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23-1 (第2/2页)
权,实质上都是国有资产所有权,只不过是表现形态和利益分配形式不同而已。 无论国家采取的是计划经济还是商品经济制度,国家出资人的所有权与国企信托所有权是永远不可移易的物权制度,不能混淆,也不能颠倒物权秩序。从技术层面上讲,政府主要全程、动态地控制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的投资、技改,包括各种不动产的设立、变更、转让与消灭的全过程,全程、动态地控制国有企业的知识产权(派生性物权)和企业利润的分成;国有企业主要行使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的生产经营自主权,行使法定的流动资金、债权的自主权。政府和国企相互支持又相互制约,都不能虚权,也不能越权。 中央对地方的集权与放权,政府对于国企的集权与放权,是物权法整个体系中最为复杂的物权兼债权关系。因此,双方都要按照经济规律不断地认真总结经验,相应地调整双方的权益关系,积极主动地将不均衡的不利因素化为均衡的有利因素,努力实现与保持中央与地方、国家与国企“双赢”——一切从保护好、利用好国家最基本的产业资源入手,服从于国家的远大战略目标,励精图治,志高存远,上下同心,共克时限,共创和谐而美好的明天。 政府、国企、职工有着共同的职责与追求,都是为国家、为人民服务。其共同的日常目标,是充分利用国有企业的资源,尽量使国企资产发挥最大效用,使之不断地保值增值,为经济社会提供质量可靠、数量充足的产品与服务,并用物美价廉等适当的方式回馈给广大消费者。其共同的最终目标,是充分利用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的主导地位,改善国民经济结构,改良社会生产关系,为巩固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和实现四个现代化创造良好的氛围与条件。 国家对于国有企业及其国有资产享有全体制、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监督管理的权益,包括全部的静态与动态监督管理在内。企业国有资产法第30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 2、企业财产所有权问题 关于“国有企业的财产所有权是谁的”这种问题,为什么在改革开放30多年来反复讨论了无数次没有结果?为什么只提所有权关系而不提制度信托所有权关系?为什么在《物权法》中,既不提国有企业法人所有权、国家机关法人所有权和国家法人(全体公民)所有权,也不提全民所有制的一级、二级制度信托所有权?简直没有谱!
物权法的立法意义与经济法的立法意义是有所不同的,物权法理学的意义与经济学、经济法学的意义也是有所不同的。为什么?法谱原理不同嘛! 确切地说,国家(法人)的资产就是全体人民的资产,政府机关和国有企业分别行使一级、二级制度信托财产权。这主要是从对内的物权关系上来区分的。对外关系方面,在一般流通领域中,国有企业也当然直呼为企业法人财产权。 当全民所有权确定以后,一般而论,就构成了全民所有权与国家机关制度信托所有权和国有企业制度信托所有权之间的物权关系,以及国家机关制度信托所有权和国有企业制度信托所有权之间的物权关系。 通用公式是: 【公式一】全民所有权=国家机关(一级)制度信托所有权+国有企业(二级)制度信托所有权 条件:全民所有权>国家机关(一级)制度信托所有权∩>国有企业(二级)制度信托所有权 此公式实为对内的所有制关系和所有权关系的三角形公式。 【公式二】全民所有权=国家机关法人所有权+国有企业法人所有权 条件:全民所有权>国家机关法人所有权∩>国有企业法人所有权 此公式实为对外的所有制关系和所有权关系的三角形公式。 相关内容详见:〖中国当代物权法法谱系图之【制度物权】〗、〖中国当代物权法法谱系图之【制度物权关系】〗。 三、国有企业的财产受法律特别保护 国有企业的财产受法律特别保护,神圣不可侵犯。物权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企业国有资产法第68~75条明确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工作人员、国家出资企业的经理人等关系人,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国有资产的,依据情节以法律制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企业实行一长制后,企业内部和外部民主化管理成为最薄弱环节。针对这一情况,企业国有资产法第37条作出了重要规定:“国家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与建议。”人大、政府、国企、经理人和职工对于保护国有企业的财产都有一定的权利与义务,而立足点应当放在民主化管理这一边来。特别是要突出企业工会和职工的民主权利。 60多年来的历史充分证明,国有企业的职工民主化管理之“鞍钢宪法”和“两参一改三结合”,是最佳管理方式。实行一长制后,将党组织、工会组织和工人群众边缘化,由厂长、经理一人独断专行,企业经理人腐败无能现象呈高发趋势,企业国有资产流失非常严重。事实证明,不理顺国家法人、国家出资人、国有企业和企业经理人与企业各类组织、普通干群的物权关系,丧失企业民主管理的优良传统作风,定会将国有企业的管理引向歧途,教训与代价是极其严重的。严格执行物权法、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是个严峻的考验。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55条 相关名词:【国家出资人权益】 字数:3888字 全面有效地保护我们的财产权是分分钟的要务 一切从现在开始hold住物权法精髓 当代物权法的开山作 宏观物权法的奠基石 物权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观物权法 全世界物权法爱好者的良师益友 1000万字的尚方宝剑 从博士后到到中小学文化者的贴身保镖 世界上内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权法巨著 中国品牌 中国正能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 《解析物权法》 好书齐欣赏 润物细无声 启动防火墙 遁入物权门 请浏览创世中文网 一切都在掌握之中 电子信箱:QQ437116637或627592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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