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4-1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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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4-1 (第2/2页)

会有更深刻的内涵,但同样是标志着“开始的效力”,没有深究初级生效、无债务法锁的完整生效、有债务法锁的延后生效等几种生效形式。

    二、继承权与受遗赠权生效条件

    1.继承权生效基本条件

    继承权,是依法或遵遗嘱继承遗产的权利,分为独享继承权和共享继承权、可分割物继承权与不可分割物继承权、直系继承权与旁系继承权、有义务的继承权与无义务的继承权、加权的继承权与减权的继承权等多种类型。

    依照继承法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继承从死亡时开始。继续开始的时间,就是被继承人死亡之时。所谓死亡,包括事实死亡,如老死、病死、意外事故或者其他非命致死,也包括宣告死亡之死。依照物权法规定,法律规定传承人或者遗赠人死亡后应当办理登记,继承人未办理登记的,其处分行为不发生效力。

    因继承而取得物权,不外乎因法定继承而取得物权和因遗嘱继承而取得物权两种形式。法定继承即相对硬性的继承,就是依照继承法和物权法的规定来行使继承权,主要有男女平等的规则、继承资格与顺序的规则、旁系继承人代位继承的规则、特殊关系或者扶养关系继承的规则、互谅互让团结和睦的规则等等。遗嘱继承即相对弹性的继承,就是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公民可以立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指定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可根据死者的遗嘱来取得物权。按照遗嘱取得物权的继承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的1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可以是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遗嘱,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危急情势下的口头遗嘱等形式,以公证遗嘱的公示效力为最优,以口头遗嘱为最差。

    2.受遗赠权生效基本条件

    受遗赠权生效条件,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其与继承权生效条件与时间几乎相当,即受遗赠权自遗赠时开始。所不同的是,继承权生效条件是从宽处理的,受遗赠权生效条件是从严处理的。主要原因在于,享受继承权的一般是有亲缘关系的“内人”,受遗赠权的一般是无亲缘关系的“外人”。

    遗赠,是依法受死者赠与的民事行为,一般是作为继承的替补性行为。如死者没有继承人或者经过了二十年也未见有继承人来继承财产,或者所有的继承人放弃了继承权,或者死者为鳏寡孤独人士生前完全由集体或者国家料理生活与后事,或者死者生前立下遗嘱要将其财产遗赠给国家、集体或者继承权人以外的指定人,这些依法产生的遗赠与受遗赠行为是受法律保护的。

    遗赠权,是权利人依法或遵遗赠承受遗赠财产的权利,多数情形下是死者授予非法定继承人受的权利,包括国家、集体和其他的法人、公民在内的非法定继承人在内。但是,遗嘱中死者给予继承人额外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也类似于遗赠的权利,可以认定为继承兼遗赠的权利。依照物权法规定,受遗赠从死者死亡之日起开始。法律规定应当办理登记,受遗赠人未办理登记的,其处分行为不发生效力。

    继承与遗赠是两个相对接近的物权变动模式。在某种程度上说,继承比遗赠的面广泛一些,相对的物权要清晰和优先一些,相关的法律规定要完整一些而且相对地成熟一些,债权的诉讼保护时效长久一些。尽管本条款将继承与遗赠合并在一起规定,两者之间的差异还是比较明显的。两者的共同之处有两点,是物权变动行为死者死亡之日起开始、需要登记的遗产应当及时地登记。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而导致的物权变动,是受多种先天因素与后天因素影响的。不同的物权原因可以直接导致不同的物权变动的后果,站在物权法的高度来看待这种物权变动,可以想得更多、看得更远,用于解决问题的方案会增多。

    3.公权力介入与除外条件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而导致的物权变动,绝大多数是纯粹的民事行为,公权力一般不介入这一领域。但是,任何转让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行为,土地、房屋等管理部门与登记机构肯定是要介入的,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概莫能外。如果传承人或者遗赠人生前的财产是脏款、脏物,国家机关是有权查处没收的,这一类的继承或者受遗赠肯定是无效的。另外,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是重婚者或者“第三者”的,虽然公权机关不再追究传承人或者遗赠人生前的重婚责任,但可以适当限制(有重婚生育的一般不禁止)这一类的物权变动行为。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而导致的物权变动,主要是普通物权法的范畴,涉及到担保物权法和制度物权法的概率较小,本文故不赘述。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9条。

    相关名词:【因继承受遗赠物权变动的类型】【因继承受遗赠物权变动的效力】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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