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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23 (第1/5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57-2-23
物权法热点亮点面面观(十二)
〖第一部分:焦点难点问题〗
二、事件简述
(一)前言……
(二)事件简述……
第九件:如何看待物权法在继承优良传统基础上科学发展的问题。
3、几个典型的焦点问题
(1)条文简略与具体规定的问题
关于中国当代物权法,甫一颁布就得到很多有识之士的点赞,甚至于过去一些持反对意见的人也逐渐地转变了政治态度。比较差强人意并需要改进的地方,就是具体内容不够饱满,相当多的条文过于简略,应当在精细化具体规定上下些狠功夫。
物权法在继承优良传统基础上科学发展的问题,这是任何人也不能否认的事实或者前瞻性问题。立法者自始至终一直面临着这样的问题,经常感到困扰或者心有余而力不足。一些旧的难点问题好不容易解决了,另一些新的难点问题突然又冒出来了,几乎是四面受敌,无力应战。又由于保守主义思想占上风,群众的许多合理化建议没有得到采纳,就形成了简略化、抽象化的物权法,外国那种具体化、明细化的物权法之精髓很多并没有学到手。
中国制订当代物权法,很大程度上是仿照德国物权法版本进行编纂的。物权法起草之后,中德双方进行了多次紧锣密鼓的技术(学术)交流,中方因此而取得了许多真金。
2004年8月16日至8月25日,应德国技术合作公司的邀请,法工委组团赴德国、匈牙利进行物权法考察。主要目的是关于普通物权法几个重点项目的取经,如不动产登记制度、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规定等疑难问题的学习与考察等。
2004年11月15日至16日,国家法工委与德国技术合作公司在江苏无锡召开“中德物权法国际研讨会”。中德双方深入探讨了有关问题,如关于德国的共同共有制度、共同共有的分割、关于征收征用对用益物权人的补偿、关于地上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关于居住权等普通物权法方面的课题,关于担保物权的种类和发展、关于让与担保和浮动抵押制度、关于约定担保期限、关于抵押权的实现方式等担保物权方面的课题。
(以上资料散见于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年第1版《物权法(草案)参考,第246页至第248页、第264页至第265页、第308页至第311页,第444至第448页等》
德国专家组讨论物权法,并不限于《德国物权法》552条本身,因为物权法的内容除了在本法集中体现之外,还在《德国民法典》及其他法律中广泛开展,两者相加至少超过1500条的内容。
如共有、合伙、使用租赁、收益租赁、农地收益租赁、物的瘕疵的担保责任、物的提示、给付的义务(动产交付生效)等,是把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移植到债务关系法里面去了。又如“物,动物”、提供担保等,是把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移植到总则里面去了。又如共同财产关系、由共同财产进行的给与等,是把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移植到亲属法里面去了。此外,德国的不动产登记法,既没有列入《德国物权法》,也没有加入《德国民法典》。所有这些另类物权法,总计超过1000条以上。
同是大陆法系国家,《德国民法典》与《法国民法典》各有千秋,而《德国民法典》鹤立鸡群,《法国民法典》屈居第二。前者是阳春白雪,附着了密集性的深奥的财产权法。后者是下里巴人,附着了零散性的通俗财产权法。
《德国民法典》总计2385条(后增补的数百条未计在内),是以物、物权、物权关系为主线的,财产权的来龙去脉和等级制度清晰可见,物权的保护与限制两个基本点都恰到好处,从高端物权关系到低端物权关系呈网络化布局,在规范化、精细化方面屡有建树。在继承发扬古代优良法制传统基础上大刀阔斧地推陈出新,把日耳曼法和罗马法融为一体并优势互补,形成质量上乘、效果显著、内容饱满、妙语连珠式的新时代物权法体系,是大陆法系国家民法的代表作。世界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竞相模仿,清末政府的民法典草案、民国时期的民法典也是大量仿制《德国民法典》的先例,新中国制订物权法时再次拜德国专家为师,充分表明了《德国民法典》尤其是德国物权法独特的魅力与价值。
《法国民法典》总计2283条(后增补的数百条未计在内),是近代大陆法系国家民法的开拓者,比《德国民法典》早100年问世,以通俗性的财产权、债权为主线,辅之以优先权和身份权为后盾,弥补等级物权制度的不足之处。对于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保护亦成为该民法的最大亮点之一,夫妻、家庭共有财产的保护之分布面较广泛,其中也不乏“民事公司法”的内容。关注民生,关注居住权,关注家庭关系的和谐,关注妇女权益保障,以及关注领土主权、海外领土主权等等,在这部民法典中均富有特色。
比较而言:《德国民法典》的主要不足之处是公共财产的保护较少涉及,主要优点是在物权法编中密集性地规定了等级物权制度,财产权保护的技术含量相对较高。《法国民法典》的主要不足之处是财产权保护比较零散、习惯法的痕迹比较明显,主要优点是在多个章节中提示保护国家的、公共的财产,财产权保护的技术含量属于一般。
《日本民法典》第一版彻底废除的经验教训,最值得中国立法机构的借鉴。
第一部日本民法典(史称旧民法典),是仿照法国民法典的样式起草通过的,没有物权法的内容。历经10年,于明治二十三年(1890年)公布,并决定于明治二十六年(1893年)施行。旧法典共五编1762条,即财产编572条,财产取得编435条,债权担保编298条,证据编164条,人事编293条。事实上这部旧民法典的份量不足,根本比不上《法国民法典》的规模效果。
早在该旧法典公布前一年即明治二十二年,由日本东京大学法学部毕业生组成的法学士会发表了《关于法典编纂的意见书》,揭开了“民法论争”的序幕。该意见书称:“政府设法典编纂委员会,令其从事法律调查,非我等所非议者,惟望勿急于发布。因我国社会脱自封建旧制,于百事改观之际,变迁不易过急。今以习惯成法典,既不能依封建旧制,又不能依欧美旧制,故此事业委实艰难。若勉强完成,则恐有悖民俗,徒使人民受法律繁杂之苦。所以,不如以今日之必要为限,以单行法规规定之。法典应待民情风俗稳定时完成。”
以东京大学法学部和英吉利法律学校(今中央大学)为核心的英国学派,极力主张民法典延期施行。以日法法律学校(今法政大学)和明治法律学校(今明治大学)为核心的法国法学派,极力主张民法典如期施行。明治二十五年争论由学界转到政界,当年举行的第三次帝国议会上,贵族院与众议院也展开了激烈辩论。结果延期派获胜,第三次帝国议会决定无限期推迟民法典的施行,这是世界立法史上最为罕见的现象。
日本新民法典仿照德国的样式,有物权法的内容。自明治三十一年(1898年)七月十六日起施行。分为总则、物权、债权、亲属、继承五编,共1146条。这部民法典也很单薄,但后来陆续地补充规定了14部共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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