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国律师_第一百一十三章 公诉方指控是站不住脚的,疑罪从无应判决赵一一无罪!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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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三章 公诉方指控是站不住脚的,疑罪从无应判决赵一一无罪! (第2/4页)

的,其主观上不存在任何过失之犯意,本案纯属意外事件!”

    意外事件的解释,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意外事件具有三个特征:

    一是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

    二是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者过失;

    三是损害结果由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

    按照刑法典第16条的规定,意外事件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这种情况就是刑法理论中所说的无罪过的意外事件。

    用通俗一点的方式理解,郑逸这一次为赵一一的无罪辩护,直接言明,赵一一并非是过失致人死亡,而是不可抗力的意外事件。

    李小琴非常清楚郑逸的思路,意外事件之所以不认为是犯罪,是由我国刑法所坚持的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所决定的。在这种情况下,虽然行为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其主观上既不存在犯罪的故意,也不存在犯罪的过失,因而缺乏构成犯罪和负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不能认定为犯罪和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这时对行为人定罪和追究刑事责任,就是“客观归罪“,有悖于主客观相统一的刑事责任原则的要求!

    郑逸为了解释自身的说法,大声说道:“公诉方把本案姜某某患有心脏病理情况归责给被告人应当预见之法律范畴,简直滑稽可笑。殊不知,如果公诉方这样的思维逻辑,世界岂不知要乱成什么样!

    如果对一个一点也不懂医学专业知识的人,要求他应当预见任何行为时的相对方身体患有任何疾病的话,那么我们所有专业医务人员是绝对的必须知道站在他面前来求医病人身体状况?

    例如一名专业医生一见到任何求医者应当或必须知道他患的是什么病,否则这位医生可能就构成刑事犯罪,轻则也造成医疗事故。

    再以此为例,医院的大量身体检测设备、仪器都是不需要的,都在浪费医疗资源,甚至是在骗取病患人员的检查费,这样的理论成立吗?”

    这一道道质问,直接是让李小琴不知道该如何应对了。

    郑逸则是唇枪舌剑,语言犀利说道:“如果公诉方也认为是不能成立的,那么请公诉方再一次慎重地审查本案!

    公诉方所指控的被告人赵一一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前提条件是应当预见相对方患有某种疾病,然后才是因为疏忽大意而发生危害结果,而公诉方认为赵一一负有应当预见姜某某身体情况的法律依据在哪里???

    拿不出法律依据拿出生活常识也行,让法官和书记员听听,你得让我的被告人心服口服,你得让参加旁听的老百姓有一个警示教育的机会!”

    郑逸目光扫向杜法官跟书记员,又看向赵一一这位被告人,最后在赵虎这位所谓的老百姓面前停留几秒,朗声说道:“总之,公诉方此时没有拿出来,接下去也拿不出来的,因为公诉方一直围绕“疏忽大意”大做文章,把“应当预见”这么重要的法律定义或法律规定抛在了脑后!!!”

    法律上,对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解释,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相关法条:《刑法》第二百三十三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而如果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可能预见,不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造成了损害结果,则属于意外事件。所谓,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

    前者过失致人死亡需要受罪,后者则是意外事件不能认定为犯罪和追究刑事责任。

    郑逸的话语非常的明白,要是公诉方能把被告人赵一一在本案中负有应当预见姜某某患有心脏病理责任的应当性、应知性做出符合法律的说明,他就无须进行无罪辩护。

    无论是公诉方或是我辩护人,共同的首要使命是维护法律的尊严,那就要求我们真正理解法律之规定精神和立法本意,而不是去曲解法律、滥用法律。其实可举的例子举不胜举!

    最后,

    郑逸非常淡定的说道:“事实上,从一开始关于公诉方指控的被告人赵一一在本案中是否存在疏忽大意其实完全没有必要作进一步辩论,当赵一一不可能知道姜某某患有心脏病理情况前提下,也就不可能存在疏忽大意之责了!”

    李小琴没有否定郑逸,说道:“赵一一不知道姜某某患有心脏病,并不代表姜某某的死不具有因果关系!

    你手上的卷宗,尸检报告,都很能够充分证明赵一一危害行为、实行行为!

    当然,在某一犯罪构成范围内讨论的因果关系中指向的实行行为,不包括犯罪预备的行为。由于过失犯罪中不存在预备状态,所以如果行为人的犯罪预备阶段所实施的行为在其预料之外导致了结果偶然发生的,只能视情形成立相应过失犯罪!

    这便是公诉方指控的依据!”

    李小琴着重强调因果关系,尤其是偶然因果关系。

    具体而言,偶然因果关系说认为即便危害行为本身并不具有能够合乎客观规律地引起危害结果发生的属性,只要危害行为在实施的过程中,因为偶然原因介入了某些因素,该因素合乎客观规律地(也就是并不异常地)引起危害结果发生的,此时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成立偶然的因果关系。

    比如:甲要把乙打一顿,于是一直拿着棍子追打乙。乙慌不择路跑上了快速路,被快速驶过的车辆撞死。这个案件中甲的危害行为仅仅是持械追打乙,不具有使乙受撞击而死的属性。但是在甲追打过程中,乙逃至快速路后,快速驶过的车辆作为一种并不异常的介入因素,合乎客观规律地撞死了乙,导致危害结果发生。因此应认为,此处乙被撞身亡这一结果与甲的追打行为之间成立偶然的因果关系。

    甲应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辩护人认为,这并非偶然因果关系,这是多因一果关系的案件!”

    郑逸再次否决了公诉人李小琴的说法。

    杜法官倒是没有太多意外,毕竟赵一一这个案件若是扯上因果关系的话,到底都有辩论一遍。

    而郑逸这所谓的多因一果,杜法官作为审判长经常遇见。

    多因一果,顾名思义,一个行为本不至于发生危害结果,但由于与其他因素相结合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则要根据该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关联程度、原因力的大小等因素决定行为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实践中,大量案件是多因一果,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各种原因合力的结果,不能完全归责于某一原因,需要视情况确定行为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这种情况一般属于多因一果,具体的案件类型较多!

    例如赵一一这个案件,作为行为人的赵一一实施轻微暴力致人死亡的场合,往往被害人自身的特异体质是死亡的直接原因,行为人的暴力行为是间接原因,暴力行为通过特殊体质发挥作用导致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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