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狠狠打脸 (第2/2页)
可阎罗陈好像没听到他们的话一般,对着台下的学生道:“今天我们来学习《民法通则》关于民事法律行为。” “教授——”杨晓兰不死心地小声打断着阎罗陈,她迟到的事情要是被她爸知道了,肯定得抽她,与其被她爸知道了,还不如先来顶住阎罗陈的狂风暴雨。 果然!遂不及防!阎罗陈将手中的教科书猛地摔到了云芍身上。 云芍站得笔直,脸上的表情平淡,根本看不到半丝道歉的意思。 阎罗陈走到她们二人跟前,看了一眼杨晓兰后就把注意力放在了云芍身上,他厉声道:“你不知道已经迟到了吗?” 云芍低头看了看手表,一字一句道:“我们到达的时候是8点59分59秒,严格来说,并没有迟到。” 杨晓兰听着云芍的回答,感觉要疯掉了,云芍今天怎么这么反常,现在眼前这个人是阎罗陈啊,会把人啃得连骨头都不剩的阎罗陈。 教室里鸦雀无声,有人偷偷在桌子底下竖起了大拇指,心里赞道:“云芍,好样的,竟然敢单挑阎罗陈。”有的人为了云芍捏了一把汗,觉得她这是鸡蛋碰石头,死定了。 “哦?是吗?看来的我的表走快了?”阎罗陈的声音很冷,就好像晚上看的恐怖片,阴森阴森的,大家都不禁汗毛直竖,不知道接下来会发生什么。
却见云芍突然俯下身去,捡起地上的《民法通则》递到阎罗陈手里道:“《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阎罗陈身形一滞,这是后面的课程,自己还没讲过,云芍居然背诵的这么流利,于是他有心考考对方道:“第十二条?”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七条第三款?”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流利快速的回答,不容半刻思考的提问,是云芍和阎罗陈的对决。 教室里响起沙沙的翻书声,紧接着是嘘-嘘的惊叹声,一字不差,全部正确。 “《刑法》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合同法》第十八条?”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天哪!云芍什么时候这么厉害了!杨晓兰不可置信地偏头看向她。 此刻云芍是沉着镇定的,满脸自信的,没办法,谁让她余陆离是个法律高材生,背法条简直是小菜一碟。 “今天就到这里,你们回位置吧。”阎罗陈看着这个对答如流的女学生,心中惊叹。 “谢谢教授。”云芍通过了阎罗陈的考验,可是她并不得意忘形,仍旧礼貌地回道。 这样谦卑的态度,阎罗陈很是受用,他欣赏地看着云芍,有潜力,态度好,还真是有当年青川的风范。原来早年云芍的父亲云青川便是阎罗陈的得意门生,只是英年早逝。 听到阎罗陈放行,杨晓兰简直不敢相信,竟然能够躲过狂风暴雨,还是云芍拉着她找了位置坐下来继续听阎罗陈上课。
上一页
目录
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