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娱科普(3) (第2/2页)
出门。 这种合同国内也比较常见,多见于各种T台秀,会展等等,一般是给showgirl和新人模特准备的。 后者在娱乐圈相当罕见,我唯一知道的就是,当初索尼音乐想要给MJ一份这样的合同,不过索尼的真正目的其实是MJ手中他音乐的版权,不过被MJ拒绝掉了,而MJ去世之后,这些音乐版权每年的收益都捐给了慈善组织(事实上MJ还活着的时候就已经在这样做了) 所以MJ的伟大并不只是因为他的歌手身份,你可以不喜欢他,但是我觉得,至少我们不应该讨厌他。 终生合同在体育领域倒是稍微常见一些,比如NBA的老将合同,养老合同,这些都可以算作终生合同的一种。 注意,这里所谓的终生,并不是字面上的终生,而是指超过了一般甚至特殊合同的时限。 不过,院士的合同就是字面上的终生合同............ 还有一个比较重要的就是合同内关于艺人活动所得收入的分成比例,这个分成比例遵循的原则就是“公司出力越多的东西艺人的分成就越少”,而像周边这种东西靠的都是艺人自己的号召力,所以一般经济公司都会很“大方”的给出五五分啦,四六分啦这种高比例的分成,但是事实是,即使是像艾薇儿,泰勒这样的世界级明星,周边给他们带来的收入都是沧海一栗,更别说韩国艺人了,而真正在周边收入上执牛角的,是体育明星,尤其是足球明星。 一般来说,韩国艺人的合同分成内容包括音源分成,影视片酬分成,广告分成,商演分成以及周边分成。 还有其他分成........... 多聪明啊,无论艺人做什么,基本上赚钱的来路都会被掺一脚。 当初**公司向东方神起三子的索要他们开设的化妆品店铺的盈利的时候,凭借的就是这条“其他分成”。
而后来**想要插手郑秀妍的私业的时候,估计也是用的这个理由......... 事实上,包括少女时代,东方神起在内那些看起来风光不限的韩国艺人,在合同的分成上都是极为吃亏的。 据说东方神起最初的合同音源,商演,广告分成都是一九,艺人拿一,还得五个人分,不闹才怪。 少女时代和SJ要好一些,前者二八,后者三七,看着**挺豪爽,其实里面满满的恶意啊,少女时代拿二,九个人分,SJ拿三,十三个人分........好吧,这是我比较善意的说法,事实上我觉得SJ可能和少女时代一样,也是拿二......... 这里为什么说林允儿是少女时代里赚钱最多的呢,就是因为林允儿是演员,演戏的片酬只要和公司分就行了,而同样的,代言的话,也是谁代言谁分钱.. 而少女时代的新合同虽然提高了音源,商演和代言的分成,但是实际上也是暗藏着很大的陷阱的。 首先音源上,各位觉得**有多大可能给少女时代再继续出专辑?TTS的专辑音源和少女时代的专辑音源分成是分开计算的(这个理解吧,不分开的话就成了TTS三人打闹,结果是九人分钱),而TTS的音源分成,绝对不会高........ 而商演和代言上,随着进军****市场**有了广阔的空间和选择,这么算下来的话,其实虽然看起来是艺人赚的多了,可是公司赚的其实更多了....... 说到这里,我再给大家科普一个小常识,那就是,通常,经纪公司在提供给艺人超过三七比例的分成的时候,都会有一个连带条款,那就是,经营,运作这个艺人的所有人工成本,都由艺人本人来承担。 也就是所谓的艺人工作室。 那么什么是人工成本,这个很简单,通俗的讲就是,为这个艺人提供化妆,经纪咨询,保护等工作的工作人员的工资,以及艺人及其团队参加活动的交通费,艺人及其团队的伙食费,服装费等等.......... 别看这些开销单独看的话都不算很多,但是加起来,也绝对不是个小数字。 经纪公司这样做一来可以保证艺人不会因为高比例的分成而产生惰性,二来这样做也给经纪公司节约了成本,算是变相的弥补了因为提高分成而给公司带来的经济损失。 艺人工作室比较容易和艺人独自创立的经纪公司混淆,前者只是人工运营上的独立,在经济上法律上还是依附在经纪公司下面的,后者就是完全的独立。 不过有的时候,也有艺人把独立创立的经纪公司挂靠在关系良好的经纪公司旗下,后者为前者提供背景庇护,而前者则是为后者提供名气和认知上的帮助。 举个例子,比如李孝利当初加盟Mnet,那么Mnet的背景就会帮助李孝利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烦,而反过来,因为李孝利的加盟,Mnet的认知和名气也会上升。 这里点明一下,李孝利是有着自己的工作室而不是经纪公司,不过实际上,李孝利的工作室已经成为了类似经济公司一样的存在。 好了,关于演艺合同的科普暂时就想到这么多...........代言合同的我们下次再说,希望这次的科普能给大家带来一些帮助。 恩..............怎么说也好几千字,这个算一更可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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