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狱系男神:特长送人进去吃牢饭_第58章 新奇的起诉角度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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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58章 新奇的起诉角度 (第1/2页)

    “什么问题?”姜禹紧忙问道。

    罗大状说道:“之前你说你是以谋杀报警的,这倒是没问题,但如果去起诉的话,法院不可能会受理这个罪名,要知道故意杀人罪的认定是非常严格的,这次的事件说实话,并没有充分达到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至于高空抛物罪……这个罪名量刑最重也就一年有期徒刑,而你没有受到实质伤害,就意味着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顶多也就是拘役或者管制。”

    “从法院立案角度来说,如果我们能找到抛物者,立案不难,但我们找不到这个人,直接起诉整栋楼几十户……说实话,立案基本没戏。”

    罗大状说的没错。

    法律设立的根本在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不可能说因为一个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高空抛物事件,就让几十户沦为被告。

    这会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也是对司法资源的一种浪费。

    就这么过去起诉,法院能立案才见鬼了。

    “啊?不能立案?”

    姜禹顿时大失所望,但是紧接着,他便满怀期待的看着罗大状。

    “罗大状,你肯定有办法的对吧?”

    罗大状淡淡说道:“高空抛物罪因为量刑太轻太低,如果没有明确被告的话,法院不会立案,但如果换一个量刑高的罪名去起诉,法院就没理由不立案了。”

    “换一個罪名?”姜禹眨眨眼,“可你刚才说,故意杀人罪无法成立,那还有什么罪名?”

    罗大状抚掌而笑,缓缓吐出几个字: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以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这个罪名的量刑,可比什么高空抛物罪严重得多!

    “如果高空抛物是在明知或应知楼下有人的情况下故意将物体抛下,就触犯了这个罪名。”

    罗大状如是说道。

    当时是晚上八点半左右,这个时间,正是人们出门遛弯、遛狗、遛娃的时候。

    楼底下经常会有人经过。

    这一情况抛物者是明确知道的,即便TA嘴硬说不知道也没关系,因为按照常理,TA就“应知”楼下有人。

    在这个前提下,抛物者依旧将菜刀和电饭煲这样极易造成人身伤害的东西从高空抛下,这没啥好说的,妥妥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即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量刑那也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听了罗大状的解释,姜禹一时激动不已。

    果然是很刑的男人!

    这才对味!

    “对方以高空抛物这一行为,同时触犯高空抛物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按照后者定罪量刑,三到十年,这很刑啊。”

    姜禹双眼放光地说道。

    “你说的没错。”罗大状露出了孺子可教的笑容,淡淡道,“另外,这案子本来是公诉案,但现在警方并不会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同时呢,又属于轻微刑事案件,因此我们是可以提起刑事自诉的。”

    自诉案,除了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之外,还有两种。

    一种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还有一种则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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