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09-1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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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09-1 (第1/2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09-1

    国有资产专控支配权的重要意义

    一、基本理念

    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关乎国计民生的国有资产,基本上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这是国有资产专控支配权的基本性质。国家所有,不能等同于政府所有,也不能等同于地方政府所有,更不能等同于企事业单位所有。

    政府的职责,是为国家、为人民和为相关的国家企事业单位服务,保护好、利用好国有资产,让广大人民群众共同享受经济建设的成果,共同享受社会主义的福利事业。与政府一样,企事业单位也是国有资产的制度信托物权人,对于所管领的国有资产享有信托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基本职责,也是是为国家、为人民服务,保护好、利用好国有资产,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如实地向国家纳税和上交利润,不能独享营业利润与收益,更不能将国有资产以各种形式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国家保持对于五大基础设施和产业的相对专有、专控的支配地位,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第一,明确了这些产业,关系国计民生和公共利益,对于国民经济和稳定居民生活,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如果国家不对这些产业保持相对专有、专控的支配地位,交通大动脉和经济大动脉难以畅通无阻,就会影响区域经济、产业经济和国防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同时影响居民日常生活的实质性改善。国家对这些产业保持相对专有、专控的支配地位,这不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专利,西方发达国家几百年来历来是如此。

    第二,明确了这些产业的所有权归属和专控属性。

    可以理顺大宗物权与小宗物权的关系,理顺国家与其他人的物权关系,理顺国家产权与外国公司产权的物权关系,在国家放权与集权中找出最佳平衡点,在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的经济改革方案中,保持活力而不损害国家的经济安全。

    第三,明确了这些产业的所有权归属和专控属性,可以规范企业改制、招商引资行为,遏制损公肥私、里通外国的私有化、自由化等腐败苗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国家保持对于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产业的相对专有、专控的支配地位,是一项既定政策,也将是国家长期的大政方针。

    ***办公厅于2006年12月18日转发《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指导意见》,规定包括军工、电网电力、石油石化、电信、煤炭、民航、航运等七大行业将由国有经济控制。另外,金融、铁路、邮政等领域,虽不受国资委管辖,也属于国家控制之列。这些国有企业的产权,与其他权利人的产权明显不同,明显地处于优势地位。

    国家保持对于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产业的相对专有、专控的支配地位,并以物权法形式固定下来,代表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战略发展方向,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完全正确、非常及时的。企业国有资产法第7条再次强调增加国有企业的控制力、影响力。

    第三,明确了国有资产专控支配权的五大类型。

    物权法第52条按照物权的形体划分,包括了有形物和无形物两大类型。

    电力设施承载的无形物是电,电信设施承载的无形物是无线电频谱资源、载波通信资源,油气管道所承载的有形物是石油,无形物是天然气、液化气。此类物权是有形物权与无形物权合二为一的。电力设施、电信设施的核心价值在于无形资产上。专门输送无形物天然气、液化气的油气管道,核心价值也在于无形资产上。

    第四,体现了宪法规定的法治精神。

    宪法是广大公民及其组织最根本的大法,也是最高级的制度物权法。国有资产专控支配权同样地体现了保护社会主义公有制、全民所有制经济的法治精神。

    宪法第6条规定:“社会主义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第7条明文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国有基础基础专控权,即国家依法对于全民所有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等交通枢纽与主干线基础基础,对于全民所有的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基础,进行专门、专业、产业、与市场控制的法定权利。其目的在于维护国有企业和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保护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与长远利益,保护国家的交通大动脉和国家主要的经济命脉,依法治国安民,依法治政、治官,防止市场化、私有化和自由化,铲除滋生新生邪恶资本主义的土壤。

    二、一般分析

    概括起来主要意义有以下几点。

    第一,物权确认的极其重要的意义。正确确认国有基础设施专控权,对于在广大干部群众中加强物权法制观念,统一认识、统一大业和统一行动,便于严格区分国家的核心资产与一般资产的物权界限,严格区分控制行业与垄断行业、特殊企业与一般企业的界限,严格区分特殊经济领域与一般经济领域、国家的专控物权与一般物权、公益物权与私益物权的界限,从而为依法保护国家的核心资产与关键资产打下良好的基础。

    本条第2款将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的国家所有权,与本条第1款国防资产的国家所有权并列在同一个条款中,这些核心设施与关键设施与国防资产的政治地位与物权地位不相上下,是万万不能轻视的极其重要的产权与物权对象。所有这些核心设施与关键设施,平时是为国家的经济建设和改善人民生活、为反经济侵略服务的,战时是为反侵略战争服务的。

    五大类基础设施客观上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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