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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28 (第6/7页)
数十个问题,有些问题现在不能急于下结论,有些问题解释起来需要长篇大论,故本文不作赘述。值得注意的是,我们需要运用系统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进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的全面衡量,集思广益地力图多快好省地解决各种焦点难点问题。 反思以上十大焦点难点问题,办法肯定是有的,概括起来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思想认识上的正确性与统一性。 换位思考法:要对于民间借贷正面与反面两个因素的深入剖析,对于各类非法集资行为的构成要件、法律特点、罪与非罪也要从正反两个方面进行深层次的研判,用正确观点指导立法、用法、执法和修法。 关于民间借贷,要从行为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原因和公法与民法的目的指向上进行统一认识,推导方法应当是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由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升华过程。 反“非法集资”30多年来,积累了不少经验,同时也积淀了许多教训,一些旧案刚刚审理,一些新案紧接着涌现出来了。为什么经历了几次严打运动,“非法集资”现象不但没有收敛,而且是越打越多?这个问题本身很值得反思。 舆论上一致同情“非法集资”的受害者——出借人、债权人、抵押权人,然而同情归同情、实效归实效。公权一旦介入民权范围时,依据民法根本不能挽回大部分经济损失,依据公法也不能挽回大部分经济损失,甚至于任何损失也挽回不了的例子并不少见。 舆论上一致抨击“非法集资”的施害者——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然而抨击归抨击、实效归实效。施害者从一开始是捉襟见肘的人,于滚雪球式负债过程中就孤注一掷,唯一办法是拆东墙被西墙,运气好时能够翻身并能够还债,运气差时就债台高筑不能翻身并不能还债,以至于以刑期抵债务,甚至于为此付出了生命的代价。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舆论“一边倒”之人云亦云、随波逐流现象,皆由于形而上学思潮作怪,往往容易对于公众产生误导作用,不利于物权法、合同法的正确实施,也不利于民间借贷活动的正常进行和民营经济的正常运行。定然是负面影响大于正面作用,必然导致“非法集资”定罪扩大化的恶果。至于孤立的、静止的、片面的和少量证据不足为凭,必须是完整的、内在的、充足的、大量的证据才是定罪量刑的依据。即使是真正涉及“非法集资”案件,也不一定要定罪量刑,还可以通过训戒、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来进行软着陆。 第二,政策扶持上的导向性。 换位思考法:对于民间借贷,到底是疏导好还是堵塞好?所谓疏导相当于政策扶持,所谓堵塞就是动辄得咎兴师问罪。成语“因噎废食”、熟语“一朝遭蛇咬,十年怕井绳”,讲的是“物极必反”的思维逻辑。做人和做事是这样的,做公事和做私事都是这样的,某种意义上讲,这是一种习惯法,包含了很多哲学道理。 现实情势之下,与民间借贷危机密切相关的是中小企业的经营困境。受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影响,民营中小微企业普遍遇到“三荒两高”的问题,即“钱荒、电荒、人荒”和“成本高、税负高”,其中“钱荒”成为最突出的制约瓶颈。据统计,我国中小微企业有4000多万家,占企业总数的99%,贡献了中国GDP的60%、税收的50%和城镇就业的80%,其间小微企业数量占比最大,是中国经济发展的主力军。然而调研显示,2011年,90%以上的中小微企业无法从银行获得贷款。另一方面,充裕的民间资本却缺少投资渠道。经过10余年的高速发展,国内民间资本已达到30万亿,其中大部分都进入银行垄断体系,不能有效地配置到实体经济(摘自360百科《民间借贷》)。 全国人大代表李秉记一直关注中小微企业的扶持问题。他认为,中小微企业的财务不健全,增值税的抵扣不足,无形中就增加了税收方面的负担,因此建议国家在对中小微企业choucha后设立一个抵扣率来抵扣。同时,针对小微企业特别是科技企业融资困难的情况,建议国家设立政策性的科技发展银行。 “这个银行不应以营利为目的,更重要的是需要考虑培育孵化了多少企业、多少上市公司,多少企业能够发明专利,这才是最重要的考核指标。不能以营利为目的设定行长的业绩,而是要设定他的转化率,帮助企业做强做大。”李秉记说。 “这两个问题不解决,供给侧改革、实体经济转型升级、中国制造2025都是没办法做下去的。”李秉记说,德国在1948年就已经成立了以支持小微企业和科技企业的国家政策性银行,由国家兜底。建议各部委每年都要拿出一部分资金支持小微企业的发展,拿一部分资金支持中小微企业在政策性银行贴息,在贴息的基础上有一部分来弥补政策性银行的亏损。 上述合理化建议,载于广州日报2016年3月日A3版,题目是《全国人大代表李秉记建议:设非赢利政策性科技银行》。这是解决民间借贷“融资贵、融资难、融资偏、融资冤”焦点难点问题的途径之一,而真正是否被立法机构采纳与付诸实行是一个未知数。在各地政府财政赤字并负债累累的不利情势下已经焦头烂额、首鼠两端,哪有钱拿出来搞什么“设非赢利政策性科技银行”?再说所有的商业银行都是无利不起早的,他们是否愿意接受这样的活儿也不好说。当前,在进退两难的过渡期内,需要认真研究如何从法律上保护民间借贷自由,并把严打“非法集资”运动进行一定程度上的约束,同时要防止滥用职权的腐败分子浑水摸鱼,这也叫做“政策性扶持”。 第三,法律规范上的科学性。 众所周知,人们的行为是受制于法律的,而法律规范上的科学性则是本质上的要求。基于公平正义原理,每一部法律的标准化、精准性、科学性是少不了的。 现在关于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两个方面的法律规定,还有内容贫乏、相当粗糙、概念模糊、不够精细的一面,有些还是过时了的和相对过火的老一套,对于执法部门如何遵守法定程序、权利义务、执法范围、法律责任等亦略付阙如,对于如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关注度不够和指导力不足。当然,客观上其中还有一些焦点难点问题目前没有更多更好的办法来解决,只能等到今后适当的时候统筹解决。 合同法在几种经济合同法基础之上有了很大的改进,物权法在担保法、合同法基础之上也有很大的改进,刷新了当代债权法、物权法原理,在民间借贷领域能够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既然如此,它们一遇到“非法集资”问题就变得如此渺小了呢?“非法集资”是单方面的违法违约行为,为什么受伤受害的总是守法履约的一方呢?对于民法而言是无懈可击的,对于公法而言是否需要反思一番呢? 实践中,“以罚代法”是一种右的倾向,“以法代罚”是一种左的倾向,这两种倾向均导致法律关系趋于紊乱无序的状态,都不利于民间借贷的正常活动,法律天平的失衡也不利于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的调整。关键在于需要“两害权衡取其轻,两利权衡取其重”,趋利避害、优势互补才是正道。 人们期望法律对于合法借贷和非法集资作出更加精准的定义,尤其是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重新审核,防止无限上纲上线和上刑法。慎用刑法,尤其是慎用死刑,这是未来发展的大方向,也是大原则。不能因为民间借贷领域中出现了集资诈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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