏缗钱十万。内国史、实录仍不得传写,即其他书籍欲雕印者,选官详定,有益于学者,方许镂板。候印讫,宋秘书省。如详定不当,取勘施行。诸戏亵之文,不得雕印,违者杖一百。委州县监司、国子监觉察。”

    从之,以翰林学士苏辙言奉使北界,见本朝民间印行文字多以流传在北,请立法故也。

    大观二年三月十三日,诏:“访闻虏中多收蓄本朝见行印卖文集书册之类,其间不无夹带论议边防兵机夷狄之事,深属未便。

    其雕印书铺,昨降指挥,令所属看验,无违碍然后印行,可检举行下,仍修立不经看验校定文书,擅行印买,告捕条禁,颁降其沿边州军,仍严行禁止。

    凡贩卖藏匿出界者,并依铜钱出界法罪赏施行。”

    宣和四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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