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21-1 (第2/2页)
的主要类型 1.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股民所有权 关于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我国主流经济学家、股份制的倡导者厉以宁先生认为是“新型集体所有制”,其所有权界定为集体所有权(新浪网等网站《厉以宁称混合所有制是中国今后发展趋势》)。但是,政界、经济学界和法学界至今没有对所谓“新型集体所有制”予以认同。 众所周知,集体所有制的特征有两大明显之处:一是生产工具、生产资料和收益归集体所有,连劳动力也归集体所有;二是全体成员集体劳动,集体分配,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对照检查分析,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具备这种条件,股民与生产三要素(生产工具、生产资料、劳动力)不搭界,也不是集体劳动、集体分配;特别是分配方式与集体的“主积累,次分配”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完全不同,是“主分配,次积累”和“各尽所能,按资(股)分配”。股民们可以自主随时随地地将股本、股票一次性或者分次抛售,以获取差价的利益;集体社员的分配则取决于集体的决定和决定的时间、对象与份额,不允许分光吃光,更不允许投机炒作。 如果说厉教授说的“股份制就是新型集体所有制”的论点能够成立,那么,全世界的政治经济学原理都要全部推倒重来,不但颠覆了马克思主义的政治经济学原理,而且还颠覆了西方所有的政治经济学原理。显然,这是万万不可取的。 如果说厉教授说的“股份制就是新型集体所有制”的论点能够成立,那么,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股份制程度远远比中国的为高,即集体化、公有化程度远远高于中国,是否意味着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社会主义成份远远超过中国的社会主义成份呢?显然不是。特别是日本那个国家,不但股份制(株式会社)非常广泛,而且股份制是个连环套,企业与银行相互持股,工人持股也比较普遍,农民持股也相当普遍。 北京大学法学院尹田教授在“《物权法》的得与失”一文中痛心地提到股民的所有权资格被模糊化的情况,他说:“在一些制度设计方面,立法者由于受到各方面的影响而进行了模糊处理,或者取消了一些重要制度。有些问题应当再进一步而没有进,而不该退的则后退了。……物权法在这一点上,连新公司法的进步程度都没有达到。原来的公司法规定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后来修改为股东不是公司的所有者而是公司的‘投资者’,股东对公司享有的权利不是所有者权利而是投资人权利;公司财产的所有权不属于股东,股东和公司的关系就是一种投资关系或者股权关系。但在物权法上,企业法人和财产的关系,股东和公司财产的关系仍然模糊不清。……”(中国社会出版社《物权法名家讲座》2008年4月第1版第112页)
按照新公司法的规定,股东(股民)关于上市公司的所有权,是因股票或者有价证券投资所获得资产收益的所有权,是不够完整的所有权。此种所有权,物权法中是属于“其他权利人”的所有权。 2.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是中国企业与外国企业合资或者合作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以国有企业与外资企业合资或合作成立公司为多见,其余的还有以集体或者私营企业与外资企业合资或合作成立的公司,甚至还有国内两种或者三种所有制企业与外资企业合资或合作成立的公司。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的所有权,是分为两部分的,一部分是中资企业的责任、权力、利益与义务,另一部分是外资企业的责任、权力、利益与义务,因为各自的原始所有权不同,两者之间存在差别。 中资与外资企业合资合作之后成立的混合所有权,其基本类型主要有: (1)中方国家出资人与外资企业合资合作之后成立的混合所有权,总体上是“国家所有权 外商企业所有权”,此类合资企业是强强联合性质,有各自的优势和特点。 (2)中方集体企业出资人与外资企业合资合作之后成立的混合所有权,总体上是“集体所有权 外商企业所有权”,此类合资企业是优势互补性质的联合,也有各自的优势和特点。 (3)中方私人或者私营企业出资人与外资企业合资合作之后成立的混合所有权,总体上是“私人或私营企业所有权 外商企业所有权”,此类合资企业是优势互补性质的联合,也有各自的优势和特点。 (4)中方其他权利人出资与外资企业合资合作之后成立的混合所有权,总体上是“中方权利人所有权 外商企业所有权”=合有制所有权,此类合资企业有功利型的,还有公益型的、有福利型的,一般既要考量物质所有权,又要考量精神所有权。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39条 相关名词:【所有权】【所有权制度】 字数:3888字 全面有效地保护我们的财产权是分分钟的要务 一切从现在开始hold住物权法精髓 当代物权法的开山作 宏观物权法的奠基石 物权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观物权法 全世界物权法爱好者的良师益友 1000万字的尚方宝剑 从博士后到到中小学文化者的贴身保镖 世界上内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权法巨著 中国品牌 中国正能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 《解析物权法》 好书齐欣赏 润物细无声 启动防火墙 遁入物权门 请浏览创世中文网 一切都在掌握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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