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78-1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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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78-1 (第2/2页)

    2.国家专制权与国家专属土地支配权统一保护原则

    国家专制权优于国家专属土地支配权,能够使得国家政权与国家专属土地所有权恰到好处与高度统一,需要遵循统一保护的原则。

    土地的种类或者用途多达168种以上,土地的使用权与利用权五花八门,连带权利也有很多种类。非法利用土地来牟取暴利的人不计其数。国家法人有责任也有能力在行使国家专属土地支配权的同时行使国家专制权,缺少任何一项权利,国家就会失职、失权、失利、失人心,害莫大焉。

    国家专制权或者管制权,是法律赋予人民政府特定的权利,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要严管,各种土地物权人的权利要严管,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各种涉土行为也要严管,一切的一切都要严管。国家专制权或者管制权与土地支配权、土地管领权统一起来,才能充分发挥聚合效益与法律效力。

    3.国家一级制度信托所有权与国家二级制度信托所有权统一保护原则

    国家专属土地所有权,实际上是由国家一级与国家二级制度信托所有权组合而成的特种所有权,需要遵循统一保护的原则。

    国家一级制度信托所有权是由中央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的所有权共同体,代表全民行使与维护土地所有权,以公益性为主、以自益性为辅,信托责任与权力大于国家二级制度信托所有权。国家二级制度信托所有权是由国有企事业单位组成的所有权共同体,代表全民行使与维护土地所有权,以国家的财产保值增值为己任,但不得以国家的土地资源随意获取暴利。两者之间的物权关系是财产支配与分配的物权关系,与其他形式的物权关系与分配关系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4.国家土地公益权与国家土地自益权统一保护原则

    应当指出的是,法律授予国家法人以专属的土地所有权,其根本目的在于为民造福,不是为了与民争利、争权和争势力范围。国家法人的取得的土地收益最终要用之于民,或者是专款专用,用于居民的住房保障或者增加市政、交通设施等公共服务品。国家土地公益权与国家土地自益权只要是合理合法的,都要统一保护。

    国家法人或者国家的土地制度信托所有权人,也不能滥用权利,更不能带头负债豪赌房地产,更不能将宝贵的土地资源贱卖、随意出租或者抵押给外国人。在这个方面,中国台湾地区的土地法比中国大陆地区的土地管理法更加严格,丝毫也不含糊。如果一个国家光依靠房地产行业来兴国,那么,这个国家的经济是赌徒式经济,是很容易输个精光的。纵然有唯一的专属土地所有权,也不能保证取得良好的效果。

    六、土地所有权私权公化原则

    土地所有权私权公化原则是一种很特殊的原则,其他的所有权不见得能够执行的这种原则,唯有土地所有权可以而且必须执行这种原则。

    人类社会的各个不同的历史阶段对于土地所有权的物权模式进行了很多种试验与选择,奇迹般地发现,土地所有权私权公化对于私人并无大障碍。

    土地所有权私权公化是历史的必然趋势,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哪怕法律的天平是向私有者倾斜的,而实际cao作上依然故我地存在许多土地所有权私权公化倾向。最典型的是地役权,地役权人仅凭其法律地位甚至于不经过什么付出,也能将土地所有权人盘得团团转。法律实践中,土地所有权私权公化很少受到法律限制的,而土地所有权公权私化往往是行不通的。

    七、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严格区分原则

    各国物权法的一个重要职能与原则,就是一定要区分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这是区分自主性土地使用权与他主性土地使用权的一种必不可少的办法。否则,混淆两者之间的界限甚至于颠倒黑白,那么,权利人的权益就难以保证。

    土地物权的最佳组合模式就是“国家的土地所有权 单位或者个人的土地使用权”,除此之外别无选择。千万不要把国家的土地所有权看得那么轻,千万不要把单位、个人的土地所有权看得那么重!有的国家在修改宪法时,有的官员就说了,农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不能归为国家所有,农民阶级跟着我们党闹革命几十年来贡献很大,突然宣布土地为国家所有,农民心理会承受很大的压力云云。说实在的,农村集体与农民个人需要土地所有权干嘛?不如授予他们以土地使用权实在一些。

    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是没有中间道路可走的,走邪门歪道更是行不通的。不是谁当的官大、权力大或者势力大就一定掌握了真理,强权政治是代替不了真理的。区分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原则,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违反!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48条

    相关名词:【中国城市之国家专属土地所有权】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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