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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零四章 离谱的答辩 (第1/2页)
咚······ 伴随着一声法槌敲响的声音。 第二轮的摹拟庭审正式拉开序幕。 请公诉人先发言。 审判长扫了眼下方众人,缓缓开口。 其余几个审判员则是对视了一眼。 开始认真观察本次庭审中双方的发挥和表现。 这个案子颇为特殊。 循环往复,牵扯了数人。 张三,李四,王五,赵六。 其中包含了职务类犯罪,渎职类犯罪,拖欠类犯罪等等 审判长,各位审判员。 公诉席上。 来自柳州的律师深吸了一口气,主动上前一步:我方接到举报,现已查明,张三向某公安机关的局长王五行贿二十万,试图打通关系,逼迫某校校长李四支付工程款。 后王五向某教育机关的局长赵六打电话,并且支付了后者十万元,后者帮忙解决了工程款的支付问题。 在此过程中,张三行贿二十万,构成了行贿罪,我方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两年执行。 王五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且介绍赵六一同受贿,帮助疏通关系,构成了受贿罪、介绍行贿罪,我方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 赵六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谋取不当利益,构成了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我方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 李四拖欠工程款,且······ 来自柳州的律师昂首挺胸,朗声开口。将他们研究出来的量刑建议说了出来。 根据刑法。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张三的行为并不不算严重。 也没有造成国家利益的损失,因此量刑建议是一年,缓期执行。 之所以不判处实刑。 是因为张三的行为严格来说,尚属于合理范畴。 毕竟······ 他是为了要回工程款,法律上是值得支持的。但他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送礼,就属于明显的违法乱纪行为。 应当予以打击。 而在刑法中。 受贿罪的量刑又有所不同,受贿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受贿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这个罪最高可以判处死刑。 但没贪个几千上万亿,通常是不会被判处死刑的。 而公安机关的某局长王五收了二十万,但却将十万给了赵六。 这里就出现了一个判定问题。 王五是收了二十万,还是收了十万。 因为······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数额较大的标准是三万以上,二十万以下。 而二十万以上,则属于数额巨大。 二十万以上,自然包括了二十万。 数额较大的量刑,是三年以下。 数额巨大的量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两者有着巨大的差别。 这也是许多年轻的律师容易犯的错误。 受贿罪是根据受贿人的实际所得利益来定的,转手的利益并不能算作实际所得。 因此。 王五只能算作受贿十万,不能以二十万论处。 向······· 王五还存在另一个行为,即介绍贿赂罪。他将钱给了某教育机关的局长赵六,对方收下了十万元。 刑法规定,行为人犯介绍贿赂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介绍贿赂罪有两种形式。 一种是介绍受贿罪,即按照受贿人的意图,为受贿人寻找索贿对象,居间介绍,向行贿人转达索贿人的要求,为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 另一种则是介绍行贿罪,即接受行贿人的委托,为其物色行贿对象,疏通行贿渠道,引荐受贿人,转达行贿的信息,为行贿人转交贿赂物品,向受贿人传达行贿人的要求等。 显然。 王五的行为构成的是介绍行贿罪。 他接受了张三的委托,给了赵六十万块钱,疏通行贿渠道,传达了张三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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