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9-1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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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9-1 (第2/2页)

不是吃素的。案由中或者征收项目中,需要产权登记而登记了的,他们自然会对你客客气气恭恭敬敬的,该确认、保护你的物权就这么客气地对待你;案由中或者征收项目中,需要产权登记而没有登记了的,他们自然会对你“指手划脚”、“评头品足”的,拆除你的违章建筑、以罚款侍候,你连吃后悔药也来不及了。

    以上三大家办案与办事,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容不得你空想、幻想。以上的你——物权人,产权证与登记簿是与你的权益息息相关,胜败得失,在此一举。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的生效,是确认物权、搁置争议的生效,是确认什么人有什么资格拥有什么物权的生效。如果是不涉及需要登记的不动产物权也罢,如果是涉及到需要登记的不动产物权,即使你官司赢了,也是不能擅自处分其不动产的。

    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的生效,是确认物权、准备消灭物权的生效,涉及到消灭物权,有平和式生效,也有暴烈式的生效。同样地,如果是不涉及需要登记的不动产物权也罢,如果是涉及到需要登记的不动产物权,你没有登记,你有违规占地、违章建筑之嫌,政府有关部门可能会拆除你的房屋而不补偿,甚至于要罚你的款。那么,政府下令拆除违章建筑的生效和对于当事人罚款决定的生效,就是强制性、暴烈性消灭物权的生效。

    【第二十九条原文】

    因继承或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解读]

    因继承取得或者因受遗赠取得物权,如果涉及需要登记的不动产,在不动产取得以后法定时间内,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需要到登记机构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否则就不能发生效力。不动产取得前应当登记的没有登记,那么,所继承取得或者所受遗赠取得物权同样不能发生效力。

    【第三十条原文】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解读]

    第三十条与第二十八条有类似的地方。第二十八条有人民政府这个角色,第三十条也有。所谓征收决定,由政府主导而为;所谓拆除房屋,很多时候也由政府主导所为。涉及不动产物权的人为消灭,同样涉及“不动产登记”这种敏感而现实的问题与难题。同样地面临着“复式生效”的问题。

    另外,自主建造房屋或者自主拆除房屋,是不动产物权设立与消灭的事实行为,同样涉及“不动产登记”这种敏感而现实的问题。

    2.复式效力的应用

    所谓复式效力,是指物权的变动受制于二种以上效力的组合,共同发挥其效用。如果缺少其中之一,有可能不能实现法定的物权变动。

    在复式效力组合中,有一种效力起着核心作用。例如不动产登记的效力,在整个效力圈子里,起着公示作用、核心作用等举足轻重的作用。在一定的时候,不动产登记,可以行使“一票否决权”,可以怀疑一切,可以打倒一切。

    本条款与上述三大条款相关联,昭示了复式效力的客观存在,同时也昭示着不动产登记的带头作用、核心作用。

    下面练习一下,发现复式生效是有意思的。

    1.第28条 第31条=强制性生效 强制性生效=干预型生效

    生效模式:(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处分该不动产物权)经过登记发生物权效力

    2.第29条 第31条=非强制性生效 强制性生效=半干预型生效

    生效模式:(不动产物权继承或受遗赠)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处分该不动产物权)经过登记发生物权效力

    3.第30条 第31条=强制性生效 强制性生效=干预型生效

    生效模式:(不动产物权设立或者消灭)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处分该不动产物权)经过登记发生物权效力

    以上复式生效模式,不动产的登记生效是静态的、常态的、强制性的生效。其他的生效,是动态的、非常态的和异常态的生效,也包括强制性的生效和非强制性的生效。

    不动产物权的登记,主要指不动产物权设立的登记、不动产物权的变更的登记、不动产物权转让的登记、不动产物权消灭的登记共四大类,是这四大登记先生效,还是其他形式先生效,我国的情况比较复杂。一般情形下,房屋的所有权是由物的自然所有权过渡到法定的所有权(即经过登记的所有权),是先有房屋后登记;土地的使用权是由法定的使用权(即经过登记的所有权)过渡到土地利用权、地产所有权,是先登记土地,后登记房屋。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31条

    相关名词:【处分不动产与登记生效】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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