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四章 辩诬 (第2/2页)
,破坏了游牧部族的平静生活,引起对方不满,擅开战端,给冀镇带来边患。 塞北地区在春秋战国时期是燕国国土中心地域;秦汉两朝都设立渔阳郡进行行政管理;三国时期在袁绍管辖范围之内;宋代是辽国中心,辽东的名字就是因此而起;明朝开国初期,朱元璋设置大宁府管辖这一地区,并由自己的十六子宁王镇守,只是到了靖难之役以后,明朝国力衰弱才逐渐丧失对这一地区的管辖,但名义上还是大明国土。 潘兴汉带领火枪兵屯驻塞北,于理于法都和。这条弹劾,也就是王保这个世袭军官出身没读过几天书的不知天地炎黄的人能够说出,稍有历史常识的人都知这站不住脚,反而有卖国之嫌,再昏庸的朝臣也不敢用这一条给潘兴汉定罪。 弹劾的第二条罪状是潘兴汉勾结朵颜卫等游牧外藩图谋不归。 朵颜三卫在兵部和吏部都有册封表册,属于大明朝名义上的在册卫军。并且三卫每年都向朝廷进献标志着税赋的五贡,朝廷每年也向其发放相当于饷银的两赐。若说朵颜三卫为外藩,则是否定其与大明朝的臣属关系,承认朵颜三卫是游离于朝廷管辖之外的独立存在。潘兴汉屯驻塞北,与其产生交集乃是必然,勾结一说纯属无稽之谈。 弹劾的三条罪状是潘兴汉擅自筹划粮草军饷军械,有谋反之嫌。 按照大明朝军队供给制度,不容许卫军本身筹粮筹饷,需由朝廷另外组织供给,目的就是为了防范军队有独立生存能力产生异心。这是开国皇帝加强中央集权的有效手段。对这条指控,潘兴汉辩解起来破费周折。
火枪兵屯驻塞北,朝廷不提供一粒粮食,一文银钱。巧妇难为无米之炊,要想让军卒活下去,总不能坐以待毙。另外,保护地方平安的团练不属于卫军建制,可由地方官府自筹粮饷器械,潘兴汉身负维护塞北平安之责,参照地方官府,为保境安民的地方军队筹集粮饷,不违律例。在朝廷在册的火枪兵只有一千名,其余的都可以归结到地方团练军队。 冀镇卫军总兵王保弹劾的第四条罪状是:潘兴汉凶残暴虐,无端屠戮一千多土蛮人,挑起朝廷与土蛮争端。 王保的这种说法,意思是对待欺负你的人不能还手。人家打了你的左脸,要把右脸伸出来;人家砍了你的胳膊,要把大腿伸出来;人家抢了你的银子,要把金子掏出来。潘兴汉对于这条弹劾根本不屑辩驳,只是把与忠顺夫人会面后,双方约定的类似谅解备忘录的协议呈交给听辩大臣。 弹劾的第五条罪状是潘兴汉传授给冀镇卫军杂造局的火枪制造办法多有不实,根本无法制造出具有相同威力的火枪,怀术不授其心不良。 对于这条指控可以说确有其事,潘兴汉去朝鲜之前虽然将制造方法传授给杂造局的工匠,但其中有几个关键技术却不是光凭画张解说图谱就可,需要言传身教多次实践才能初步掌握。潘兴汉对这早有准备,不是我留有后手不教授,而是你们没有学到家。用相同的办法经过实践就会驳倒这条指控。在火枪兵彻底强大起来之前,制造火枪火炮的核心技术绝不会传授出去,这是潘兴汉的底线。 。。。。。。 弹劾的最后一项指控是:潘兴汉未经照准擅自开启互市,扰乱了长城边塞的正常贸易,引发边地不宁。 对于这条指控,潘兴汉回答的很干脆,塞北是大明朝属地,我负责屯驻管理,容许属地百姓自发开展交易,乃是促进属地繁荣之必要措施,若朝廷明令禁止各地商贾贸易,我自然遵从并关闭市场。 三个大臣听辩,只是带着耳朵来的,没有其他任何职责。逐条听完辩护,只是告知潘兴汉随时听候朝廷发落。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修改章节,读过的可略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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