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8-1 (第2/2页)
人欲继续占有标的物而不转移物的继续占有权,可以通过行使买回权和回租权来解决。当买回权不适合出让人的实际情况与本人意愿时,应当通过行使回租权来解决。而且,这种回租权应当是优先的租赁权。否则,出让人的一切物权预案和行动方案均会落空。 占有改定可以自约定之日起生效。包括两个方面的生效:一是占有改定的效力。出让人和受让人之间通过租赁、保管等发生占有改定。在所有权移转之前,可以通过占有改定来代替物的实际交付即代替物理意义上的交付。二是物权转移的效力。占有改定生效后,标的物的所有权随之从出让人转移到受让人。但是属于观念交付,标的物的所有权交付与物的交付因占有改定而分离;对物的占有,出让人的占有与受让人的占有呈并立状态。 3.适格条件 出让人出让标的物和直接占用或者事实占有该动产,属于物权预案,可与受让人或者第三人建立法锁关系与信托关系,直至解除法锁关系与信托关系时为止。第三人可以是受让人受托人,也可以是受让人的关系户。 占有改定属于观念交付,是主观能动性较强的观念交付。出让人出让标的物和直接占用或者事实占有该动产都是物权手段,不是物权目的。占有改定的实质在于当事人的急促融资所为,一切是有预谋的行动。 如企业急需一笔资金,又苦于贷款或者借款不到,就将一条生产线出卖给租赁公司兑换现金,以解燃眉之急。租赁公司得到生产线之后,又返租给出让人继续使用并获利。出让的真正目的就是为了融资和解决资金瓶颈问题,直接占用或者事实占有该动产不是目的。 对于出让人而言,并不在意受让人、或者是受让人的委托人、第三人执行占有改定计划,反正只要直接占用或者事实占有该动产即可。这样的适格条件是受物权法许可的。 4.生效条件 占有改定自转让合同生效时便可发生效力。所谓占有改定,主要是从这里反映出来的。合同的意向是,出让人将标的物所有权交付给受让人,但仍然保留标的物,并为后续步骤作准备。这是所有权的意念交付,交付物的所有权与交付标的物呈分离状态。受让人得到标的物所有权,反过来又将物的占有权交付给出让人,这是最后的步骤。这是占有权的意念交付,交付物的占有权与交付物的所有权呈分离状态。以上两个步骤完成任务以后,占有改定才能生效。
合同的约定,中心内容是出让人向受让人租赁、保管、寄托已经出让了的标的物,也叫回租、回管、回托。出让人具有先租权、先占权,对于第三人有排他性。一般而论,所出让的标的物权是有偿转让的,那么回租时是有偿租赁的,否则是无偿转让、无偿租赁的。实践中,有偿转让和有偿租赁是主流方向,无偿转让、无偿租赁很少见到的情形。因为多数情形下,出让人转让所有权是为了取得现金结算和解决资金短缺的困境,不是一般的商品交易。 5.注意条件 需要注意的,占有改定不是适用于任何物权关系和法锁关系的,应当关注担保物权存在条件下的禁止或者限制条件。 第一,出质人不能在质权之上设立占有改定。 占有改定适用于普通物权关系与普通法锁关系,对于担保物权关系与担保法锁关系在很多地方不太适用。如果占有改定之标的物已经设立了动产质权,因为担保物权关系优于普通物权关系,普通物权关系不能对抗担保物权关系,一旦在质权之上再设立占有改定,等于是以低级物权关系与低级法锁关系凌驾于高级物权关系与高级法锁关系,成为物权倒置状态和质的不稳定状态,容易直接破坏质权人的合法权益。除非质权人同意放弃质权,愿意将高级物权关系与高级法锁关系降低为低级物权关系与低级法锁关系才能成行。 第二,第三人不能在质权设立以后间接地帮助出质人在质权之上设立占有改定。 第三人作为出质人的利益关系人,实为出质人的利益与义务代理人。为了使得质权人占有标的物的稳定性和实现质权的可靠性,应当参照上述第一项之禁止或者限制性原则,等于是替质权人再设立一道物权防火墙,保障质权担保各个阶段的安全性。 在整个质权担保期间,质权人是唯一的直接占有人或者保管人,才是最理想最可靠的支配模式。因为动产是动的,质权人随意出租、出借质物,容易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造成财产纠纷,对于质权人和出质人都是不利的。 况且,质权所担保的期限是不会太长的,质权人将质押物出租给任何人是没有多大意义的。质权人完全可以向出质人主张获得保管费之类的收入,这个时候不能寻求所谓的利益最大化,只能寻求利益合理化。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7条 相关名词:【简易交付】【指示交付】 字数:3888字 全面有效地保护我们的财产权是分分钟的要务 一切从现在开始hold住物权法精髓 当代物权法的开山作 宏观物权法的奠基石 物权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观物权法 全世界物权法爱好者的良师益友 1000万字的尚方宝剑 从博士后到到中小学文化者的贴身保镖 世界上内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权法巨著 中国品牌 中国正能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 《解析物权法》 好书齐欣赏 润物细无声 启动防火墙 遁入物权门 请浏览创世中文网 一切都在掌握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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