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5-1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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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5-1 (第2/2页)

这是一种特殊性的物权变动,尽管继承法和物权法中没有这种具体的规定,在当事人意思自治条件下是行之有效的。

    整个社会的两极分化传染到家庭里来“一国两制”并不罕见。如继承人兄弟二人,一个在做大官薪水厚,一个生活中衣食无着,分割财产时向弱势者倾斜是合情理的。类似这样的问题与例子还有很多。受遗赠人是单位或者特定的权利人的,其得到或者分割的财产应当以适用性为要点,如果没有使用价值的财产宁可不接受,宁可用于支援其他单位或者其他有需要的人。

    积德行善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整个社会有许多需要帮助的人,慈善者生前表示向国家、集体或者慈善组织等捐款捐物甚至于捐献遗体,从成文法和习惯法、道德法上都是允许并提倡的。

    特殊性与普遍性的统一是物权法常见的物权现象。特殊性的存在,会使得物权变动比较另类与突出。普遍性的存在,会使得物权变动比较平稳。

    六、有无确定时间的物权变动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而导致的物权变动,理论上是从被继承人、被遗赠人死亡时开始。因继承与受遗赠同时存在导致的物权变动,原则上是应当先办理继承、后办理受遗赠事项,因为遗产的分割是“先里后外,先上后下,先易后难,先嫡亲后旁亲”的。如果受遗赠人先于继承人取得财产起码是对于继承人是不恭敬的,是很不应该的。

    继承法仅仅规定了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但没有规定受遗赠从何时开始。本法讲的是“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好像两者是同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一般是不指定时间分割财产的,后续的确定时间只能由当事人来确定。被继承人之间紧要的是财产分割要公正得体。

    需要注意的是,有确定时间与无确定时间的物权变动是与今后的物权保护请求权、诉讼时效请求权或者除斥权相联系的,不能粗心大意。

    七、有无公证的物权变动

    遗嘱,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危急情势下的口头遗嘱等形式。论公示力与公信力,当然首推公证遗嘱,或者说首推公证继承、公证遗赠。

    有公证效力与无公证效力的物权变动,对于继承与对于受遗赠的区别很大。对于继承来说,是否有公证,问题不是很大,因为在法定继承权条件下继承权人相对容易确定,只不过是继承人之间分多或者分少的问题。受遗赠人很特殊的遗产分割对象,在继承权人存在的情势下,受遗赠既要对世公示与公信,更重要的是要对继承权人公示与公信。如果受遗赠人与赠与人没有到公证机关公证,仅仅凭赠与人手书、代书、录音甚至于口头的承诺,对世、对人的公示力与公信力可能会打折扣,甚至于会发生旷日持久的物权纠纷,对于真正的受遗赠人是很不利的。

    【典型案例】香港世纪大案:龚如心千亿遗产争夺战尘埃落定①

    2007年4月3日,亚洲女首富、香港华懋企业集团董事局主席龚如心在香港协和医院病逝,享年70岁。由此拉开了一场旷日持久的千亿遗产争夺战。2013年7月5日,香港高等法院裁定陈振聪伪造及使用虚假文书的两项罪名成立,判刑12年,经历了6年之久的香港世纪大案终于尘埃落定。此前的2011年1月14日,香港上诉法庭驳回陈振聪的诉讼请求,要求他支付逾2亿港元的惩罚性讼费。

    有消息称,龚如心早年立下遗嘱(简称2002年遗嘱),把遗产分作三份,一份预留于家人,一份拨入名下华懋信托基金作慈善用途,余额则赠给国家。但在龚如心出殡之际,却突然冒出了一名神秘的风水师陈振聪,声称在她去世前曾立下一份“终极遗嘱”(简称2006年遗嘱),将所有的遗产赠给他。这个案件诉讼标的极其巨大,牵涉到的遗嘱关系相当复杂,而且正反两个遗嘱都没有进行公证,对于当事人维权、侦查人员调查和法院断案造成了极大的被动。

    香港是个成熟的法制社会,竟然连继承权、受遗赠权问题遇到了天大的困难似的。个中原因很复杂。绝大多数富人选择遗嘱而不选择公证一定是有客观原因的。遗嘱作假现象由来已久,在熟人之间尤其是在运用电子扫描机条件下,模仿和作伪遗嘱者签名是很容易的。所有这些,对于继承法和物权法之继承、受遗赠物权变动敲响了警钟。

    注释:

    ①商机网-龚如心到底有多大呀大家知道;港股通网-小辫女龚如心遗产案揭秘。和讯网2011年10月24日《陈振聪上诉被驳回华懋龚如心千亿遗产案终局》。华人街网2013年7月6日《陈振聪伪造遗嘱案判监12年法官斥无耻邪恶贪婪》。百度百科《龚如心遗产案》。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9条。

    相关名词:【因继承受遗赠的物权变动】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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