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8-1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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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8-1 (第2/2页)

类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暂时不作专门解释。

    损害赔偿请求权,物权法上此类请求权应当说不仅仅限于对于标的物的保护,还应当包括物权的保护在内。当标的物被毁损时,权利人可以行使对价类赔偿请求权;当标的物被损毁时,原有物可能与物权一同被损毁甚至被消灭,权利人可以行使对价类赔偿请求权的同时,可以同时行使物权赔偿的请求权。

    在财产权保护领域,损害赔偿通常以等额、对价的金钱对于物之价值予以赔偿,不再要求损害人对于物的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所恢复的不是被损害标的物之实物形态,而是赔偿物的价值,使得物权人在失去全部或者部分标的物的情况下获得价值上的弥补;如果原物完全损毁,需要赔偿原物的全部价值;如果原物部分毁损,赔偿已经贬损部分的价值。这种赔偿方法,又称之为“价值赔偿”、“金钱赔偿”。

    在物权保护领域,除了适用财产权保护领域的规则以外,有时候可能会产生另外一种赔偿方法,即以同等价值的物赔偿被侵害的等价物,以及赔偿物权。它所救济的就是物权人与物的控制相分离的事实状态,就是排除物权之维持或行使的障碍(妨害、危险),而是赔偿物权的价值,使得物权人在失去全部或者失去部分标的物的情况下,获得物权上的弥补;如果原物完全损毁,赔偿原物的全部物权;如果原物部分毁损,赔偿已经贬损部分的物权,这在修理、重作、更换与恢复原状请求权中是客观存在的。这种赔偿方法,又称之为“实物赔偿”、“物权赔偿”。

    价值赔偿一般是金钱赔偿,是最通行的赔偿,性质上属于以金钱易物的赔偿。实物赔偿,是排除“以钱易物”的赔偿,性质上属于“以物易物”的赔偿。物权法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当包含这两大内容在内,并且赔偿请求权人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可以从中选择一种或者两者并用。

    三、合并适用

    损害赔偿请求权,能否合并适用,能否在合并使用中相得益彰,这是本文要分析的一个实际问题。这在物权法第37条中已经有了明显的答案:“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损害赔偿请求权结合修理、重作、更换、恢复原状请求权,部分地涉及到损害赔偿请求权。根据需要和可能,还可以结合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以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确认物权、返还原物等请求权来一并行使。如果因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的人身权包括身体权损害的,责任人需要承担侵犯人身权的法律责任。

    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这种规定,在分清受害者主体、客体、要件基础上,对于各种侵权责任进行了分类或者包括合并,并将损害赔偿请求权“折价赔偿”和“赔偿损失”两个部分。“折价赔偿”主要侧重于实物赔偿,但不排除经济赔偿;“赔偿损失”主要侧重于金钱赔偿,但不排除实物赔偿以及人身权赔偿和其他权利赔偿。这个条款,实际上是将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和制度物权法之损害赔偿请求权全都包括进去了,立法目的更加明确了。

    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当说是一个开放式的请求权,不是封闭式请求权。从物权保护的主题出发,经过法律救济,打击非法侵权人,涤恶扬善,弘扬正气,这就是公平正义的需要,发挥物权法效用的需要。

    损害赔偿请求权合并适用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损害赔偿请求权内部合并适用

    损害赔偿请求权合并适用,从内部机制上,应当有价值赔偿与实物赔偿的交叉或者合并适用。应当是:当适用价值赔偿不适用实物赔偿时,适用价值赔偿;当适用实物赔偿不适用价值赔偿时,适用实物赔偿;当适用价值赔偿又适用实物赔偿时,适用合并价值赔偿和实物赔偿。

    2.损害赔偿请求权内外部合并适用

    损害赔偿请求权合并适用,从外部链接上,应当有几种选择:

    既发生物损又存在返还原物之可能(指原物依然存在),则存在损害赔偿请求权与返还原物请求权同时适用的问题;

    既发生排除妨害请求权又存在物损,则存在损害赔偿请求权与排除妨害请求权同时适用的问题;

    既发生消除危险请求权又存在物损,则存在损害赔偿请求权与消除危险请求权同时适用的问题。

    但是无论是哪种形式的合并适用,基本形式是“1 1”的组合形式。反正比单一形式的效用要大一些。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37条

    相关名词:【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构成要件】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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