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国律师_第一百一十三章 公诉方指控是站不住脚的,疑罪从无应判决赵一一无罪!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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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三章 公诉方指控是站不住脚的,疑罪从无应判决赵一一无罪! (第1/4页)

    华夏不是陪审团国家,但决定做无罪辩护的时候,郑逸始终认为,必须要想象着有一个陪审团,让无罪的方案首先提交给陪审团去评判,只要打动了普通的人,也就是说无罪方案成为用大众心理都能够接受的常理。无罪的思路和方案看似高深,其实却是最为朴素和简单的理论,是最普通群众能够接受的理论而已。

    公诉方指控错误,生搬硬套、欲盖弥彰、于情于理都是不符合法律法规,郑逸这才指出毫无事实根据!

    只是,令赵虎跟赵一一最为惊讶,并不是郑逸这一套有理有据的说辞,而是郑逸这才刚刚看完卷宗资料不久,就能够如此沉稳有度的去应对检察官跟法官。

    赵虎之前有找过其他律师,这些律师一听要无罪辩护,无不是脸色大变犹豫拒绝,依照律师们的说法,辩护律师如果要确立辩护立场应该在审查起诉阶段!

    也就是说辩护律师从检察院将案卷复制后才看到全部证据材料,这时也就可以从全局上考虑这个案件到底该如何辩护。毕竟之前一直是听被告人及被告人家属一面之词而看不到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材料。从这个角度上看,辩护律师在阅卷之前根本不能确定辩护立场。

    如果律师不顺应被告人家属的说法,又就很难形成委托关系,不能形成委托关系的话,则就没有了阅卷的机会。所以实践中很多律师在接待被告人亲属时都特别为难:不说能做无罪辩护吧,很难将案件拿下;说能做无罪辩护吧,又无法看到案卷材料!

    这是这样矛盾的关系,且需要注意一旦决定去做无罪辩护的话,则被告人往往会抱着很大的希望,而一旦无罪辩护不成功的话,又面临着重判。所以从对当事人负责的角度上看,这些律师们不能轻易做无罪辩护,必须要将案卷材料查阅之后才能去确定辩护立场!

    综上,律师决定做无罪辩护必须要建立在阅卷的基础之上!

    这就需要律师快速总览整个卷宗,并且想出一套天衣无缝的方案,能够有效的为当事人进行无罪辩护,必须强调,如果律师寻找无罪的理由非常困难,即使挖空心思找了一些无罪的理由,但根本无法说服自己,或者无罪的理由并不充分,那么就不要轻易做无罪辩护!

    但是,赵虎跟赵一一非常惊讶的是,郑逸竟然短时间之内,仅仅只是总览一遍卷宗,就敢当着法官的面否定检察官的指控?!

    “辩护人认为起诉书对本案被告人有罪指控存在事实不清,说理不符法理之错误,请不要采信。”

    郑逸这话是对着法官说明,详细解析为何他之前会否定检查官没有事实根据。

    李小琴说道:“人死了是事实。”

    郑逸说道:“人死了是事实,但人怎么死的却需要确立。”

    李小琴说道:“过失致人死亡,我想监控视频能够清楚看到。”

    郑逸说道:“监控只能看到案件的经过,却无法体现我当事人当时的心理。”

    李小琴:“……”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求的是行为人对其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存有过失心理态度,这一点李小琴还真无法反驳。

    郑逸不依不饶,说道:“审判长,作为辩护人,我认为我的当事人的行为不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鉴定报告也无法证明被告人的行为与姜某某的死亡存在法律上因果联系,故而被告人过失致人死亡罪不成立。”

    杜法官细细琢磨郑逸这段话,他先是否定了检察官的指控,现在直接认为赵一一的行为不符合过失致人死亡,这是一步一步一步一步的将赵一一从案子摘出来。

    什么时候燕京出现思路如此缜密的律师?

    对了,刚才有提到过,这郑逸貌似还没有律师资格证,李小琴也简单介绍了一下,是燕京大学法学系大一的高材生。

    现在大一高材生都这么有能耐了?

    后生可畏!

    杜法官没有阻止郑逸发言,带着期待语气说道:“你继续说。”

    郑逸点了点头,说道:“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依照法律规定,辩护人认为本案当属意外事件,我的当事人不负刑事责任,应宣告被告人无罪。

    依据《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后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是犯罪。”此为意外事件。

    《刑法》第15条第1款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此为过失犯罪。”

    嚯!

    李小琴这边的公诉人直接愣住了,尽管早已预判郑逸的想法,之所以一再强调赵一一并非过失致人死亡,但完全没有想到郑逸会将其认定为意外事件!

    郑逸说道:“可见意外事件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一)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客观上出现的损害结果是由行为人的行为引起的,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二)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者过失,是一种无罪过的心理状态。

    (三)损害结果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

    因此,意外事件与过失犯罪的区别在于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究竟是不能预见、不应当预见还是能够预见、应当预见。

    结合本案事实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赵一一对姜某某死亡这一结果是不能预见、无法预见的!”

    李小琴立马反驳道:“从客观上讲,赵一一的行为涉嫌构成过失致人伤害罪,符合刑法的构成要件的,罚当其罪。无法预见是客观的评价行为,不能由行为人主观适用!

    无法预见不能成为无罪抗辩的理由!”

    郑逸不急不缓,从桌上拿出一份尸检报告,摆在众人的面前,说道:“判断我的当事人赵一一是否应当预见姜某某因心脏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以及广泛性陈旧性心肌梗死的病理基础上受外力、情绪激动等因素作用致其急性心脏病衰竭死亡这一结果应当根据被告人的认识能力和当时的具体条件才能确定。”

    “首先,我方才已经强调过,我的当事人铿锵玫瑰,军中绿花,正义感爆满,见到施暴者姜某某行凶,因此见义勇为,首先我的当事人赵一一不是医生,于军队也没有学过心脏病的病理判断,

    再者,大家通过监控能够清楚看到,姜某某身强力壮,人高马大,生龙活虎,当街行凶,完全没有任何疾病!”

    “再者,证人姜某某妻子在卷第197页证实:“我老公有皮肤病,除了皮肤病其他身体都很好的,没其他毛病,感冒也很少的”。这是姜某某最亲近的人对其身体情况的了解,也就是说如果要被告人同样应当具备预见姜某某身体状况的话也只能预见他有皮肤病,其他身体都很好这一结果。

    我们没有任何理由要被告人赵一一应当预见姜某某还有涉案时的多种心脏疾病病理呢???”

    “再次,从侦查、公诉所获大量证据中也没有任何一家医疗机构有过姜某某就诊心脏类疾病的记录。

    可见被告人对姜某某患有多种心脏病病理,并在多种因素作用下会导致急性心脏衰竭死亡是不能预见、无法预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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