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0-1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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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0-1 (第2/2页)

部分是由法律关系规范与调整的,小部分是由习惯法规范与调整的。肯定一切物,就是肯定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一切“物理学上的物体、物质”都可以产生法律关系或者准法律关系。

    譬如,人身上的头发,这是物理学上的物还是法律上的物?这是物权主体还是物权客体?这是有经济价值还是没有经济价值?如果说理发者将他人一头漂亮的头发剪成阴阳头发,十分难看,这是论物理属性还是论法律属性呢?用旧式民法理论来解释物,很多问题就讲不通。《侵权责任法》中规定了身体权等特殊权利。如美容院美容时毁容甚至死亡,医疗事故致人伤残、死亡,工伤事故时伤残、死亡等,对照《侵权责任法》是侵害了身体权,对照《物权法》似乎是损害了权利人自身的“特种物权”(劳动关系的物权)。

    又如,知识产权之物这种派生性物权之物,所搭载和针对的主要方面,是人的智慧即人本身——物的主体本身,至于具体的物—智慧产品的实物则居于次要地位。在这里主体物与客体物是不能分割的。而且,衡量智慧物的标准,不以经济价值为唯一标准。除此之外,智慧物的社会价值、文化价值、收藏价值、利用价值或者物权价值等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代替经济价值。旧式民法关于物和物权的理论拿这里一对照,显然是讲不通的。某些研究机构出版一些基础科学或者偏门科学的图书亏本了,根本谈不上经济价值,总不能说所出版的这种书不是物吧?

    第四,法理逻辑不同。旧式民法中的物,是非专门性、非系统性略式物,是从微观物权法理学和经济主义、实用主义和唯心主义角度来解构“物”。(1)他们承认民事主体能够实际控制或支配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不承认公事、政事主体能够实际控制或支配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2)他们承认具有一定经济价值之类的物,不承认无经济价值、无交换价值、无流通渠道却有法理价值、社会价值、对世价值、存在价值、承认价值或者利用价值之类的物;(3)他们承认民法学上的物与物理学的物有区别,却扩大了两者之间的区别程度,而当代物权法是要尽量缩小两者之间的差别。天地之间、人世之间几乎所有的物,均作为法律对象或者准法律对象来对待,特殊情势下甚至于将人的身体当作物来对待。

    在当代物权法中,荒山、荒滩、荒沟、荒漠、荒地、荒丘、荒礁等自然力全都是物,无论是否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全部是客观存在之物,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自然物。新疆罗布泊大沙漠是个寸草不生的地方,人类根本无法居住生活,更甭说从事农牧业和“有一定的经济价值”。但它是国家领土主权的一部分,有一定的利用价值,是实实在在的一类物——国家的土地,中国利用这块土地进行了多次核试验。废弃的建筑物、构建物,没有什么经济价值,但毕竟它是客观存在之物,或许有利用价值、物权价值。

    旧式民法理论中关于物的定义是狭隘的,分不清什么是客观存在物和意识形态物,分不清什么是公物、私物和易公物、易私物,分不清什么是自然之物、物理学之物和法律之物,分不清什么是利用价值之物、物权价值之物和经济价值之物、交换价值之物。古典物权法和微观物权法学者认为有形有体之物才是物权法之物,无形无体之物不是物权法之物,这种形而上学的立法观念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比如智慧物是全世界公认的最好的要式物,又是有形物与无形物相结合的双重物,对于每个人的日常生活都会产生一定的深刻影响。

    旧式民法理论中关于“物”的分类,有以下几类:(1)动产与不动产;(2)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3)主物与从物;(4)原物与孳息;(5)消耗物与非消耗物;(6)可分物与不可分物;(7)特定物与种类物;(8)代替物与不代替物。这些分类基本上是正确的,但仍然不够全面。

    当代物权法关于“物”的分类,除了以上列举的8大类以外,主要的还有以下几类:(1)有形物与无形物;(2)派生物与不动产、动产异性物;(3)要式物与略式物;(4)客体物与特殊的主客体合一物;(5)经济价值之物、交换价值之物与利用价值之物、物权价值之物;(6)特定的公有物、共有物、合有物、私有物和其他主体的特定物;(7)可废物与不可废物;(8)积极物与消极物;(9)普通物权法之物、担保物权法之物、制度物权法之物与习惯法之物等。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条及全法各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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