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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24 (第1/5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57-2-24 物权法热点亮点面面观(十三A) 〖第一部分:焦点难点问题〗 二、事件简述 (一)前言…… (二)事件简述…… 第十件:如何看待其他焦点难点问题 1、杂谈其他的焦点难点问题 (1)如何充分利用物权法律资源的焦点难点问题 如何充分利用物权法律资源的焦点难点问题,就是关于法律救济、司法救济和自我救济的焦点难点问题。 这要回答的是:法律救济不给力、不周济怎么办?司法救济受到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干扰破坏怎么办?自我救济找不到合适的维权途径怎么办?当地方政府参与土地买卖等市场交易时是否应当拟定为民事主体并受民事诉讼法的约束?为什么有的地方政府堂而皇之地带头违反物权法规矩如无人之境?为什么有的部门那么轻而易举地假公济私?为什么有很多地方企业与地方政府串通一气恶意拖欠广大职工大量住房补贴费长达18年之久?为什么有的政府官员容易凌驾于物权法之上肆意妄为?如此等等,不一而足。所有这些都是深层次的物权关系问题,如何巧妙地利用现有的法律资源充分发挥最好的效益是最理想的。 中国当代物权法,从规划、二次起草、全国性大讨论、八稿定谳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再到实施,跌跌撞撞走过了20多个年头。想说爱其不容易,想说谏其也困难,想说修其更是难上加难。说其热点亮点表现很多,说其焦点难点问题更多。 最大的焦点难点问题,就是有的地方政府假公济私、拼命地与民争利,非法干扰正常的立法目标,非法干预司法事务,非法影响弱势群众开展物权活动和维权行动,从立法、用法、执法的各个方面都站到物权法原理与实务上的对立面,站到了政治文明和法制文明的对立面,站到了公理与人权的对立面。 随着时间的推移,随着人们对于其中法理技术的理解与认知水平的逐渐提高,随着法律实践经验的不断总结,大家争议的焦点不再专注于左的右的“政治倾向性”上的纠结,而是专注于法律内容的饱满、形式上的完美和为广大群众是否提供了优质的完满的服务。从此以后,人们说政治性话题少了,谈技术性问题多了,心平气和地讨论物权法和关心法律的救济效力究竟如何,更能够激起众人的共同兴趣。 本人多次谈到,当代宏观物权法是个巨大的思想理论宝库、法制技术宝库,即使是世界上顶尖的物权法专家,穷其毕生精力也研究不完寥若晨星般的课题。褒贬臧否任尔挑选,情人眼里出西施,大夫手里出良方,醒目者会把物权法警告当作座右铭,迷糊者如盲人瞎马,玩世不恭者终于遭到报应,老实巴交的人最终没有吃亏。法律是铁面无私的,那些投机取巧、专横跋扈的人都没有好结果。即使违法犯罪分子暂时逃避了法律的制裁,定然受到道德法庭的审判和正义事业的批判。 很多民间的成文****借助于道德法、习惯法、自然法、逻辑法来发挥效力,而非成文法毕竟是适用范围相当狭窄、法律效力差强人意的野法。充分利用物权法律资源,尽量把现存的焦点难点问题处理干净,不留下尾巴与遗憾,对于整个物权社会是有益无害的。 所谓充分利用物权法律资源,是指两个方面的指导方针:一是大家都要把全部的法律条文吃深吃透,用好用活,不要白白的荒废物权法资源。二是全社会都要积极参与物权修法进程,促使立法机构把未曾利用的法律资源充分利用起来,实现从初始物权法到高级物权法的飞跃,不要白白的浪费物权法资源。前一种利用是选择性利用,焦点难点问题总量多,而正确处理的难度一般不是最大的;后一种是综合性利用,而正确处理的难度一般是最大的,甚至于有的一个焦点难点问题要顶前一种的几十个。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发〔2011〕41号)关于“物权纠纷”的规定,共有36项大项目规定,另有37项子项目规定,合计72项新规定。在全部的民事案由规定中占有一席之地,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这也是对于现有物权法资源共享与共同再利用的好形式,大家在维权过程中不要错过这样的好机会。掌握了这些新规定,再对照物权法的相关条款,相关的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 客观上,物权法难以包罗万象,而人们希望物权法规定得越周全越好。物权法不能包医百病,而人们希望物权法手到病除。总之,有系统规定总比无系统规定的好,有精确规定总比带有瘕疵的规定好。人们可以主宰主观世界,当然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证实客观世界。所谓一系列的焦点难点问题,更大程度上是人们的主观判断与畏难情绪在起作用。当然,官权粗暴干涉民权的时候,一些美好的法条也会成为泡影,这是后话。 人们在一定的环境条件下容易产生逆向思维能力,可以对物权法评头品足,还可以提出各种各样的合理化建议,但不能利用手中的公权力破坏物权关系、干扰民事主体正常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只能帮助权利人维护其合法权益。既然政府机关可以开动法治机器、利用各种法律资源极力维护本利益阶层的权益,那普通公民们为什么在很多时候维权之路是那样的坎坷与漫长?物权法规则如交通规则,不能认为谁的官大就可以违反规则。倘若执行交通规则的人带头违反这样的规则,那肯定是糟糕到顶了。 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问题,部门保护主义、地方保护主义、审批权帝国主义和官僚主义问题,这是长期存在的社会痼疾问题。那些蔑视法律的坏人,是对于各种各样法律的蔑视,不仅仅是对于物权法的蔑视。物权法是基本物权制度法,能够与上百法律和数以万计的行政法规、政策法规、地方法规、规章制度发生法律关系,所以蔑视物权法几乎相当于蔑视多种公法与私法、民法与商法。 某种意义上讲,关于实施物权法的焦点难点问题,就是关于整个物权法体系上的焦点难点问题,亦即代表了多种公法与私法、民法与商法之焦点难点问题。这么说来,本文和下文并没有偏离论文的主题。 物权法着重划分了不动产和动产两类财产权系列,界定了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占有关系,提出了遵纪守法原则、平等保护原则、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公序良俗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睦邻友好原则、团结互助原则和其他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仅与民事诉讼法有很大的关系,而且与行政诉讼法甚至于与刑事诉讼法有一定程度上的联系。我们需要认真研究,物权法这样一些大好的原则、规矩是怎样被某些人毁损、破坏的,如何破解其中的焦点难点问题? (2)某些地方政府官员是如何带头违反物权法规矩的 理论上或者说于多数情势下,物权法的对世效力、执行效力、救济效力还是相当出色的。然而,有相当一部分群众于现实生活中总是依赖于地方政府,只能俯首帖耳地听从政府官员的摆布,当政府官员滥用职权时,使得法律效力大打折扣。 有些时候带头违反物权法规矩的,恰恰是地方政府的某些官员,他们凭借优势地位与某些实权处心积虑地为本利益集团的同伙谋取不正当利益是一回事,而暗地里为自己腐化坠落开辟通道才是根本目的。本来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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