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24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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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24 (第2/5页)

应当对于社会公众少取多予的,反而多取少予甚至不予,把好端端的物权社会搞得乌烟瘴气的,导致部分领域民不聊生、民怨沸腾,竟然采取不正当手段阻止群众上访、上诉,强迫征地、血腥拆迁的悲剧到处重演,地方政府伙同地方国企或者单独恶意拖欠、克扣职工住房补贴费竟然“理直气壮”。那些黑社会老大不敢干、不能干的事情,那些无良官员就敢干、特能干。

    一则,尽管新刑法修正案已经特别规定了“血腥拆迁入刑”,然而全国各地真正被追究政府官员刑事责任的人却寥寥无几,追究行政责任也只不过是易地或者易部门封官,与“恶意欠薪入刑”的新刑法实效形成剧烈反差,实用起来是冰火两重天。地方法院的潜规则是因人用法、因人废法,谁是弱势者就狠整,保证用足刑法与处罚;谁是强势者就狠保,保证用足魔法与袒护。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这是典型的封建等级制度的残渣余孽。

    二则,“恶意欠薪入刑”是因佣主即企业主与工人之间的财产权纠纷而引起的,由民事事件上升到刑法案件并行政处罚案件,对于侵占每个人的财产额度是较小的。“血腥拆迁入刑”是因政府主导的非法拆迁或不合理拆迁行为而引起的,由行政事件上升到刑法案件,对于侵占每个人的财产额度是巨大的,而且还涉及到伤害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及其亲属的身体健康权、生命权等核心的人格权。按理说,“血腥拆迁入刑”对于物权关系和人格权关系的破坏是非常严重的,不是土匪资本主义的罪恶行为,就是强盗资本主义的罪恶行径,更应当从重从快地给予严打。但事实情势并非如此。每个血腥拆迁的拆迁队与违法犯罪分子,其后台老板就是地方政府的大官员,连公检法等权力机器也被其掌控,除非当地出了包青天才能打倒阎王并解放小鬼。

    不过,“恶意欠薪入刑”似乎仅仅针对私营企业老板,似乎与国有企业不相干,更不可能牵涉到地方政府层面上去。不是所有的国有企业、地方政府都认真执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资法的,恶意欠薪现象也时有发生,但无一例能够受到刑法和其他法律的制裁,国企老总们逍遥法外的比比皆是。

    所谓权大于法,就是官权大于民权并因人废法,分等级、分档次、分门别类的用法与执法,对群众狠,对官员松,唯官为上,恃强凌弱,并人云亦云、随波逐流,从物权的保护与物权的限制两个方面均采取双重标准,凌驾于法律之上自成一体,根本上是封建官权主义的法制观念,与当代社会主义法制社会格格不入。

    全国讨论物权法草案那阵子,很多人埋怨立法机构没有及时地将“公共利益”这一重要概念进行定义。现在看来,对于这样敏感性事情还真得一分为二地分析研究。我们相信立法机构是站在中立的立场上讲公道话的,而大多数政府官员不同意这样做就没有办法了。各地于不动产征收过程中,非“公共利益”目的因素的占大多数,而真正“公共利益”目的因素的占少数。征收补偿一刀切的结果,极大地便宜了房地产开发商,地方政府也因此坐收渔利并牟取更大的暴利。哪个地方政府牟取暴利多,众公务员的福利水平就高,政府官员的政绩就越突出,升官发财的机会就越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于201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的,这比物权法公布施行晚了4年。此前在全国各个省级单位颁布了此类条例,所以该条例是在总结经验基础上由下而上地立法的。这部政策法规于第八条中首次界定了“公共利益”范畴,弥补了物权法上的缺憾。不过,关于集体占有的土地上的专项政策至今没有明文规定,意味着农村集体关于“公共利益”范畴还有一些不确定因素,很有可能让某些地区的血腥拆迁运动会因为法无明文规定而涨势。

    对应于法律救济工具,行政法、政策法规是与行政诉讼法连结在一起的,民告官难是全国的普遍现象,弱势公民的胜诉率一般在三成以下。10年前原告胜诉率在30%左右,近年来基本是10%以下,有的地区在2%以下。近五年80万民告官案,胜诉率不足一成。2015年上海三中院所受理的上海市政府成为被告的案件有242件,而败诉率为零。当然,上述案件不全属于征地、拆迁领域以及与界定“公共利益”范畴有关,可以肯定的是大多数民告官案件与不动产物权关系有关。

    法理上,政府征地、拆迁等征收行为,必然会出现买卖土地行为,这个时候已经由公事主体转化为民事主体,适用于物权法、合同法、民法通则之类的游戏规则,当然应当对应于民事诉讼法和民事法庭的审判范围。类似问题跟全民所有制企业一样,对公事务时是公事主体,对民交易时是民事主体,否则,其他所有制的权利人也很难出现胜诉的可能性。既然同样是全民所有制单位,为什么政府主体总是与行政诉讼法牵连在一起,导致原告的胜诉率极低?为什么全民所有制企业完全可以与民事诉讼法牵连在一起,原告的胜诉率比行政诉讼法的高出一筹?

    有些专家学者认为在物权法中是否把“公共利益”范畴界定清楚无关紧要,反正由公法作出规定就行了。这样的观点是非常糊涂的,因而是有害无益的。众所周知,就诉讼法的难易程度来看,民事诉讼法肯定比行政诉讼法容易些。当物权法等民法上没有把“公共利益”的概念联结起来,就不容易与民事诉讼法对接,唯一便利于弱势群众维权的通道被封死了。

    本来,物权法是公法与私法、民法与商法四合一的综合法,这样的实体法只有与诉讼工具法完美结合,才能充分保障其法律效力。老百姓仅仅用物权法孤立无援的条文来与官府打官司,不能证明政府的不动产征收行为属于民事法庭受理的范围,就倒逼人们一窝蜂地挤向行政法庭,并且十有八九不能胜诉。这怎么能说是小事一桩呢?

    物权立法时受制于地方政府,物权用法时受制于地方政府及其特殊利益集团,用合法的名义、手段掩盖不合法的勾当,从而向弱势群众横征暴敛,令手无寸铁的底层老百姓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

    当人们普遍密切关注物权法的前途与命运时,当我们真切地看到物权法有那么多的焦点难点问题时,大家都自然而然地想到两派政治观点的人激烈争辩的场景,没有人会怀疑地方政府也会在讨论物权法草案时搞小动作。殊不知,人为地造成诸多焦点难点问题的主要cao盘手就是政府官员。譬如,物权法关于政府征收、征用的条文非常重要,故于确认政府权利的同时,也要规定限制政府的行政行为与征收权、征用权,但物权法条文在此处开了天窗。

    人们往往会天真烂漫地认为,政府官员的立法动机与目的全是为公的,绝对没有为私的、绝对是大公无私的。如果大家仔细分析一下,不难看出政府官员的工资水平、福利待遇、奖励资金以及政绩考核等全部来源于财政收入,其规律性是水涨船高、水落船低,以财政收入论英雄,以土地财政为突破口,以本单位个人收入不断提高为共同目的,公有中可以通过分配比例来确定私有,某种程度上与国有企业的情形差不多。当政府负债累累时,机关干部职工想涨工资都很难,这样就倒逼地方政府千方百计地征地搞钱和为本利益集团的人谋福利,于是采取不正当手段拼命地与民争利。

    (3)地方政府在负债累累的情势下大欠内债并大肆违法乱纪

    《增广贤文》中有句口头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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