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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曰:君所以不举五月子者何故婴曰:五月子者,长与户齐,将不利其父母。文曰:人生受命于天乎将受命于户邪婴默然。文曰:必受命于天,君何忧焉。必受命于户,则可高其户耳,谁能至户者。”御览二一引“
至”下有“户”字 〔三八〕大德本“博”作“将”。 〔三九〕“越”原作“楚”,拾补云:“钱改越。”器案:此盖传钞者习闻“齐、楚之事”之文而臆改之,钱校是,今从之。 〔四0〕通鉴九四注:“汉、魏以来,率呼宰辅岳牧为明公。今峤呼侃为仁公,盖取天下归仁之义。”器案:仁公之说,又可移注上文之仁君也。 〔四一〕乡里,犹言同乡,谓俱为汝南人也。世说新语贤媛篇:“许允为吏部郎,多用其乡里,魏明帝遣虎贲收之。其妇出诫允曰:明主可以理夺,难以情求。既至,帝覈问之。允对曰:举尔所知,臣之乡人,臣所知也。云云。” 〔四二〕汉书陈汤传:“远览之士,莫不计度。”又叙传上:“超然远览,渊然深识。”后汉书桓纪:“远览复子明辟之义,近慕先姑归授之法。” 〔四三〕“晋语”,拾补云:“疑。”拾补识语云:“谨案:晋、齐同字,当谓齐东野人之语也。”器案:疑当作“昔语”。 〔四四〕论语尧曰篇:“帝臣不蔽,简在帝心。”集解:“言桀居帝臣之位,罪过不可隐蔽,以其简在天心故。” 〔四五〕论语述而篇:“子曰:丘也幸,苟有过,人必知之。” 〔四六〕袁闳字夏甫,传附袁安传。 〔四七〕论语微子篇:“子曰:不降其志,不辱其身,伯夷、叔齐与” 〔四八〕论语宪问篇:“子曰:作者七人矣。” 〔四九〕袁忠字正甫,传附袁安传。 〔五0〕史记高祖功臣侯者年表:“至太初,百年之间,见侯五。”汉书王莽传上:“宣帝曾孙有见王五人。”师古曰:“王之见在者。”器案:此文之“见沛相”,与“见侯”、“见王”,见字义俱同,犹今言现在也。传云:“初平中为沛相。” 〔五一〕御览四七0引司马彪续汉书:“袁安字召公,桓帝初,迁太尉。弟汤,字仲和,累迁司徒。汤有子逢、成、隗。成左中郎;逢字周阳,灵帝时为司空。隗字次阳,亦至司徒、太傅,封都乡侯。四叶五公。又见群辅录范书安传曰:“初,安父殁,母使安访求葬地,道逢三书生,问安何之,安为言其故,生乃指一处云:葬此地,当世为上公。须臾不见。安异之,于是遂葬其所占之地,故累世隆盛焉。”又见录异记后汉纪二五:“光熹元年,四月壬戌,诏以袁隗为太傅,曰:后将军袁隗,德量宽重,奕世忠恪。”案后汉书袁绍传:“伍琼等阴为绍说卓曰:袁氏树恩四世,门生故吏,遍于天下。”是当时俱谓袁氏隆盛,蝉联四世,应氏独曰五世,盖自仲瑗弃郡归袁,于撰述此书时,并袁绍而计之也。 〔五二〕诗大雅抑:“白圭之玷,尚可磨也;斯言之玷,不可为也。” 风俗通义愆礼第三〔一〕 夫圣人之制礼也,事有其制,曲有其防〔二〕,为其可传,为其可继〔三〕,贤者俯就,不肖跂及〔四〕。是故子张过而子夏不及,〔五〕然则无愈;子路丧姊〔六〕,期而不除,仲尼以为大讥〔七〕;况于忍能矫情,直意而已也哉诗云:“不愆不忘,帅由旧章〔八〕。”论语:“不为礼,无以立。〔九〕”故注近世苟妄曰愆礼也。 〔一〕苏颂曰:“礼第三,子抄云:第八。”案愆籀文作。 〔二〕汉书礼乐志:“事为之制,曲为之防,故称:礼经三百,威仪三千。”师古曰:“言每事立制,委曲防闲也。”王念孙读书杂志曰:“案大事曰事,小事曰曲。事为之制,礼仪三百也;曲为之防,威仪三千也。礼器:曲礼三千。郑注:曲犹事也。中庸:其次致曲。注:曲犹小小之事也。淮南缪称篇:察一曲者。高诱注曰:一曲,一事也。主术篇曰:不偏一曲,不党一事。事为之制,曲为之防,相对为文,则曲非委曲之谓。” 〔三〕礼记檀弓上:“弁人有其母死而孺子泣者,孔子曰:哀则哀矣,而难为继也。夫礼为可传也,为可继也,故哭踊有节。”又见家语曲礼子贡问篇。 〔四〕大德本“跂”误“跋”,各本俱作“跂”,今改。礼记檀弓上:“子思曰先王之制礼也,过之者俯而就之,不至焉者,跂而及之。”家语曲礼子贡问篇:“先王制礼,过之者俯而就之,不至者企而及之。”后汉书陈蕃传注:“礼记曰:三年之丧,可复父母之恩也,贤者俯而就之,不肖者企而及之。” 〔五〕论语先进篇:“子贡问:师与商也孰贤子曰:师也过,商也不及。曰:然则师愈与子曰:过犹不及。” 〔六〕大德本“姊”误作“”,各本俱作“姊”,今据改正。 〔七〕礼记檀弓上:“子路有姊之丧,可以除之矣,而弗除也。孔子曰:何弗除也子路曰:吾寡兄弟而弗忍也。孔子曰: 先王制礼,行道之人,皆弗忍也。子路闻之,遂除之。”上引家语,即袭用此文。 〔八〕“帅”,拾补校作“率”。案胡本、钟本作“率”,然此疑仲远用三家诗。 〔九〕论语季氏篇“不为礼”作“不学礼”,隋书何妥传作“不读礼”。 九江太守〔一〕武陵〔二〕陈子威〔三〕,生不识母,常自悲感;游学京师,还于陵谷中,见〔四〕一老母,年六十余,因就问:“ 母姓为何”曰:“陈家女李氏。”“何故独行”曰:“我孤独,〔五〕欲依亲家。”子威再拜长跪自白曰:“子威少失慈母〔六〕,姓陈〔七〕,舅氏亦李,又母与亡亲同年,会遇于此,乃天意也。”因〔八〕载归家,供养以为母〔九〕。 〔一〕汉书地理志上,九江郡注引应劭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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