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71-1 (第2/2页)
为商品交换的对象来对待,土地所有权二元化的弊端就开始显露,许多土地物权矛盾难以解决。 二、一般分析 土地所有权二元化,是指广义土地资源所有权的二元化,包括:(1)城市和农村土地所有权二元化;(2)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二元化;(3)农村和城市郊区林地所有权二元化;(4)农村和城市郊区山地所有权二元化;(5)农村和城市郊区草地所有权二元化;(6)农村和城市郊区荒地、荒沟、荒丘、荒滩所有权二元化;(7)农村和城市郊区滩涂所有权二元化。(8)除了以上7种所有权二元化以外,还应当包括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的地上附着物二元化。 从第(1)类中还可以分解引申出建设用地所有权和农业用地所有权二元化。从第(2)类中还可以分解引申出的土地所有权二元化,还有:①耕地土地所有权二元化;②宅基地土地所有权二元化;③自留地土地所有权二元化;④自留山土地所有权二元化。以上本义的7种、引申义的1 3种土地所有权二元化,其所有权主体均为“国家的所有权和集体的所有权二元化”。 如果我们再往下分析,还可以发现还有其他的土地权二元化,主要有:(1)集体的土地所有权与集体的土地用益物权二元化;(2)集体的土地所有权与集体的土地使用权二元化。 土地所有权二元化,加上其他土地权二元化,统称为“土地物权二元化”。其主要特征,是各种土地物权的主体与客体的搭配不够协调,甚至于有的物权主体不存在,有的物权客体不存在。 土地所有权二元化是物权法最大的“老大难”问题—是最大的老问题、最大的大问题,最大的疑点、难点、焦点问题。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对于这个老大难问题既不要惊慌失措,也不要掉以轻心,希望在不久的将来,尽快地一举解决土地所有权二元化和其他土地物权的一揽子老大难问题。 全世界绝大多数社会主义国家是采取土地所有权国有化的物权制度,不存在集体的土地所有权或者土地所有权二元化之说。一些发达文明的资本主义国家也深刻认识到土地所有权私有制的不合理性,逐步地实施了“私权公化”的战略转移。实质上,英美法系的土地所有制是土地使用权私有制,他们的普通法中规定的是“信托所有权”土地制度,单位、个人只能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或者“信托所有权”。所有的西方国家不存在“集体所有制”,自然不存在国家与集体这种结构的土地所有权二元化。西方大陆法系民法的土地所有制是土地所有权私有制,隐藏了土地所有权国有制,也不存在国家与集体这种结构的土地所有权二元化。
有人认为,香港、澳门这两个地区是土地私有制地区,其实不然。说他们是土地私有制,这只是从土地使用权方面来说的;实质上,这两个地区全部是土地所有权国有化的,既不存在集体的土地所有权,也不存在私人的土地所有权,也不存在国家与集体这种结构的土地所有权二元化。香港、澳门分别是英国、葡萄牙的租借地,两地回归祖国以后,土地所有权全部收归国有了,只不过是没有明说而已。实际上,中国台湾地区的土地所有权国有化率超过40%,高于中国大陆国有化水平,台湾的土地法比大陆的土地管理法更加细致。台湾也没有集体的概念,也不存在国家与集体这种结构的土地所有权二元化。 从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的实践经验特别是八二新宪法出台以来的土地管理经验来看,农村集体与农民只需要实实在在的土地使用权与土地资源利用权,对于虚拟的土地所有权并无实际意义。譬如,城市土地国有化后,中国的土地所有权制度及其管理模式是“国家土地所有权 单位或者个人的土地使用权或者土地资源利用权”,使得各种物权主体与客体及其物权关系清晰化,减少了许许多多的物权纠纷,促进了城市经济与房地产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的快速发展,充分证明了土地所有权国有化的无比优越性。 物权法出台前,众多法理学家质疑土地所有权二元化,矛头指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笔者曾经建议从修改宪法开始,连同修改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数十部法律的土地所有权二元化,但最终没有被采纳。 农村的土地资源物权配置方式也是可以采取城市的那种办法进行的,至于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也可以归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利用权人所有(矿藏与野生动植物等除外),就容易解决众多的物权焦点问题了。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48条 相关名词:【国家原野自然资源专有所有权】 字数:3888字 全面有效地保护我们的财产权是分分钟的要务 一切从现在开始hold住物权法精髓 当代物权法的开山作 宏观物权法的奠基石 物权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观物权法 全世界物权法爱好者的良师益友 1000万字的尚方宝剑 从博士后到到中小学文化者的贴身保镖 世界上内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权法巨著 中国品牌 中国正能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 《解析物权法》 好书齐欣赏 润物细无声 启动防火墙 遁入物权门 请浏览创世中文网 一切都在掌握之中 电子信箱:QQ437116637或627592416
上一页
目录
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