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64-1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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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64-1 (第2/2页)

是一致的,即海洋资源。外国在领海和专属经济区区域内,均享有船舶航行、飞机飞越之无害通过之权、而军事船舶在领海国许可下,也可以进行“过境通过”;都有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这在国际法上是一致的。

    两者的不同之处,主要在于:

    一是,领海与海湾一样,其主权是最高一级的主权,也是最高一级的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外国船舶航行、飞机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经过领海区域必须“无害通过”。《海洋法公约》“无害通过”的禁止性规定,主要内容有:1.对沿海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2.以任何种类的武器进行军事cao练或演习;3.搜集情报;4.进行反对沿海国的宣传活动;5.在船上起落或接载飞机;6.在船上发射、降落或接载军事装载;7.违反沿海国有关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或规章;8.严重的污染行为;9.任何捕鱼行为;10.进行研究和测量活动;11.干扰沿海国通讯系统或其他设施或设备的行为;12.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任何其他活动。除了以上规定以外,还有很多限制外国的条款。

    《海洋法公约》“无害通过”的禁止性规定,对于大陆架没有具体规定,而沿海国制定的此类条款,法律效力相对疲弱,大陆架为第二级国家主权、第二级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

    二是,大陆架的宽度可达200海里(370。4公里),而领海和临接海域宽度分别仅仅12海里,共24海里(44。448公里),两者相差悬殊。

    三是,大陆架的所有权不是完全封闭的物权,第三国经沿海国同意,可部分开放资源的科学研究、开发利用;而领海区域、海湾区域的物权没有对外开放的公约规定。

    总之,中国法定的的领海、领海毗连区、海湾、大陆架,均可视为国家的海域,对此拥有全部的主权,中国拥有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大陆架与专属经济区属于中国国家二类海域专属所有权,物权价值略小于中国国家一类海域专属所有权。但管领与支配的海域范围大大超过国家一类海域专属所有权。

    三、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与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的主要异同点

    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与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的主要相同点:

    1.均受制于国际制度物权法和国家制度物权法。物权关系都是纵横交错的,不单指一项自然资源的权利,也可以指多项式、立体式权利;某些物权关系也不单授予本国的组织与个人,可能会包括外国的组织与个人在内。

    2.均面临着集权、专权与放权是否适度的考究。有的时候,几乎难以分辨出两种专属物权的界限,是因为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下放海域利用权或者使用权的的力度很大的缘故。

    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与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的主要不同点:

    1.有是否国际特许物权的区别。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是国际法确认的沿海国主权物权和专属物权,不属于国际特许物权。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是受海洋国主权限制的特许物权,是海洋主权国与海洋从权国均享的、或者是为国际贸易国均享的对等性海域专属用益物权。这种物权,主要受国际制度物权法的调整,国内的制度物权法必须以此为依据。

    2.有从属与非从属的区别。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以及其他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和海域一般用益物权,均从属于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但这种从属性的物权关系是不能逆反的。不过,全民所有制以外的海域一般用益物权,却从属于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外国人享有的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对于沿海国的海域一般用益物权无效,除非两者之间已经合并了权利(如中外合资企业的权利)。

    沿海国行使海域主权—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时,也可有选择地设立与行使“国家海域专属经济区用益物权”,到领海邻近的海域专属经济区200海里海域从事渔业养殖与捕捞。这种“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是主用益物权,或者说是“主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其他海洋国或者内陆国原则上允许他们到专属经济区从事渔业活动,但条件是,在捕鱼区,外国船只要得到沿海国的批准才能捕鱼。如果捕鱼得到沿海国批准,他国这种“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是从用益物权,或者说是“从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就是说,前一种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是因海洋国存在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而派生出来的一类用益物权,是对于该国海域主权的一种延伸式利用。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46条

    相关名词:【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的性质特征】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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