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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82-1 (第1/2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82-1 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的哲学原理学说 一、基本理念 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的哲学原理,简称土地国有化的哲学原理,指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哲学工具,利用自然辩证法、社会辩证法、物权辩证法和法律辩证法来全面解构土地国有化的无比优越性,解构土地私有化的无比厚黑性,深刻揭示出其自然规律、社会规律、物权规律、价值规律和法制规律,为全人类的土地改革和消除贫困指明前进的方向的原理学说。此系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的基本原理之七。 马克思主义的哲学和政治经济学、科学社会主义以及福利社会主义,是土地国有化哲学原理的最高典范,包括土地的自然关系、社会关系、物权关系和法律关系在内,是一个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不仅仅囿于哲学关系或者物权关系。马克思主义的土地国有化的哲学原理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遍真理、绝对真理与客观真理,根据对立统一规律、量变质变规律和否定之否定规律,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必然成为全世界人民的共识与各个国家的发展趋势。尽管各个国家选择的道路有所不同,但完全可以肯定的是,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是他们的共同选择和不二选择。 政治经济学中常常涉及到系统工程原理、一般均衡原理、最优体制原理、宏观调控原理、福利经济原理等一系列的原理,物权法理学中常常涉及到公平公开公正原理、公共利益保护主义原理、全国土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全天候的全面管理原理、不动产登记生效主义原理、所有制制度优于所有权制度原理等一系列的原理,所有这些原理、原则、规则与规范化、制度化措施,都必须遵循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都必须遵循对立统一规律、量变质变规律和否定之否定规律。归结到一点,只有土地所有权国有化、一元化才是客观规律的真实反映,而土地所有权二元化或者多元化最终一定会被土地所有权国有化、一元化所全部取代。无论公有制或者私有制、计划经济或者市场经济国家,都必须遵循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的哲学原理。 二、一般分析 1.运用唯物主义一元论解构土地国有化 土地所有权二元化或者多元化的根源,完全是唯心主义二元论或者多元论起的反作用。它们不仅违背土地资源的自然辩证法和社会辩证法,而且违背了物权法一物权主义基本原则和权力与义务对等原则。运用辩证唯物主义的一元论来解构土地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所适用的哲学工具、法律工具和思想工具正好与前面的相反,所得出的结果和收到的法律效果也正好与前面的相反。 运用辩证唯物主义的一元论或本原论来解析土地所有权,不难发现,自从人类、国家诞生的第一天起,就意味着土地所有权为人类、为国家全体国民共有,不应当专属于某一团体或个人所有。从土地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来说,土地所有权从来是不可处分的永久固有的、国家唯一所有的共同财产。 唯心主义的二元论认为土地所有权是由主观意识决定社会存在的,他们认为谁有本事获得土地所有权,谁就是土地所有权人。认为这些人也是国家人、社会人,拥有土地的人就是土地所有权人。唯心主义二元论主张,土地所有权分为公共土地所有权和私人土地所有权,并由国家机构限制私人土地所有权。 但是,各国的法律,具体到土地占有条件与面积、使用年限、使用范围、收益分享、处分权力等等,从各个方面证明了土地所有权私有者一一被剥夺,获得和使用土地的人,充其量,就是用益物权人。这对于公有制社会或者是私有制社会,都是一样的,土地资源对于人类的依赖性和短缺性,逼得全世界各个国家都将不约而同地走同一条路,那就是:土地国有化是唯一的正确出路。从哲学上来概括,这叫做事物的本质、事物的本原。 2.自然哲学原理和社会哲学原理是倡导公平公正的原理 哲学原理说,主要地包括了自然哲学原理说、社会哲学原理说。这两类学说,是相辅相成的。前者为社会哲学提供了大量的自然科学的现实证据,后者为自然哲学提供了大量的政治经济学、社会人文学、社会伦理学的现实证据。 土地所有权公权私化,极不公平、极不合理,历史上遭到许多政治理论家和社会活动家的强烈抨击。在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中,早就揭露了资本主义国家土地所有权法理的虚伪性,并为社会主义实现土地国有化指明了方向。 用自然辩证法和社会辩证法来解释土地国有化或者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是最有说服力的思想工具、逻辑工具。土地资源是个自然现象,土地所有权是个社会现象,寻找相互之间的因果关系,得出结论是,前者是原因,后者是结果。大量的历史资料、法制史资料也证明了一个铁的事实:古今中外,土地国有制占主流地位。这不是偶然的,这是必然的,是社会基本规律发生作用使然。 恩格斯《反杜林论第一篇哲学》中用几万字的篇幅用哲学论述了土地公有制的意义、作用与物权效力等重大问题。恩格斯说:“在历史方面的情形也没有两样。一切文明民族都是从土地公有制开始的。在已经经历了一定的原始阶段的一切民族那里,这种公有制在农业的发展进程中变成生产的桎梏。它被废除,被否定,经过了或短或长的中间阶段之后转变为私有制。但是在私有制本身所导致的较高农业发展阶段上,私有制又反过来成为生产的桎梏—目前的小土地占有制和大土地占有制方面的情况就是这样。因此就必须地产生出把私有制同样地加以否定并把它重新变为公有制的要求。但是,这一要求并不是要恢复原始的公有制,而是要建立高级得多、发达得多的公共占有形式,它远不会成为生产的障碍,相反地将第一次使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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