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8、关于盗窃的真正定义 (第2/2页)
“抱歉,李律师,我的情绪还是有点激动,因为我就是那家业主。 我实在是搞不懂,明明是别人一而再再三的偷我的东西,我报警不予立案,而正好抓住了偷东西的人,这才没有控制住自己的情绪打了他,我也承认是我的不对,到对我的遭遇和处境我很不认可。 明明是别人偷了我的东西,就因为他是个环卫工人,我就成了过错方,别人可以无脑的对我进行攻击。 我他妈是被人侵害的一方啊,是别人偷了我的东西,真就忽略了他本人的罪行不谈是么? 他环卫工人辛苦跟我有什么关系么,他是没有工资还是怎么着? 就因为他是环卫工人,就能够随意的侵犯别人的利益和践踏法律的尊严么?” 男网友还是有些愤怒:“我打了环卫工人,那是我的错,会有警方处理我的问题,和他们有什么关系? 随意的人rou别人,永远站在道德的制高点,凭什么?” 李晨听言后沉默了一会才开口说道:“你这个问题,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他所包含的不只是一个面。 第一个,就是有关于盗窃立案标准。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武协机关应予立案追究。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具体的认定则是根据当地的经济情况有数变动。 关于盗窃,最有争议的就是他的价值能否达到立案标准,这是许多人说想不通的地方。 你说价格达不到立案标准,没有办法立案,你说思考的点从一开始就是错的。 关于盗窃,有一个叫做多次,这也是金额不够数量凑的一种说辞。 举个例子。 张三是个很个非常精明的小偷,他很懂刑法,知道关于盗窃的明确定义,每次作案其价值不会超过立案标准。 立案标准是什么呢? 刑法规定,盗窃标准是一千元以上才能立案判刑,而张三呢每次进去就偷两百块钱。 一开始得手,他还是提心吊胆,害怕他的事情会暴露,可一个星期后也没见有人追究他的问题,开始第二次盗窃。 第二次,他又去了那户人家,偷了二百块钱潇洒离去。 第二没事,也就有了第三次第四次,而户主呢由于失窃的钱财越来越多,终于是忍不住报了警。 而张三呢,最后因为犯罪的次数加上累计盗窃的金额较大,受到了法律的处罚。” 说完李晨愣了一会才继续解答:“很多人都不明白,说我为什么会讲述这样的案例。 其实我就是想要告诉大家,刑法的定义和关于盗窃的正确理解。 绝大多数人,会因为自己被盗窃的金额不多,以为执法单位不给立案就忍而不发,这种思想本身就是错误的。 盗窃的种类有很多,而户外和入室盗窃的相对应的法律措施也是不同的,无论是金额还是说性质上,入室盗窃要远远大于户外盗窃。” “刑法关于盗窃的立案标准,也不止是限于盗窃的本身所产生的价值,数量答到了也可以进行立案的。” “就像我之前说的,难道只有偷取财务才能被称作盗窃么?” 最新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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