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5-1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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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5-1 (第2/2页)

功经验,作以概括,就会发现其中一些规律性的东西,代表此类规律的东西就是原则或类原则。

    第一,区分初犯与再犯、屡犯的原则

    在同一类登记项目中,登记人员第一次犯了错误,属于初犯;第二次犯了同样的错误观点,属于再犯;第三次及以上犯了同样错误,属于屡犯。涉及到经济赔偿时,如果以初犯为基数,对于再犯、屡犯以加权的形式进行计算赔偿额。至于怎样加权,是否要在全国统一加权标准,这需要大家一起来探讨。

    〖例〗法国民法将登记人员的错误分为初犯、再犯两个档次,赔偿(处罚)程度相差悬殊。

    《法国民法典》第2202条规定:“登录员在履行职务时,有义务遵守本章各项规定。如有违反,初犯者处200法郎以上、2000法郎以下的罚款(1964年8月47日第56-780号法律第94条)。再犯者,撤销职务,且不妨碍对当事人应给予的损害赔偿,损害赔偿金先于罚款支付。”②

    以上规定,对于再犯者的处罚过于严厉,竟然可以撤销职务。这在中国估计行不通。

    第二,损害赔偿金优先支付的原则

    如上述法国的做法就是如此,下面的条款中也是如此。

    法国的做法,是对于责任人员是既罚款,又要赔偿损失。罚款的数额是明确的,赔偿损失的数额和比例则没作具体规定。

    《法国民法典》出台时正值“所有权绝对论”论盛行的末期,对于私人财产的保护相对严密,这基本上形成了一个传统。即使过渡到“所有权限制论”时期,到如今,对于保护私有财产仍然比较周密。

    损害赔偿金优先支付的原则,基于被侵权者优先救济的原则,是比较合理的原则。因而是比较易行和有效的原则。

    第三,依据岗位责任处罚的原则

    《法国民法典》第2203条规定:“(1959年1月7日第59-71号法令)第2200条规定备置的登记簿所登录的有关存交文件之事项应当连续进行,不得在登录页面留有空白,也不得在字里行间添加文字;违反此项规定,对登录员400法郎以上、4000法郎以下的罚款,并且不妨碍应对当事人的损害赔偿,损害赔偿金先于罚款支付。”③

    第四,依据主观过失处罚的原则

    其实,不动产登记人员的主观过失,有一些是可以感知的。如在同一项目屡教不改,总是出错,这是推定的主观过失。又如,别人(除非很熟悉的人)是否丢失了不动产证书,应该是不知道的,而登记人员自作主张,为申请补领证书者作证,当问题暴露了,有关部门可以拿登记人员是问、是罚。

    日本《不动产登记法》第158条规定:“对登记义务人并不熟识而实行第44条规定的保证者,处一年以下徒刑或二十万日元以下的罚金。”④这是对于登记人员“渎职”严厉处罚的规定,甚至动用了刑罚的手段。

    第五,依据妨碍公务的行为处罚的原则

    日本将当事人自觉登记不动产和接受相关部门检查,被视为法定的义务和责任,强制执行。否则,当事人就违法了。

    日本《不动产登记法》第159条规定:“拒绝、妨碍或回避第50条第(2)款规定的检查者,处十万日元以下罚金。不提交同款规定的文书或提交虚伪文书、对讯问不予陈述或进行虚伪陈述者,亦同。”⑥

    日本的上述条款,其内容有些与中国物权法第二十一条接近。如“提交虚伪文书”、“进行虚伪陈述”,与物权法“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的意思相同,其他的有些不同。日本的是提罚款而且是明码标价的罚款,但未提赔偿损失;中国的提出赔偿损失,却未明码标价,正好做法有些相反。不过,法国的做法,比中国,甚至比日本严厉一些。

    以上第159条,是妨碍公务性质比较恶劣的情形。第159之2条“怠为申请时的处罚”是妨碍公务程度不同的情形⑦,共有10种,包括获得了土地不申请登记、变更了土地权利不登记、土地种类面积变化了不登记、新所有权人未在规定的一个月内申请登记、土地灭失了不登记、新建的建筑物未在一个月内申请登记、应在其他登记所登记的未申请登记、变更新建筑物未在一个月内申请登记、应登记建筑物共有权的未申请登记、建筑物已经灭失未在一个月内申请登记。所有这些“怠为申请时的处罚”被处以一万日元以下罚款。

    注释:

    ①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第49~50页。

    ②③《法国民法典》第509~510页。

    ④⑥⑦《日本民法典》第267页。

    ⑤《日本民法典》第219页。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1条

    相关名词:【责任登记】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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