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23 首页

字体:      护眼 关灯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23 (第2/5页)

3条的内容,与《法国民法典》早期版本的条款数比较接近。

    诚然,中国在起草与讨论物权法时,也有仿效德国物权法和仿效法国财产权法之争,但前者是以压倒多数而确定立物权法。中国物权立法的主要争论焦点,不是立法技术上的严重分歧,而是政治理念与政治形势上的的严重分歧。

    中国在民法典编纂规划中,选择立德式物权法,而不选择法式通俗财产权法,是有一定道理的,因而是完全正确的。

    但是,中国专家组讨论物权法,仅仅限于可以编入《中国物权法》的专门内容。倘若是内容完备的物权法,那么至少应当有1000条以上。但是,现行的中国物权法仅仅存在区区247条,甚至于比物权法草案第三稿少了22条,简直是简略到了极点。

    下面具体排列一下两个国家物权法的有关情况。

    ▲制定时间:《德国物权法》于1896年8月18日制定,所以农业社会式的传统、陈旧物权法内容多一些;《中国物权法》于2007年3月16日制定,所以当代社会式的创新物权法内容多一些。从这一点上来说,《中国物权法》的条文应当多于《德国物权法》的条文,但实际情形是完全相反的。

    ▲所有制对象:《德国物权法》只针对一种所有制即私有制的物权关系人,《中国物权法》针对国家、集体、私人、其他人等4种所有制的物权关系人,当然还隐含了混合所有制的物权关系人。从这一点上来说,《中国物权法》的条文应当多于《德国物权法》的条文,但实际情形也是完全相反的。

    ▲主要物权类型:《德国物权法》全是民法的并且是意定的物权关系,很多项目因为编排民法典的需要和公法的要求没有在列,甚至于连留置权、占有关系、物权保护请求权的规定都没有,其条款总数仍然高达552条。《中国物权法》是关于公法与私法、民法与商法四合一的新式民法,既有很多意定的物权关系,又有法定的物权关系。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划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都是法定的他物权,国家、集体的自然资源所有权,也是最大宗的法定物权。从这一点上来说,《中国物权法》的条文应当多于《德国物权法》的条文,但实际情形也是完全相反的。

    中德各方都面临着物权法之条文简略与具体规定的问题,因侧重点不同而各有千秋。即使是中国不与德国交流立法经验,也应当很自然地知晓内容详细总比内容简略的好。看看《中国物权法》,大胆地融入公法的内容和创新添加法定用益物权,这是一件好事。但是,其中关于意定用益物权该添加的却没有添加,这是很遗憾的。

    《德国物权法》之合伙共有、使用租赁、收益租赁、农地收益租赁和物上用益权、权利用益权、财产用益权,以及物、动物、物上负担和添附等,所有这些条文都是很好的,可惜没有继承过来。

    迄今为止,对于《中国物权法》的许多条文来说,很多人看过多少遍也看不明白,即使是拜读过权威解读文本后依然如故。实行过程中,每每遇到这样的事情,都有可能打折扣,直接影响法律的执行效力。

    关于共有关系,传统观念上有家庭、夫妻、业主、合伙之类的共有关系,新型的共有关系还有集合所有制、混合所有制的共有关系。《中国物权法》可能是集中于业主以及私人合伙的共有关系,而且并没有将这两种共有关系挑明。司法实践中遇到相对复杂的共有关系,连法官们也无所适从。

    近些年来,中国大陆与中国台湾的经济、文化交流日益频繁。但是,除了民间的学术交流以外,官方的立法交流则没有开展过。其实,过去的南京国民政府和以后的台湾当局之民法典及其物权编,参照了德、意、法、日、瑞士等大陆法系的民法典,并且参照过苏联、泰国等国家的民法典,比较重视继承传统,博采众长,洋为中用。

    (2)是否可以借鉴国民政府或者台湾当局的物权法技术问题

    我国在长达13年的物权立法过程中,可谓历尽坎坷、矛盾重重,各种政治派别、物权派别的人纷纷登台表演,在很多是非曲直问题上众说纷纭。即使是同一派别中,对于相关的具体细节、技术规范和个人诉求等方面也时常发生争议,很多争议甚至于在物权法颁布实施多年后至今一直在民间延续着。

    一些英美学派或者法国学派的专家学者认为,我国不必立物权法,只立个一般的财产权法就可以了。这样的人根本不了解物权法的真缔与特殊性的功能作用,根本不知道物权法资源是最宝贵的立法资源之一,一般的财产法怎么能够与当代物权法相提并论呢?

    一般的财产法连用益物权、地役权、地上权这样一些基本概念都没有,更无法规定财产权的等级制、身份制、确认制与系统性、源流性、特定的非经济性,更无法与高雅的物权类财产权相提并论。物权法纵横捭阖地勾勒出了一般财产权与变种的财产权、格式化财产权、等级制财产权以及物的利用权等方面的图谱,财产的来龙去脉、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与消灭以及如何保护、限制与规范、调整等等,所有这些物权法的专长是一般的财产法所不具备的。再说,一般的财产法在过去的几十年中已经立了很多了,该立的已经都立上了,大多数经济法甚至于行政经济法原本是一般的财产法,唯独物权法一直是空白点。

    物权法根本上是财产权的小宪法,在整个经济社会、物权社会和人权社会中扮演着越来越大的主角地位,对数十部法律法规直接产生着深刻的影响,人们的日常生活往往离不开这部基本的物权制度法、基本的权源法、基本的财产权保障法。物权法作为单行法施行,很快体现出比其他民法技高一筹的本领。倘若未来的民法典正式起草与表决通过,其中没有物权法的板块就等于是不合格的民法典。

    一些自称左翼的专家学者则断定,当前社会各类矛盾凸现,国有资产流失非常严重,腐败现象非常猖獗,分配不公与两极分化现象非常严重,有的人趁火打劫并一夜暴富,许多人被沦落为无产者。有的人企图通过物权法的保护网将非法财产进行合法化处理,奴隶般地照抄照搬资产阶级的法律规定,企图开历史的倒车。

    为了迫使立法机构放弃物权立法的规划,为了证实自己的观点立论正确,左翼专家学者善于旁征博引,他们列出了一大堆重要证据,其中之一就是新中国的物权法草案“照抄照搬”旧中国民法的物权编,并且“照抄照搬”台湾陈****当局的物权编修正草案。

    [乌有之乡2006年3月29日史前进《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还是“中华民国”物权法?——四评《物权法》(草案)辩护词》批判性描述道:“抄搬台湾物权法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1929年11月30日公布的中华民国民法《物权编》,占整个抄搬的大部分,另一部分是止于1997年5月19日并于1999年1月11日和5月12日两次函送台立法院审议的“中华民国”民法《修正草案》。”]

    上述所提及的问题相当尖锐。倘若从纯粹政治角度来解析,新中国新政府制订的物权法竟然这样抄袭旧中国旧政府的物权编,那肯定通不过。

    一则,关于借鉴民国民法物权编中的基本物权概念问题,并非无原则与囫囵吞枣式的“照抄照搬”,反对者们不必惊慌失措。

    关键在
加入书签 我的书架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