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1-1 (第2/2页)
1”,总体衡定数为“1”。1代表100%,0代表0%。此类物权变动属于绝对强制的物权变动,多发生在强制性对象很明确、强制性手段很合适、强制性效果很给力的物权变动对象之中,可以称之为零物权变动法,手法是强制执行后的加物权或者减物权。 补偿式物权变动,是指动产或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法定的权限与权钱交易方式而成就,主要类型是人民政府征收单位或个人财产而发生的有偿转让制度,与罚没式物权变动相反。它是一种赎买法,不是剥夺法。政府征收土地与拆迁房屋时,应当尊重被征收、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公共利益范畴来合法地进行与合理的补偿。虽然最终的决定权或者决策权是由政府掌握,但前提条件必须是合法的和合理的,否则就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此类物权变动属于相对强制性的物权变动,是权钱交易式物权变动法,征收人出钱、被征收人出权是主要表现形式,当然还有其他的变动形式或者辅助形式。 公共利益,是指经济社会解决人们基本生活环境而创造的便利条件,并能够使得各界人士能够共同享受这些基础建设和服务带来的优惠待遇,从此获得安全感、幸福感。公共利益的享受,包括硬件上的享受和软件上的受惠两个基本点。硬件上的享受,是生活设施的配套工程为大众公共福利事业增添了安全感和幸福感;软件上的受惠,是国家通过外包服务的形式向公民免费提供精神产品及其配套服务。政府在进行征收活动时,法院、仲裁机构在裁判征收案件时,都要自觉地遵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8条关于“公共利益”的定义,保护被征地被拆迁者的合法权益。一个时期以来,全国各地暴力拆迁、暴力征地的案件呈上升趋势,人民法院应当站在弱势者、受害者一方,依法公正公正公开地正确处理这类突发性案件。 二、干预主体与物权变动划分 因干预导致的物权变动所产生的法律效力,因决定主体与物权、职权与事权和强制程度、法律体系而异。 按干预主体与物权变动划分,人民法院判决的效力优于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效力,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效力优于人民政府包括行政复议决定的效力。一般而论,正确的强制执行的效力优于正确的调解的效力。人民法院是维护法律尊严、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平公正地裁判物权变动的最后一道防火墙,每个法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防患于未然,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全国各地财产权案件层出不穷,一直居于各种案件之首,有些案件特别大特别严重,法官在各种物权变动中会找到蛛丝马迹。人民法院办理各种案件,应当允许有他们一定的独立性,任何组织与个人不得干扰法官办案。
按职权与事权划分,上级职权与事权机关作出的判决、裁决、决定优于下级权限与事权机关作出的判决、裁决、决定,正确的判决、裁决、决定优于瘕疵的判决、裁决、决定,终极判决、裁决、决定优于中初级判决、裁决、决定。 按强制程度划分,根据制度物权法作出的物权变动强于根据担保物权法作出的物权变动,根据担保物权法作出的物权变动强于根据普通物权法作出的物权变动;由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作出的物权变动强于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作出的物权变动,由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作出的物权变动强于民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物权变动。 因干预导致的物权变动所产生的法律效力,最终表现为两种效力:一种是圆满的效力。对于所有不需要进行物权变更登记的,可以产生圆满的公信效力,即对人和对世的效力趋于圆满状态,权利人可以依法自由处分其物或者物权。另一种是不圆满的效力。对于所有需要进行物权变更登记的,无论是否进行变更登记,权利人对原所有权人(当事人)有抗辩权;但如果权利人没有进行变更登记,则不能对抗第三人的善意占有。如果权利人进行了变更登记,因干预导致的物权变动所产生的法律效力才是圆满的公示力与公信力,权利人可以依法自由处分其物或者物权。总之,对人和对世的效力是否趋于圆满,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不少人在对待物权法定、物权保护与物权调整,仅仅局限于普通物权法方面,很少提及制度物权法方面,这对于我们深刻领会物权法的体系与真蒂是不利的。不关注和实行物权变更登记,对于权利人也有不利的一面。尽管本条款未提及物权变更登记生效之事,但在本法第31条中作出了总结性的规定。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8条,第42条~44条;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 相关名词:【因干预导致物权变动之效力】【因干预导致物权变动之应用】 字数:3888字 全面有效地保护我们的财产权是分分钟的要务 一切从现在开始hold住物权法精髓 当代物权法的开山作 宏观物权法的奠基石 物权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观物权法 全世界物权法爱好者的良师益友 1000万字的尚方宝剑 从博士后到到中小学文化者的贴身保镖 世界上内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权法巨著 中国品牌 中国正能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 《解析物权法》 好书齐欣赏 润物细无声 启动防火墙 遁入物权门 请浏览创世中文网 一切都在掌握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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