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7-1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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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7-1 (第2/2页)

上,中国关于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是实行两条腿走路的方针。所谓实行两条腿走路,包括两层意义:一是公事主体与民事主体各司其职,各走各的查询路径;二是在民事主体方面,采取权利人与利害关系人各走各的查询路径。总体上,公事主体的查询权利、范围大于民事主体,权利人查询权利、范围大于利害关系人。

    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是比较系统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主要的查询权利人是:(1)公事主体的查询权利人。主要有土地行政查询人员,国家安全、公安、检察、审判、纪检和监察相关人员,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及人员。(2)土地权利人和关系人。土地权利人、取得土地权利人同意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查询其土地权利范围内的原始登记资料。

    2.查询登记资料的机制

    中国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与公开,类型上将从半公开型向公开型过渡,机制上从半灵活型向全灵活型过渡。关键在于,全国的公职人员个人与家庭财产申报制度执行并制度化以后,全国数以亿计的公职人员的所有不动产和主要的动产全部在于登记资料和被大众广泛查询的对象,会向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公开化迈进一大步。

    不言而喻,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是要设定一定的人物、一定的事物和一定的条件的,简称“三个一”。

    一定的人物,是指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他们或者与不动产登记簿中所记载项目有一定的利益关系或利害关系。

    一定的事物,是指上述一定的人物针对不动产登记簿一部分或全部项目有关联,即不动产登记簿的内容要与他们需要查询、复制的东西要对口。

    一定的条件,是指一定人物资格的条件、一定事物对口的条件、一定程序符合要求的条件。

    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是分资格、分门类的。假如是不动产登记簿中的权利人,尤其是“户主”,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时,应当有优先照顾的资格。其他人、利害关系人一般应当在“户主”的陪同下进行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如果有例外的情况,就是——法院执行人、纪检和监察人员可以凭单位介绍信,直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索取、查询、复制登记资料。国家安全、公安、检察、审判、纪检和监察相关人员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有优先权资格。土地资源管理部门、城镇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也有优先权资格。

    新闻机构、新闻记者和研究人员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应当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尽量以不打扰不动产登记机构为宜。

    其他的“边缘人”,如政府部门和工作人员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也应当有个限度,如限制在审计部门、统计部门,限制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的内容和次数。此问题尚待探讨。

    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是开放性的具体事务。登记机构是否要在开放过程中保守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何为商业秘密、怎样保守商业秘密,这里面还有很多文章要做,还有许多技术措施需要研究,还有一些思想工作也要跟上去。

    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到底是以“放宽要求”为主轴,还是以“从严把关”为主轴,到底孰优孰劣,也是需要研究的问题。

    3.问题的争议

    不动产登记资料开放敏感性强,cao作上有一定的难度,故对于开放、半开放、不开放问题上产生争议是必然的。

    立法机关在征求意见时,主要存在两种意见针锋相对。一种意见是任何人都可以查询和复制,所有的社会公众都可以查询。主要是基于以下三个理由。一是,物权公示的目的就是要公开登记资料,让社会公众都知道物权归属的状况。二是,如果权利人选择进行登记,登记本身也就表明他并不把所要登记的内容作为个人隐私,登记资料也不属于商业秘密。三是,如果部分人可以查询、复制,而另部分人不能查询、复制,就要作出限制性规定,实际cao作中所需成本较高。另一种意见认为,对于享有不动产物权而不想交易的权利人来说,没有必要使其不动产物权登记信息让社会公众都知道。对于想要受让不动产物权的当事人来说,也无需了解所有的不动产物权登记信息。因此,没有必要规定不动产登记资料向全社会公众开放。②

    注释:

    ①全国****会法工委民法室编著《物权法(草案)参考》,第133页“立法资料”。

    ②全国****会法工委民法室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第40页。

    相关规定:物权法第18条

    相关名词:【不动产登记簿】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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