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19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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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19 (第4/6页)

合中国汉字的写法与语言习惯呀。

    “随伴性”这个词语,同样是倒过来书写了。随,就是跟随、随着。伴,伙伴。此处不适用于同伴,因为跟随、随着就包含了同伴的意思。随伴,跟随(跟着)伙伴们。

    教科书“担保物权在移转上的从属性,表现为担保物权原则上因所担保的债权的移转而移转,又称担保物权的随伴性”这句话,所粘连(他们叫做所担保)的债权只是一种债权即担保债权,不能说是“一伙债权”。但是,“随伴性”的意思表示出:担保物权跟随“一伙债权”(的性质)。怎么这样奇怪、别扭呢?语句不通顺嘛。

    通常,人们只说“伴随性”,没听说过“随伴性”的话。

    好啦,现在就说“随伴性”吧。

    既然担保物权在转移上存在伴随性,那么在担保物权设立与消灭上也存在伴随性。所谓伴随性,是担保债权伴随担保物权,而不是担保物权伴随担保债权。担保物权是基于普通债权而产生的,只能是在担保物权成立之后把普通债权转化为担保债权,才能保全担保物权,并将担保物权与担保债权合并在一起产生法律效力。

    因为担保物权与担保债权合并在一起产生法律效力,因为担保物权成立之后能够把普通债权转化为担保债权,所以既不存在“债权从属于担保物权”,也不存在“担保物权从属于债权”。只能说“担保物权粘连于、牵连于、伴随于、并联于、同一于、平行于、作用于、服务于、干预于债权,并同命运运于担保债权”。

    中国物权法第217条的中心词语是“转质”。毫无疑问,倘若把“转质”改写成“移质”或者“移转质”,这不符合中国人的语言习惯,肯定是不行的。

    转zhuǎn,多义多声词,主要成分是主不及物动词,使用频率高于“移”。

    移yí,多义词,主要成分是不及物动词,及物动词为次及物动词,常常作为主动词“转”的助动词(助词)使用。但是,“移”不能作为“转”的主动词使用。

    《现代汉语词典》存在“转移”的动词词组,但不存在“移转”的动词词组。

    关于债权的转移,是不及物动词,与《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转换”、“转让”、“转手”、“转关系”等词语的意义大致相同。

    二则,留置权的从属性特别显著吗?

    (1)完全相反的推论

    第二段落断言“留置权因保护特定债权而生,只能对既存债权成立担保物权,其从属性特别显著”,这个结论正确吗?恰恰相反!

    在所有的担保物权中,唯有留置权的独立性为最强。无论民事留置权、商事留置权、企业留置权、一般留置权和特别留置权,均比抵押权、质权的独立性更强大,更有约束力、强制力和控制力。

    纵观留置权的类型,有民事的、商事的、企业的、一般的、特殊的留置权等品种,有依合同或者特定债权而制式成立的,还有不依合同或者不特定债权而自然成立的;有些债权是特定的或先定的,有些债权是随机定的或后定的。

    作为高级担保物权,其独立性和自主权、排他权、优先权等权利更胜一筹,既然其他的担保方式(抵押权、质权性担保与定金类纯债权性担保等)不存在“从属性”,留置权更不存在“从属性”。

    以无因管理特别留置权而言,不依合同而自然成立,先成立担保物权,后成立担保债权。但是,此类留置权并不必然产生债权债务关系,或者只是一个纯粹的物权关系。由此可见,此类“物权关系(主义)”的留置权对于债权的从属性,基本上是风马牛不相及。

    所谓纯粹的物权关系,是指无因管理之类的特别留置权人,仅仅行使担保物权,并不行使或者并不一定行使担保债权。

    例如,甲村的张三发现乙村李四的一头耕牛在啃食自己地里的庄稼,于是把这头牛扣留起来了。当李四找到遗失的耕牛并与张三赔礼道歉后,张三并不要求李四赔钱,并把危害庄稼的耕牛完好无损地归还给了李四。

    上述例证,证实了担保物权是一定的,而债权是不一定的。怎么可以推定“担保债权从属于债权”呢?再说,担保物权是先成立的,担保债权是后成立的,担保物权是主权利,担保债权是从权利,怎么可以推定“担保债权从属于债权”呢?

    (2)留置权是最具独立性、自主权的一类担保物权

    确切地说,留置权是最具独立性、自主权的一类担保物权,任何担保物权与担保方式都不能与其媲美。事实证明,这样的特质与“其从属性特别显著”的结论完全是相反的。

    前面讲到,有些特别留置权甚至于连任何合同也不签订,甚至于连口头合同也不承诺,有时候甚至于在不知道债务人是谁的特殊情势下就成立了。

    有些特别留置权的目标,不一定要以优先受偿债权为必要条件。一些过期的食品或者容易腐败变质的物品,其他的担保物权人不能自主处理,特别留置权人就可以自主处理。

    无论是债权主义的担保物权,或者是物权主义的担保物权,其独立性、自主权都远远不及留置权。其他的担保物权人要取得清偿债务的价金或者标的物的所有权,除了法院判决的之外,担保物权人一般要通过债务人才能成就。然而,留置权人不一定要经过债务人批准或者经过法院判决,一般都可以自主取得价金或者标的物的所有权。

    于特定情势下,留置权人可以不经债务人同意就直接消灭标的物的所有权。其他的担保物权人,根本上不享有这样的特权。

    纵观独立性的情势,担保物权级别越高则独立性程度越强大,否则就越小。留置权强大于质权、抵押权,质权强大于抵押权,这是客观真理、客观事实,任何人也否定不了。

    质权人可以占有控制债务人的财产,抵押权人没有这样的权利,于是其独立性优于抵押权。留置权人不仅可以占有控制债务人的财产,而且还可以独立处分债务人的财产,而且还可以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实现担保物权、清偿债权债务,其独立性程度已经达到了顶峰。

    独立性与从属性,完全是相反相斥的两个概念。胡乱推定性质,就会适得其反。

    其实不然。留置权并不完全是因保护特定债权而生,比如说代位权之债,可以保险金、补偿金来清偿;某些特别留置权,还可以不签订合同和不知道留置财产是谁的特殊情势下成立这样的留置权,还可以处分留置物的办法来实现担保物权;某些企业留置权,不限于同一法律关系的财产清偿债权,甚至于还可以把其他人的财产来清偿债权。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3)部分留置权的粘连性特别显著

    即使是留置权因保护特定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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