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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22 (第2/5页)
2。71元的标准清偿债务,仍然会遭受巨大损失1593964。04元。 据接待****的国资委一位工作人员透露,整个广州市已经长期拖欠职工住房补贴费本金多达1000亿元。从经济上讲,这是最大一笔烂账。从政治上讲,这是所有改革系列中最大的烂尾工程。 原物权法草案第十四章《居住权》的规定,不是要删除,而是要扩充至40至50个条款上去,关键在于要保障居住权人法律救济与上访、诉讼的权利,特别是要对于广大下岗、失业、退休职工的特别优先权负责任。 那些极力反对原物权法草案第十四章《居住权》规定的人,有政府官员,有企业经理人,还有著名的专家学者。他们都是既得利益集团的人,任何时候也不担心得不到住房补贴费。其中有的人还参加过单位的公房实物分配,90年代以二三万元购买100平方米的公房所有权,现在价值二三百万了,而且这个房屋已经居住20多年了。如果出租该房屋,每月得租金少则一千多元,多则四五千元。由此可见,分配不公、两极分化达到了历史的最高点,既得利益者与未得利益者之间的差距可达数百万倍之多! 原物权法草案第十四章《居住权》的规定是唯一的规定,一经删除,广大居住权人、住房保障权人就失去了一个极其重要的维权工具,权利人被踢皮球搞得死去活来。 法院的法官故意说“你这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驳回起(上)诉”;用人单位的负责人说,你去找集团公司;集团公司的负责人说,你去找上级集团公司;上级集团公司的负责人说,你去找用人单位;这样折腾来折腾去,至少得花费一年多的时间。住房改革办的工作人员说,你去找国资委,或者回去再与用人单位好好商量;住房保障办的工作人员说,你去找用人单位,或者去找市政府,或者去找省住建厅;市政府的工作人员说,你去找省政府..。推诿、敷衍、拖延与弄虚作假,是每个单位、部门的常态。 如果广大职工权利人的这么一大笔钱,由地方政府来承担,那就意味着连市长的奖金、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益金(住房补贴费)都要带头短少,那肯定是干的。由地方企业来承担,那就意味着老总们、承包寡头们年薪几百万就要泡汤了。如果法官们支持老职工们的诉讼请求权,地方政府放了血,法官们接着也要被地方政府放血,那打死他们也肯定不干。 审批权帝国主义、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和官僚主义,就是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制度改革中最大的拦路虎与绊脚石,他们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他们永远是冠军、常胜将军,广大弱势职工如被宰的羔羊、永远的西西弗斯。 讨论物权法草案那几年,绝大多数人最关注的是如何在物权法规定保护国有资产,有的人还发表了极左的言论。另外一面,有些声称“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专家学者,对于广大职工的居住权、住房保障权则漠不关心,竟然指责原物权法草案第十四章《居住权》的规定“要不得,要不得”,是最典型的叶公好龙分子。 (3)如何看待废与立的疑难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出于排斥不同政治派别和人民民主****的需要,很快就废除了中华民国的六法全书,以全新的一套社会主义法律统治全国并开拓未来。一些有眼光的专家学者发现,资产阶级政府制定的法律并非百分之百是垃圾、糟粕和废品,其中确有一些人类通用性法理概念、技术规范融入当代物权法是很有必要的,甚至于融入一些精细化技术也是必须的。 旧中国政府制定的物权法,基本原理与统一概念均来自于西方民法之原理,仿制西方的罗马法或者日耳曼法的欧洲国家之体系,这叫“洋为中用”。这些先进的西方国家在推翻封建统治的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当然废除了封建制度的法律体系,然而却把人类社会中一些通用性法理概念、技术规范保留了下来。如所有权就是所有权,用益物权就是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就是担保物权,无论概念的外延是大是小,这些专门名称、物权等级和在物权社会中的等级制度是不能随意更改的。人类历史上,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都普遍存在商品经济,都需要规范和调整买卖关系、借贷关系、中介关系和其他各种各样的法律关系,都要遵从一定的经济规律与物权规律,都要统一基本概念、基本程序,不能把古代的和外国的好传统一古脑儿全部扔掉。否则,对国家和对民族是有害无益的。 要不要继承与如何继承是一大焦点难点问题,要不要创新发展与如何创新发展又是一大焦点难点问题。一个问题比一个问题更加严重,这不仅直接影响着立法专家的价值取向,而且会直接或间接、经常或者偶尔影响到人们日常的法律生活。 平心而论,物权法确实不能包罗万象,更不能包打包票。可是,人们在努力维权和尽力消除纠纷的时候,却自然而然地想到了物权法。物权法是基本的物权制度法、基本的民法,居于许多公法与民法的核心地带,必须以饱满的内容、特定的形式、精湛的技术、强效的执行力示众,能够最大限度地化解各类物权关系上的矛盾纠纷。当一些维权斗士发现物权法竟然这样软弱无能时,失望、沮丧的心情和埋怨物权法的非议则油然而生。 物权法在继承优良传统基础上科学发展的问题,也会牵涉到很多的焦点难点问题。思想观念,工作态度,学识水平,方式方法,技术标准,时代特点,实际需要,取舍关系,创新手段,以及相关的决策技术、预测理念、不确定性因素等,都有可能产生焦点难点问题。 西方世界的物权法与民法典已经有了几百年的法制史,理论和实践上已经达到炉火纯青的境界,于制定新时代的民法典和物权法时完全可以驾轻就熟,水到渠成。如德意志帝国制订《德国民法典》包括物权法时,可参照的法典有:13世纪的《萨克森法典》和《施瓦本法典》之类的习惯法法典;1794年颁布的《普鲁斯普通邦法》,长达一万七千多条,融诸法于一体,代表着地方法发展的高水平。从习惯法到成文法,从封建法到资本法,这是一个历史大转折过程,法理技术水平有了一定程度上的提高,把民法从混合法中独立开来也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但是,1900年施行的《德国民法典》,保留了容克贵族的封建特权,体现了资产阶级革命不彻底性以及资产阶级自私自利性的一面。德国的公法与德国的民法也经常发生矛盾,如德国物权法是千方百计地保护私人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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