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4-1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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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4-1 (第2/2页)

物权法是宜细不宜粗。越细越明白,越粗越不明白。

    二、物的先买权秩序

    物的先买权秩序,指在存在多个先买权的情势下,筛选最优先之先买权秩序。基于排他权之上的物权法则,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除了共有权之外,一人只能取得一物之所有权,其他人被排除在外。遵守一物一权主义法则,遵守筛选最优先之先买权秩序,在存在多个先买权的情势下,最终只有一人的先买权生效,其他的先买权将失效。亦即简易交付对于最优先之先买权者有效,对于其他先买权者无效。

    (一)普通物权法之物的先买权秩序

    物的先买权秩序顺位,从最优到最次的排序如下:

    1.将简易交付的普通债权人。其中,一般而论,普通债权大的、已经登记的、与债权额度相等的、占有的动产多的、占有动产的时间长的优于普通债权小的、未登记的、与债权额度相差的、占有的动产少的、占有动产的时间短的。

    2.将简易交付的共有权人。其中,一般而论,同一单位的共有权人优于不同单位的共有权人;同一单位的共有权人,共有权大者优于共有权小者;已经登记的优于未登记的。

    3.将简易交付的信托所有权人。其中,一般而论,同一单位的信托所有权人优于不同单位的信托所有权人;同一单位的信托所有权人,信托所有权人大者优于信托所有权人小者。

    4.将简易交付的收益租赁权人。其中,一般而论,信誉好的、已经登记的、资金充裕的、与所有权人关系密切的承租人优于信誉差的、未登记的、资金困顿的、与所有权人关系疏远的承租人。

    5.将简易交付的使用租赁权人。其中,一般而论,形象好的、已经登记的、资金充裕的、与所有权人关系密切的承租人优于形象差的、未登记的、资金困顿的、与所有权人关系疏远的承租人。

    6.将简易交付的捡拾权人。其中,一般而论,精神面貌好的、已经登记的、有受悬赏的、与遗失人关系密切的捡拾权人优于精神面貌差的、未登记的、无受悬赏的、与遗失人关系疏远的捡拾权人。

    7.将简易交付的保管权人。其中,一般而论,信誉好的、已经登记的、资金充裕的、与所有权人关系密切的保管权人优于信誉差的、资金困顿的、与所有权人关系疏远的保管权人。

    8.其他将简易交付的权利人。

    以上普通物权法之物的先买权秩序,也是一个大概的框架,可以说是个基本的公式。如果涉及到征收、征用、抢险救灾、企业破产清算等等公益方面的简易交付与先买权秩序时,往往是无条件优先的。诚然,所有这些应当归属于制度物权法范畴,不属于普通物权法范畴。

    迄今为止,古今中外有很多专家学者,论及简易交付和先买权时,并不关注先买权秩序,也不关注将简易交付的普通债权人、将简易交付的共有权人、简易交付的信托所有权人,这是很肤浅的学说。殊不知,以上三类先买权人的物权地位,显然是比将简易交付的收益租赁权人和将简易交付的使用租赁权人重要得多。物权法制度本身是个等级财产权制度,要理顺各种不同环境、不同情势的物权关系,首先要充分认识到这种等级财产权制度的重要性与实用性。

    (二)担保物权法之物的先买权秩序

    1.将简易交付的留置物。其中,已经登记的留置物优于未登记的留置物,最高额留置物优于一般留置物,即时简易交付的留置物优于等待简易交付的留置物。

    2.将简易交付的质物。其中,已经登记的质物优于未登记的质物,最高额质物优于一般质物,即时简易交付的质物优于等待简易交付的质物。

    3.将简易交付的反担保物。其中,已经登记的反担保物优于未登记的反担保物,最高额反担保物优于一般反担保物,即时简易交付的反担保物优于等待简易交付的反担保物。

    4.其他将简易交付的担保物或反担保物。

    以上担保物权法之物的先买权秩序,也是一个大概的框架,可以说是个基本的公式。如果涉及到征收、征用、抢险救灾、企业破产清算等等公益方面的简易交付与先买权秩序时,往往是无条件优先的。诚然,所有这些应当归属于制度物权法范畴,不属于担保物权法范畴。

    因为属于制度物权法范畴之物的先买权秩序比较零碎与复杂,本文只好从略。

    注释:

    ①《德国民法典》(物权法编)第221~214页,第234~235页及其他各页。

    ②《德国民法典》(物权法编)第261~263页。《德国民法典》杜景林、卢谌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8月第1版。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5条

    相关名词:【简易交付】【占有先行与先行占有】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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