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39-1 (第2/2页)
保质期内的,没有用完的,已经过期或者接近过期了,应当按照价值补偿的办法,对被征用人进行补偿。又如,有些物品是从大老远征召、集中来的,并且在灾害现场使用过的,如简易帐篷、简易灶具或者灶台等,虽然还可以返还原权利人使用,但是,原权利人运输回去不方便,或者不适用,征用人以价值补偿被征用人。 应当注意的是,征用是由成文法规范的,经济补偿是应该的。募捐是由道德法、习惯法规范的,允许自愿性无偿性的募捐和应急救援中的各种义务劳动。即使是在物欲横流的资本主义国家,同样需要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在应急救援、救死扶伤、扶贫帮困方面有所作为。 第五,广泛性。征用的标的物相当广泛。一般而论,是“缺什么,征什么”、“需要什么,征什么”。 物权法第44条关于“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是概括性规定,如果列举出来肯定有长长的一大串名单。本文简单列举一下,大类上是有30多种,如果算作小类,至少有百余种。 实际上多年来,关于抢险救灾的物资征用、物资消耗,一般而论,有些被征用物品是不需要进行经济补偿的。既然物权法考虑到“物权保护”,或者说“公共利益发生过程中的物权保护”,应该说有些问题需要探讨。我们要分清慈善事业与物权保护两个界限,不要将两者混同在一起。如果将物权保护绝对化可能会适得其反,对于发扬优良传统优良作风和抢险救灾,都是不利的。 第六,通用性。国家征用被征用人的房屋,一般用于临时凑合使用,但征用土地的目的是为了稳定使用。 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不是专门指某一地区,而是包含全国各地,甚至有时候也包括了外国政府与慈善组织。物权法本条款的征用法则、救援法则、物权法则、补偿法则等法则在各个地区是通用的,无论是什么应急救援行动都是通用的。 以上六种征用的性质,概括了征用及其生效的要件。主体上、客体上、条件下、过程中,以及物权保护的限制性、可塑性、通用性等要素,共同影响到征用的效力,这是不言而喻的。
二、限制性条件 征用应当具备几个限制性条件。 第一,征用的前提条件是发生紧急情况,平时不得行使征用权。如抢险救灾、应急教授或者战争支援这些紧急情况发生后,政府或者军队短缺相关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物资,方可采用征用这一特殊措施。 第二,征用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在发生公共事务、军事、民间的重大紧急需求的情势下,征用权人本着“缺什么,征什么;缺多少,征多少”之实事求是的原则,向合适的对象征用财产。征用时应当向征用者立下字据,以便于日后归还与财物或者赔偿毁损的财物。 第三,所征用的财产使用后应当返还权利人,并且给予适当补偿,但不及于可得利益的损失。原则上,能够不征用正在经营的财产最好征用不经营的财产来替代,以免对于权利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因为征用的财产是借用的,用完后应当原物奉还,原物毁损的应当尽量的给予及时的赔偿。 第四,所征用的财产以及是否采取经济补偿办法,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这里首先要分清义捐与非义捐的界限。是义捐的,也要分清两种情况:一是公募机构或者个人义捐的,原物被自愿征用,一般无需返还原物与经济补偿,至于原物在捐赠前毁损、灭失的责任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二是私募机构或者个人义捐的,原物被自愿征用一般无需返还原物与经济补偿,有的需要对于捐赠单位进行减免税的待遇折算补偿,至于原物在捐赠前毁损、灭失的责任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是非义捐的,基本上符合物权法第44条规定的对象。 物权法第44条规定:“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是一种原则性规定,对于大多数非义捐人是适用的,对于大多数义捐人是不一定适用的。 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征用,与不动产征收对比,虽然同属于公共利益范畴,虽然都是国家强制性行为,但国家所承担的责任与义务有轻重缓急之分。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征用,不完全需要对此进行经济补偿,即使是需要经济补偿,肯定是在征用完成任务之后才进行;不动产征收,一定需要经济补偿,肯定是在征收之前就要进行经济补偿。诚然,征用与征收还有其他许多的异同点,这里不一一列举了。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44条 相关名词:【再谈征用与征收的异同点】 字数:3888字 全面有效地保护我们的财产权是分分钟的要务 一切从现在开始hold住物权法精髓 当代物权法的开山作 宏观物权法的奠基石 物权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观物权法 全世界物权法爱好者的良师益友 1000万字的尚方宝剑 从博士后到到中小学文化者的贴身保镖 世界上内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权法巨著 中国品牌 中国正能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 《解析物权法》 好书齐欣赏 润物细无声 启动防火墙 遁入物权门 请浏览创世中文网 一切都在掌握之中 电子信箱:QQ437116637或627592416
上一页
目录
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