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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一四章 不期而遇 (第1/1页)
腊月二十八下午3时许,桐溪警局办案中心询问1室。任友军、吴天放、郑哲三人准备询问柳光兰。柳是接到吴所电话骑自行车赶来的。 按照事先拟定的侦探方案,由吴天放主问,老任协助,郑所记录。办案中心监控室内,张正义、程勇、诸葛强盯着询问柳光兰的画面,密切注意着她的一举一动,特别是面部微表情? 吴天放一一介绍参加询问的民警,并出示每人的“警官证”后,便开始问话——郑哲记录 问“我们现在依法向你询问有关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你应当如实证据、证言,如果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你明白吗?” 答“我听明白了。” 问“依照《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现将《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给你你如果不识字,我们可以给你宣读?” 答“我可以自己看。” 柳光兰接过任友军递来的“告知书”,面无表情地看完,便放到一边。她瘦削的肩膀稍稍前倾,两腿并拢坐在靠背椅上,双手放在大腿上面——等着听问题?郑哲接着记 问“你对作为‘证人’的权利义务是否清楚了?” 答“我看清楚了。” 吴所接下来循例了解柳光兰的个人基本情况?如出生年月日?户籍地?现在常住哪里?从事什么职业?家里有哪些人?现在干什么?联系电话?等等。这些情况专案组前期已经掌握,现在必须记录在询问笔录上。 柳光兰回答的慢,条理比较清楚—— 我叫柳光兰,1975年出生的属兔,阴历生日是三月初九。初中毕业。户口在江南省桐溪县北伏镇妙岭村民组,现租住在吉安镇桐溪中学附近横岭74号,是我表姐张明莉父亲的老房子。我住在那里陪女儿袁姗姗读高中。我没有工作,现在和几个小姐妹合伙做‘家庭保洁’。我丈夫袁明军2006年就去世了。女儿袁姗姗现在在桐溪中学读高二。老表金洪磊住在我妙岭家里。我有两个手机号码一个是我常用的138560333还有一个不常用,我女儿有时候用,是“13093115”。 吴天放本身对柳光兰的大部分经历及现状熟悉;上午草拟的侦探方案中,“询问柳光兰”的提纲基本被程大、张局认可。此时,他知道应该询问柳和宁远富之间的债务往来? “柳光兰,上次在你家里,你说曾向宁远富借过一大笔钱,为了女儿能上高中。请你把借钱经过详细说一遍?”吴所问。 “是借了”女人两手绞到一起,道出了“借钱”的前因后果—— 去年袁姗姗中考发挥欠佳,离桐溪中学录取分数线差4分。柳光兰多方打听,才得到一个消息找关系并多花钱,能“买进去”;起步价2万,每差1分加5000元。她一算以姗姗的分数,得花40000元。这对于她来说,不啻是个天文数字! “怎么办?要不要‘买’?如果买,找谁帮忙?就算有活菩萨愿意帮她,钱还是要自己出;那—钱从哪里来?不能偷、不能抢,只能——借!问谁个借呢?也不是几百、几千,是‘四万’啦”柳光兰愁得茶饭不思、彻夜难眠,几日下来长头发掉落不少,连头顶的发根儿都开始“变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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