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35 首页

字体:      护眼 关灯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35 (第2/5页)

事物既感到既新鲜又刺激,又对其充满了好奇与期望。整部物权法也可以看作集团型热点簇、总热点。物权法俨然是一座庞大的百花园,里面各种各样的奇花异卉争开斗艳,吸引着众多的蜜蜂蝴蝶采花蜜,一个个沉醉其间流连忘返,好一派繁荣的景象。

    关于“物”、“物权”、“物权法”,与生俱来是热点问题。一个热点团中包裹了很多热点问题,置身其中如置身迷宫一样找不到出口。寻找热点问题犹如龙宫探宝,谁有勇气与力量,谁有神仙指路,谁得到的宝贝就越多。

    相信绝大多数热敏词是新迭出的品种,却也不排除复古的热敏词。如“业主”这个词语是宋代盛行的,一直持续到清末就遇到了辛亥革命,导致这个热敏词销声匿迹了100年。当代物权法根据需要,又把这样陈旧的热敏词复活起来了。如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14个条款中密集性地叠加了48个“业主”的主语(目录上的一个除外),平均每个条款多达3.5个,是全法同一热敏词体系中密度最大的词汇。

    由古典热敏词“业主”到创新的热敏词“业主委员会”,构成最古老与最新颖相结合的杂交热敏词。名为一个词,实为一个词组,是“业主 委员会”这样的并列词组。

    “业主”是祖国的祖先留给我们的宝贵词汇,是个中性词,与“不动产所有权”这个烈性词相对,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中国古代律法中从来没有“所有权”这样的概念,不动产所有权称之为“业主权”,动产所有权称之为“物主权”,体现了东方法与西方法分野的界线。

    欧洲的罗马法和日耳曼法等大陆法,言必称“所有权”,许多时候相当的别扭。既然领土主权是国家的,那么单位与个人怎么是土地所有权人呢?那岂不是在一块土地上同时存在两个甚至多个“主”人了吗?

    中国古代的律法规定“溥(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全国的实际土地所有权人是国家,私人只能取得信托式的土地所有权,所以一直以来排斥“土地所有权”这样公权私化的热敏词。

    现在我们不妨试验一下。倘若把第六章全部的“业主”换成“所有权人”,就显得既累赘又别扭,而且往往是词不达意。

    当代中国实行的是土地所有权公有制,私人只能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业主”仅仅针对建筑物的所有权——专有权与共有权,建筑物以下和周围的土地权属是土地使用权专有使用权与共有使用权,这个当代的“业主”比古代的“业主”词义相对狭窄一些。

    《日本民法典》中也收录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法”,共有70条。从头到尾都见不到关键词语“业主”两个字,多数条文中没有主语,显得非常凌乱,既累赘又别扭。看看日本人笨蛋成什么样子了?日本人自从唐代时起就大量启用汉字作假名,竟然至今连“业主”两个字也不会引用,简直是笑话!

    我国于2005年7月10日之前,历次由官方制定公布的物权法草案,均直接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而2005年7月10日由官方公布的物权法草案第三次审议稿则另辟蹊径,在该名称之前添加了“业主”关键主语与关键词语,形成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尽管有的专家对于添加“业主的”之主语与定语表示不同意见,认为“业主”之外延过大,建议将来在制定民法典时去掉这三个字,然而,大家认为这种担心是多余的,这样的名词不是缺点,而是亮点。

    二、亮点

    (一)亮点

    1、概念

    亮点,是指物权法中豁达的闪光点、敞亮点、亮堂点或幸福点。物权法是专门为物权人吃定心丸、谋幸福和排忧解难、助人为乐的,也是平衡法律关系的一把好手,如阳光一样的照到哪里哪里亮堂堂。

    物权法原理,既不同于一般民法的原理,也不同于公法的原理。物权法揭示了成千上万种物权价值规律,点缀成数百个等级物权制度,能够在严格的物权制度下规范与调整“平等保护”机制,巧妙地运用了系统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从“相辅相成”到“相反相成”,解决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的成效令人拍案叫绝。

    物权法实行普惠制,所以亮点特别多也非常集中。其两个基本点是确认和保护物权,确认是手段,保护是过程,使得物权成为圆满状态是目的。物权法确认和保护物权有其独到之处,其他法律不能解决的问题也能够解决,这是法律效力上的亮点。

    物权法能够为物权人谋幸福、谋福利,让有恒产者有恒心,让无产者在某种时空条件下也能够取得物权,亦即让幸福的人各有各的幸福,这里主要是法定的亮点,也包括机遇上的亮点。

    2、示例

    物权法是基本物权制度法、基本权源法,也是宏观民法、纲领性民法,总之是“民法中的基本法”或“很多法律的母法”,故许许多多的热点亮点问题集团式地聚集于此。

    物权法颁布不久,就有近20部公法和民法按照物权法的原则精神相继集中颁布实施。一部法律尤其是一部民法,能够如此“天女散花”,对公法和对其他民法的影响力如此之大这不仅在中国立法史上是前所未有的,而且在世界立法史上也是绝无仅有的。

    如《企业国有资产法》、《不动产登记条例》、《土地登记办法》、《侵权责任法》、《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房屋登记办法》和《民事诉讼案由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近20部法律法规,在物权法颁布后的短短几年内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就是受到物权法的启发或者指导下完成的新法。

    其立法依据,完全是或者主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原则精神制定的。除《企业国有资产法》这样特别的公法之外,其他这些小法基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的卫星法或者补充法,包括实体法和诉讼工具法在内。

    《物权法》是后起之秀,众星捧月,鹤立鸡群,一鸣惊人,一花引来万花开。无论是对于众多民法或者部分公法都产生巨大影响,不仅充分发挥自己的带头作用,而且带动其他法律一起发挥集群作用。

    首先,是其占领了民法的大量地盘,取代了《民法通则》的领主地位和《担保法》的参谋长席位。

    近30多年来,《民法通则》于普法教育中享有至高无上的地位,《物权法》问世后即喧声夺人,凝聚力、影响力远远超过了《民法通则》。《物权法》之“担保物权编”对《担保法》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补充,使得《担保法》退居二线,显示了强大的生命力。

    其次,其法律地位或者风头甚至强于《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等公法。

    很多法律法规的第一条开宗明义地声明“根据某某法制定本法”,都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排在《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等公法的前面,这叫“打破常规”,彰显了此法独特的
加入书签 我的书架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