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66-1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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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66-1 (第2/2页)

,也可以说是非国家专属所有权中的第一类国家所有权。国家专有所有权,主要有专控土地资源类、专控产业资源和市场资源类所有权。

    第二,是与国家主权密切相关的综合性特种权利,只能向国有化方向发展。不能自由买卖土地,更不能搞土地所有权私有化和随意向外国人转让土地使用权。

    国家作为全民族的法人代表,根据联合国宪章和会员组织的规定,取得属于本国相应的领土主权及其领空主权。中国作为一个沿海国家,由领土主权延伸至领海主权和毗连区主权、大陆架主权、海岛与岛礁主权和其他海洋主权及其领空主权,以及可扩及的国际海域用益物权。所有这些国家主权,可以完全与国家的专属所有权划等号或者基本可以划等号。譬如,国家的海域是完全与国家的专属所有权划等号的,国家的土地基本可以与国家的专属所有权划等号的。

    毫无疑问,全民所有的土地所有权一定是综合性特种的权利,不是一般性的也不是单纯的权利。遗憾的是,传统的物权法理论将土地所有权当作纯粹的经济理论来解构,将土地当作普通物品或者普通商品来对待,然而,土地的经济作用是附着于政治作用、国防作用、外交作用等主权作用下成立的,撇开其主要作用而单选次要作用,根本是本末倒置的作法。即使是从纯粹的经济学上来解析,土地资源的最优化配置,应当是在国家专属土地所有权基础上实现全国城乡的土地所有权国有化运作。在国家专有土地所有权条件下,只能是实施土地所有权二元化运作,顶多是土地资源的次优化配置。

    鉴于中国的历史经验教训和中国社会制度、中国国情的现状,新中国以往、现在和将来不能自由买卖土地,更不能搞土地私有化和随便向外国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各类建设用地的规划、使用或者改变土地用途,需严格依据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进行,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破坏社会主义的土地制度。

    第三,是法定的国家专控类特种所有权,另类国家专控类所有权对此有依赖作用。

    中国制度物权法系列中,大量存在“国家专控类所有权”,是全民所有制中特别优先的特种所有权。

    国家专控类所有权,指国家以所有权人身份和法律手段对于重要的自然资源、产业资源或者市场资源进行适当的控制,以便于科学、合理地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使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地向前发展,并使得社会财富得到合理的安排与分配。

    土地是财富之父,产业是财富之母。绝大多数重要的自然资源、产业资源或者市场资源是建立在土地资源之上的附加资源。因此,行使国家专有所有权或者国家专属所有权、国家专控所有权时,一定要将国家的土地所有权联系在一起才能充分发挥综合的物权效应。

    专控产业资源类国家专有所有权,包括军工、电网电力、石油石化、电信、煤炭、民航、航运等七大行业,这是一级专控产业资源类国家专有所有权;二级专控产业资源类国家专有所有权,包括设备制造、汽车、电子信息、建筑、钢铁、有色金属、化工、勘察设计、科技等行业。国家对于上述几类自行投资的行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管领权、控制权和优先的保护权、发展权。如2006年12月18日***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指导意见》就有这样的规定。

    第四,土地是国家的第一类自然资源,国家专有土地所有权起制度化辐射作用。

    土地与矿藏、水流、海域等自然资源是与人们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第一类基本资源。某种意义上说,土地是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的必要物质,更具有特定的广泛的应用价值。

    城市土地的基本作用是建设用地,体现了最好或者最有潜力的物权价值或者经济价值。利用建设用地的杠杆作用,城市土地向农村土地辐射,国家专有土地所有权向农村辐射,能够改善第一、第二、第三产业的布局,促进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而真正起关键作用的是“中国城市国家专属土地所有权”。

    本条款“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规定实际上是个新的规定,过去一些法律没有正式的这样的规定。国家以赎买法或者经济补偿法形式征收、征用农民使用的土地,土地所有权当然收归国有。

    全国城乡土地所有权,本来应当是统一为国家专属所有权的,由于过去比较思想保守,由于立法上的分歧,形成了土地所有权二元化—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笔者将这种城乡土地二元体制,称之为“土地所有权二元化”。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47条

    相关名词:【中国城市之国家专属土地所有权】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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