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28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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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28 (第7/7页)

子就把这条路全部封死,也不得滥用职权伤及无辜,应当相信大多数借款人是真心实意搞实业的,真正处心积虑诈骗犯罪的是少数。

    通过大量案例分析,得知“非法集资”的打击对象尽是一些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主,人们怀疑相关的执法机构偏心眼。“非法集资”队伍中当然还有全民、集体企业单位,甚至还有地方政府参与其中。但是从来没有听说过那些特殊利益集团之“非法集资”受到法律制裁的,而官方的宣传口径从来是“一边倒”的,很多时候是以夸张的手法“抹黑”民间借贷活动,把某些良性的事物描写恶性的事物,让人相信满大街到处是集资诈骗犯似的。

    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经20多年了,中小微型经济的发展已经到了一个十字路口,企业资金短缺是普遍现象,政府所要做的事情是“放水养鱼”,而不是“竭泽而渔”。其实,30多年前某些“严打”的罪名已经过时,其不能适应蓬勃发展、与时俱进的新形势,有刻舟求剑、固步自封之嫌疑。当前,国家政策允许私人开设银行、担保公司和其他金融实体,放开搞活的力度空前之大,而民间借贷自由日益受到严格限制,这让大家都感到憋屈、纳闷、沮丧,俨然如一粒老鼠屎搅坏了一锅粥。

    现存的民间借贷限制法、打击非法集资法还有很多不明朗的地方,如公法如何跟民法驳接?“非法集资”的适用范围与界限如何精确标示?涉案单位的破产程序怎样进行?破产人的财产怎样清算?抵押权如何实现?清算组是否由债权人代表组成?债权人、债务人与监管人各自的处分财产投票权是多少?债权人在什么情势下可以单独起诉债务人?公安机关接受报案之后是否应当给予举报人以回执或者承诺?打击“非法集资”是否应当与立功受奖和政绩考核脱钩?各权利义务主体是否应当依法统一保护或者统一限制?如此等等,不一而足。所有这些应当明确规定的,并没有作出明文规定。

    根据物权法的定义,抵押人是抵押财产的所有权人,抵押权人是抵押财产的主要处分权人,第三人处分抵押财产不能损害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否则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从某些案例来看,有的执法机构未经抵押人(债务人)和抵押权人(债权人)允许,擅自处分涉案的抵押财产,给双方当事人的财产与财产权造成了损失。而且,有些案件一拖延就是十几年,到头来,幸运的债权人能够得上三鳞两爪,倒霉的债权人望穿秋水也分文未得。由此可见,拍卖、变卖、折价处理被法院扣押的标的物时,没有抵押人参与是不行的,没有抵押权人参与更是不行的,凡是违反法律程序的行为是无效的,第三人对当事人造成损失应当负赔偿的法律责任。

    在特定的环境条件下,还是需要公法与民法协同运用的,不能认为“公事公办”就只管用公法却舍弃民法。如公法上没有“抵押权”一说,那当然要按照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等民法的规则办事,第三人不能随意处分与分配抵押财产。当事人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一般是将不动产和动产打包抵押的,即使是不动产没有登记而失效的,然而动产不经登记也有效。

    借款人决定借款之时,面临融资难、融资贵和自由难、赔偿贵等问题;发生债务危机与被执法部门严管之后,又面临着出借人讨债难、讨债贵和诉讼难、执行贵等问题。执法部门的职责是为当事人解决问题,不能对当事人增加麻烦与负担,不能推诿、敷衍、拖延和弄虚作假,更不能失职渎职、假公济私、贪污受贿。

    还应当特别注意的是,有的地方财政赤字严重,遂利用严打“非法集资”来捞钱,为填补财政缺口卖力,同时也为“有功人员”发奖金和生活费补贴等。这是一种倾向掩盖另一种倾向,以损害民间借贷当事人合法权益为代价搏出位,往往造成更加复杂的社会矛盾,害莫大焉。对于这样的内幕事件,社会公众是不知晓的,官方绝对是守口如瓶的。大家想想看:为什么有那么多的“非法集资”案件一直在烂尾?为什么有那么多的举报人举报了几年、十几年也没有个着落?为什么有那么多的执法人员腐败堕落并且边腐边升?为什么有那么多的人喊冤叫屈而始终无人理睬?

    欲要解释“十大反思”的问题,大约需要二三十万字来铺陈,而本文是法学著作,不允许过于冗长,只能点到为止。上述的三大要点是启迪性的随笔,也没有从法理学上来展开论述,相信有些专家会在这个方面写得更好,对于大家在正确认识合法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两个方面有所领悟。

    对于某些“非法集资”案件进行反思的问题,是不可回避的大是大非问题。站在公法的角度,要对于民间借贷双方当事人的动机与目的要进行反思;站在民法的角度,要对于民间借贷的自由与限制两个方面进行反思。无论如何,民间借贷的趋势,应当向更加开放、更加宽容的方向发展,不能因噎废食,不能把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扩大化。慎用刑法,尤其是慎用死刑、无期徒刑,放中小微型企业一条生路,重点保护明星企业和明星企业家及其融资权,同时精准地打击集资诈骗行为,这才是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上上策。

    (未完待续)

    相关法律:

    《物权法》担保物权编,《担保法》相关内容,《担保法司法解释》相关条文。

    相关词汇: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1——957-2-27

    〖本文要点〗

    抵押权的实现与抵押关系的改善,只在纯粹民事关系范围效果显著,行政干预发生后或者公法与民法不够协调时,对于抵押合同以及抵押权关系发生节制作用。最典型的情势,在于民间借贷出现瘕疵和非法集资时,涉案抵押财产会被执法部门监控甚至没收处理,原有的抵押权法锁关系会被新的法锁关系所取代。就是说,抵押权不是万能的,而民法中没有抵押权是万万不能的。

    对于某些“非法集资”案件进行反思的问题,是不可回避的大是大非问题。站在公法的角度,要对于民间借贷双方当事人的动机与目的要进行反思;站在民法的角度,要对于民间借贷的自由与限制两个方面进行反思。无论如何,民间借贷的趋势,应当向更加开放、更加宽容的方向发展,不能因噎废食,不能把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扩大化。慎用刑法,尤其是慎用死刑、无期徒刑,放中小微型企业一条生路,重点保护明星企业和明星企业家及其融资权,同时精准地打击集资诈骗行为,这才是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上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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