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30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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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30 (第5/8页)

的政治敏锐性和新闻洞察力!不要一时半会儿的意气用事,一定要尊重事实、尊重客观规律,总之一定要实事求是!否则,今后还不知道会生出什么事端来的!

    事实证明了这样的道理:天泽公司十年前不是“非法集资”者,十年后更不是“非法集资”者。这间公司越来越遵纪守法,越来越走上了正轨,越来越“重合同,守信用”,越来越受到老领导们的器重和广大投资者的信赖。

    一位天泽公司的拥趸者对警官说,如果说天泽公司是非法集资单位,那么全广州市就没有一家是合法融资的单位了;如果说曹刚是非法集资的头目,那么全广州市就没有一个是合法融资的头目了。这样一来,动员全广州市的警察一齐出动,一年三百六十五日,每天二十四个小时连轴转,怎么抓也抓不完,看守所怎么关也关不了这么多人。

    以下还有这样的对话:

    警官:(天泽)企业许诺给债权人每年以21%的利息,哪有这么高的利润维持啊?

    访问者:你怎么知道天泽公司到底有多少利润?你听说过他们的产品介绍吗?你知道我国“三桶油”公司多年来的暴利吗?你可知道许多房地产企业利润率高达100%以上吗?你懂得投资期与产出初期、中期、后期的利润是不一样的吗?

    警官:银行借贷利率不超过集资利率的四分之一,企业许诺给债权人那么高的利率是骗人的。

    访问者:一般而言,银行借贷利率确实没有这么高。殊不知,全国有1000多万家中小微型企业,其中有几个能够从银行贷到款?即使是从银行贷到款,到底什么时候、到底是否能够贷到?即使能够贷到几十万或者几百万,这对于天泽公司的几个巨大工程工项目来说根本是杯水车薪。再者,银行的基准利率是不高,但有时候也有高达38.86%以上的。如我们居民使用借记卡借贷商业银行的现金,每日的利率是万分之五,现金提取还要收取2.5%的手续费等。

    天泽公司前几年的集资利率是13%左右,是最近两年才涨到这种程度的。与其他公司比较,这是处于中下等水平,有的公司许诺32%以上。至于天泽公司是否骗人,你们最好对几千名债权人进行调查问卷就知道了。我所了解到的事实是,天泽公司搞融资有十年时间,从来没有拖欠过客户一分钱,老板从来没有跑路,也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

    这位访问者就是天泽公司的客户,他向警方提交了1.7万字的请愿书,殷切希望警方严格依法办事,立即释放曹刚,让明星企业天泽公司回归正常的营业状态。

    二问,为什么当地J方赶紧在法释〔2015〕18号文件公布之前突击查处天泽公司?

    这个民事诉讼司法解释,发布日期在2015年8月6日,生效日期在本年9月1日。标志着新法代替旧法、对于刑事诉讼范围进行一定程度上的切割,对警方的执法行为加大了约束力。官方在新文件公布之前突击查处天泽公司,是有意回避民间借贷新法的约束和心虚的表现。全市采取“一刀切”、“一锅端”和“大运动”式的突击查处“非法集资”,未免激情有余而理性不足,连累无辜并使得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双双受损。

    对于执法要求,规范化、精细化、标准化、人性化是基本要求,除此之外还得要有公开化、阳光化、透明化的要求。真正合乎程序、合乎法律规范的执法行动,于处理法律关系时是平稳的、安心的,根本不害怕新法会带来什么“麻烦”。至于法释〔2015〕18号新法,该来的还是要来的,该遵守的还是要遵守的,不要以为提前行动抓捕了曹刚等人就可以“事过境迁”了。

    广大群众并不反对警方立功受奖,这当然是“韩信用兵,多多益善”。问题在于,不问三七二十一的急功近利,往往是适得其反,把好事变成了坏事。

    当地有个什么领导小组公开散布的《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手册》,第2页饼方图解释“什么是非法集资?”图解为:1吸收资金未经批准;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3承诺高额回报;4吸收资金对象为社会公众。

    上述的图表俨然如天书,谁也看不明白,并不排除小题大作、断章取义、偷梁换柱、瞒天过海的嫌疑。

    360百科《非法集资》的词语定义是:[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单位,研究制定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

    上述《解释》第一条声明,对于所有的“非法集资”推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对照以上第一个条件,责任在金融管理机构。国家扶持高科技、新能源和养老产业优惠政策,肯定了天泽公司的投资方向,金融管理机构故意不准向商业银行贷款,故意不让该公司利用民间借贷这个杠杆,带着破坏了金融制度改革和国家的产业政策,所以责任在金融管理机构,不在于天泽公司。

    再者,天泽公司于前十年的各种融资行为,已经被领导小组(含政法、金监、公安)所默许,并且一直被中央八大部委、省、市政府所默许,不能随意定义为“非法集资”。天泽公司之前无罪的,现在更是无罪的。

    所谓“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并不必然构成“非法集资”的要件。既然是“合法经营的”,就有条件“吸收资金”。国有、集体企业能够“吸收资金”,为什么单单民营企业不能“吸收资金”?

    对照以上第二个条件,根本是牵强附会,相当于“霸王条款”。在金融垄断体制里面,推销任何股票、债券、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什么宣传手段都可以自由发挥。尤其是上市公司发行那些股票,根本是虚拟经济范畴,哪能与企业实体经济的民间借贷相提并论?

    天泽公司融资过程中,自费宣传国家的高科技、新能源政策,以及花巨资开展全国的学术交流,跟大家讲法制课,普及法律知识和科技知识,同时也是企业社会责任、文明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这明明是对于全社会是有利的,怎么连这个也成了“非法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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