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52-1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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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52-1 (第1/2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52-1

    国家矿藏专属所有权

    一、基本概念

    国家矿藏专属所有权,指国家在本国领土、领海或者领水范围内享有的矿产资源固定所有权、国家的基本资源专属所有权,与国家矿藏专属用益物权(国际公海矿藏利用权)相近,是特别重要的特别所有权、属于国家即全民的第二等级专属所有权、属于国家的第一类重要资源所有权、属于国家的第二类信托专属所有权。主要由制度物权法来规范与调整,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是翻版式规定。违反国家矿藏专属所有权制度,除了要承担民事责任以外,还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国家矿藏专属所有权有可能产生三种物权关系。

    第一,全民所有制内部的物权关系。国家矿藏专属所有权是一项特别优先权,对于各种矿藏,国有企业主要是国有独资公司、独资企业有优先采矿权和优先探矿权。在这个物权圈子里,中央政府是一级信托所有权人,国有探矿、采矿企业是二级信托所有权人。这种物权关系是标准型物权关系,有利于国家矿藏专属所有权圆满地行使,并使得物权边际效益最大化。

    第二,国家法人与其他所有制的物权关系。部分小型和价值小的矿山的探矿权、采矿权下放给其他所有制企业以后,国家保留所有权人身份不变,取得探矿权、采矿权的其他所有制企业为矿产资源用益物权人或者利用权人。这种物权关系是变通型物权关系,对于国家法人行使国家矿藏专属所有权有一定的影响,受法律限制甚至于禁止。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下放以后,国家认为不妥,认为当事人没有履行相应的义务,或者因安全、技术、生产不达标,或者特许许可证已经过期,国家有权收回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

    第三,国家法人与外商投资企业的物权关系。***批准外资企业来中国陆地探矿、采矿的,适用于中国制度物权法来规范与调整;***批准外资企业来中国海域探矿、采矿的,适用于中国制度物权法来规范与调整,并根据需要和可能适当参照中国所有制制度来规范与调整。对于这一类国家矿藏专属所有权的信托责任一定要加强,外国公司来中国领土与海域范围内探矿、采矿的,一定要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这是有先例的,西方国家的中央政府对此只有签约权和监管权,没有决定权,决定权在于议院,如美国需要经过上、下两个议院一致通过并批准***才能成行。

    矿藏即矿产资源,指存在于地壳内部或者地表的、由多年的地质作用或者积聚能量形成的并且在现有技术条件下能够被探明和开采利用的固态、液态或气态的自然资源。是每个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绝大多数矿产资源是工业的食粮,某些矿产品如天然气成为广大居民日常用品。一个国家矿产资源物权的合理配置,有限资源的合理利用,是经济社会物质文明和产业文明的标志,也是国民经济科学、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

    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分类细目》将大类矿产资源分为四大类:

    第一类,能源矿产共11种:(包括各种固态、液态、气态能源矿产)煤、煤成气、石煤、油页岩、石油、天然气、油砂、天然沥青、铀、钍、地热。

    第二类,金属矿产共59种:(包括各种黑色金属、有色金属、贵重金属、稀有金属等金属类矿产)铁、锰、铬、钒、钛;铜、铝、锌、铝土矿、镍、钴、钨、锡、铋、钼、汞、锑、镁;铂、钯、釕、锇、铱、铑;金、银;铌、钽、铍、锂、锆、锶、铷、铯;镧、铈、镨、钕、钐、铕、钇、钆、銊、镝、钬、铒、铥、镱、镥;钪、锗、镓、铟、铊、铪、铼、镉、硒、碲。

    第三类,非金属矿产共176种:(包括各种工业用的石、岩、土、渣)金刚石、石墨、磷、硫铁矿、钾盐、硼、水晶(压电水晶、熔炼水晶、光学水晶、工艺水晶)、刚玉、蓝晶石、硅线石、红柱石、硅灰石……矿盐(湖盐、岩盐、天然卤水)、镁盐、碘、溴、砷。(中间省略了许多种类)

    第四类,水气矿产6类:地下水、矿泉水、二氧化碳气、硫化氢气、氦气、氡气。

    中国是个矿产资源相当丰富的国家,世界上各种矿产资源都能从中国找到。有些矿产资源储藏量目前仍然居世界前列。其中,稀土资源储藏量约占世界总储藏量的1/3。“中东有石油,中国有稀土。”形象地说明了中国稀土资源在国际上的地位。

    二、矿产资源为何专属国家所有

    矿藏专属国家所有,指国家享有对对自己领土、领海和可管辖海域范围内矿产资源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和严格管制的全套权利。这种权利是由旧中国传承、接管得来并一直成为唯一的所有权人,具有最消极的权能和排他性的一类所有权。

    矿产资源专属所有权行使的主体是***。能源、金属、非金属和水气矿产资源,所有矿产资源由***统一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妨害和破坏国家矿产资源专属所有权。

    古代至近代矿藏国有化的法律规定是传统规定。

    中国至近代矿藏资源国有化的典型法律规定是“盐铁专卖制”。从秦代至清末以及民国时期的绝大部分地区,各种金属矿藏均由中央政府的企业探矿、采矿、冶炼和全部垄断性经营,盐田和宝石等生产经营方式亦不例外。这是从政治、经济两个方面来严格控制的。如钢铁可以制造兵器,倘若中央政府不严加控制就容易让一些地方造反或者发生兵变,钢铁自由流通到国外等于支援外国发动侵略战争。金银铜可以制造货币,宝石比货币更加珍贵,中央一概加以严格控制。盐是人们日常生活的必需品,从政治上经济上均可以进行严格控制。“盐铁专卖制”是国家税收的重要保证,农业社会的税收来源并不稳定,而垄断经营铁和盐使得国家税收稳定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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