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2-1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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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2-1 (第2/2页)

初级人民法院的法律判决、裁决不满意,也可逐级上诉;

    人民政府的决定书是三极法律权威,其行政决定书生效以后,当事人不满意可以按照程序上诉,申请仲裁委员会仲裁,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判决、裁决。法院一般程序为由初级到中级,由中级到高级,由高级到最高级人民法院的上诉。同为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生效的威力有轻重大小和长短细微之分。

    2.物权强制生效的类型

    物权变动生效,很多时候是强制生效,与当事人之间约定的生效有很大的区别。因干预导致的物权变动所产生的法律效力,强制性程度有大有小,而总体上归结为强制生效可以与当事人之间约定的生效形成鲜明的对比。

    “强制生效”这个词组是不雅观的,也是不很准确的。本文采取一种模糊的说法,暂时将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这三大类机关看作是强制生效的主体,将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决定书看作是强制生效的载体。

    强制生效的类型,可以这样划分:

    一按主体划分。一极为人民法院;二极为仲裁委员会;三极为人民政府。其中,人民法院分为最高级、高级、中级和基层几个等级,一般而论,级别越高的人民法院职权效力越高。但是,一般的民事案件、标的小的行政案件、危害性小的刑事案件,一般采取“两审定案”,高级人民法院一般不予立案。

    二按文书划分。一极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决书;二极为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三极为人民政府的决定书。人民法院判决书的效力,也是按级别划分的,级别越高的人民法的判决书、裁决书效力越高。

    三按程度划分。一极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决书最强;二极为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次强;三极为人民政府的决定书再次强。

    四按权限划分。一极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决书权限最大;二极为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次大;三极为人民政府的决定书再次大。

    五按性质划分。一类为非犯罪型案件、事情的性质。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可以受理非犯罪型案件,人民政府可以处理非犯罪型事情。二类为犯罪型案件,只有人民法院才能受理。

    非犯罪型案件或者事情的性质,是常见的不包括暴力剥夺物权成分的案件与事情,其目的是为了变动、调整其物权,代替被侵权人重新夺回或恢复原有物与物权,此处的强制是“平和的强制”。

    犯罪型案件的性质,是次常见的、包括暴力剥夺成分的案件,通过强制性甚至暴力性手段剥夺犯罪分子的物权,其目的是为了消灭其物权以充公,是为了代替人民重新夺回财产权,此处的强制,是“暴烈的强制”。对于严重的犯罪分子,法院甚至可以宣判民事、刑事竞合案件,可以在此之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剥夺罪犯的物权,是从罪犯的有物权变为无物权,消灭罪犯的物权,此类物权是属于“零物权”。什么是零物权,将在以后的文章中解释。

    无论是哪种生效、哪种强制性生效,必须强调一个普遍性原则,即法权大于治权,治权大于威权,不能颠倒次序。只有如此,才能使法律文书、政府决定的生效变成法律的效力,才能成为公正公平公开公理的效力,才能成为真正的效力、长远的效力即经得起法律检验的效力。

    3.需要登记的物权变动的生效

    关于司法干预或者行政干预所作出决定的公示力与公信力,可以给予权利人以相应的物权保护,但他们不是物权登记机构。如果该项物权需要登记生效,权利人则应当不迟延地进行登记。否则,仅对原当事人发生物权效力,不发生物权的对世效力。

    导致物权变动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等法律文书,仅指直接为当事人一方创设或者变动物权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等,可以对原当事人发生物权效力。这个当事人,是具体的当事人而非一般的当事人,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是有限的公示力与公信力。所谓有限的公示力与公信力,是指不需要进行物权变更登记的变动物权可以产生公示力与公信力,对于需要进行物权变更登记的变动物权可以产生公示力与公信力则以登记簿为准。

    在没有办理不动产更正登记或者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之类的动产更正登记之前,第三人仍然会信赖登记簿上的记载,可能会与登记簿上的原权利人发生交易,只要登记簿上不存在异议登记的记录,其依然受到登记簿公信力的保护。相关的登记法要求,在处分因该种物权变动原因取得的不动产或者机动车、船舶、航空器时,如果法律规定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8条,第42条~44条;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

    相关名词:【因干预导致的物权变动】【因干预导致物权变动之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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