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73-1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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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73-1 (第2/2页)

第1、第2题是经过简单类比推理来说明问题的。除此之外,我们还可以通过物权确定法则来解构土地所有权二元化问题。

    “一物一权主义”是法学家们总结人类社会几千来物权法制理论与实践经验的结晶,并使之成为人们确认物权的一个基本原则。

    “一物一权主义”原则的要义,在于两个方面:第一,在一个物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第二,一个所有权客体只能是一个物。其理由是:一来,为了确定物权人支配的标的物的范围,以及使物权人支配的标的物的外部范围得以明确化,需要实行物权法定主义(一物一权主义);二来,避免物权关系的复杂化;三来,避免公示方法上的困难及保护交易安全。

    从“一物一权主义”原则的第一步来看,要看将所有权的主体辨认出来,然后加以确定。而其主体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主体,而不是虚构的其他什么“主体”。既然农村集体已经不复存在,农村个人也只能行使土地使用权,理所当然地由国家成为事实上的土地所有权主体;

    从“一物一权主义”原则的第二步来看,由于集体与集体土地所有权这个主体权利不存在,自然而然地其客体也不属于集体。既然农村集体已经不复存在,农村个人也只能行使土地使用权,理所当然地由国家成为事实上的土地所有权主体。

    四、城市和农村土地所有权国有制未同步,旧政策与后现代社会发生了很大的矛盾

    许多迹象表明,由于城市和农村土地所有权国有制未同步,土地物权十分紊乱,制订和执行土地新政遇到了很大阻力。土地所有权二元化,未使农民得到多少实惠,许多地方许多事情却适得其反。

    1.土地所有权二元化与后现代社会工业化、城市化发展形势不怎么合拍

    我们知道,农业社会、农村社会的土地物权与工业化社会、城市化社会的土地物权方针有很大区别。主要区别在于:一是前者私益性土地物权占主流,后者公益性土地物权占主流,而统领土地所有权最合适的唯一权利人选只能是国家;二是前者的土地集约化利用率、节约率、收益率、增长率等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指标远远不及后者,农村集体往往承担不起土地所有权人的责任,而统领土地所有权最合适的唯一权利人选只能是国家;三是农村闲置、搁荒的土地很多,没有发挥出应有的利用价值,实行家庭承包制以来,给定了农业生产自由化,农业产值徘徊不前,谷贱伤农,农民们纷纷进城打工,农村闲置、搁荒的土地越来越多。农村集体权力有限,管不住农村闲置、搁荒的土地问题。但是,城市经济建设和房地产建设、公益事业建设高速发展,土地缺口却越来越大,形成剧烈的反差。

    2.老土地所有权概念与新土地所有权概念如何衔接

    全世界的所有权概念不是统一的,有一项权能制、二项权能制、三项权能制、四项权能制等几个品种。品种不一样,所有权的内涵和外延也不一样。我国建国60多年来,多数时间是默认“一项权能制”,即单纯的占有权被确定为所有权。1986年4月12日通过的《民法通则》第一次正式亮出“所有权”的定义:“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才开始了“四项权能制”。

    但是,八二宪法是1982年12月4日通过的,比民法通则早几年通过。当时关于所有权是“一项权能制”。

    中国社科院语言所1978年编写、商务印务馆出版的《现代汉语词典》,对所有权的解释是这样的:“国家、集体或个人对于生产资料或生活资料的占有权。所有权是由所有制形式决定的,它是生产关系上的所有制在立法上的表现。”(《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务馆第1版1983年第46次印刷第1104页)

    之所以要将城市土地与农村土地同样对待,其直接目的,就是防止单位和个人擅自买卖土地,随意改变土地用途;其间接目的,就是利用土地这种最紧缺的资源,作出最有利的选择,发挥最有效的使用效果,并为经济社会全体公民分享使用权、收益权,分享土地制度改革的成果,受益最大的是农村每个家庭与个人。

    3、不必言必称土地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二元化的问题,牵涉到全国土地制度的系统性问题,归结为法律规定与实际应用问题。中国古代没有土地所有权这样的概念,民间的田、宅等不动产称之为业主权,直到清末民初才引进了这样的概念,从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实际的土地制是王有即国有制。大陆法系对于所有权的定义是不统一的,有一项、二项、三项、四项权能规定的,有支配权说、管领权说的等,说明了其科学性很欠缺。

    英美法系国实行的信托土地所有权制度,似乎比土地所有权私有制的更加科学一些。绝大多数社会主义国家统一实行土地所有权国有化,并没有某些人想象的那么差。八二宪法实施很多年了,很多农村人总认为土地是国家的。

    实际上,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地上附着物所有权是可以分离的,不必言必称法德,言必称土地所有权。某些特定的情势下,土地利用权、作用权甚至于比土地所有权更加重要,因为最好的物权和最佳组合的物权关系才是最具效果的权利。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48条

    相关名词:【国家原野自然资源专有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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